ST股和*ST股有什么区别,请不要复制百度百科,又是怎么摘帽的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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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霜白雪   2018-4-26 13:35   4105   2
金马集团 (000602) 这只股在2009和2010年净利润为负,为什么改名为*ST金马而不是ST金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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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fzhangping  3级会员 | 2018-4-30 02:43:30 发帖IP地址来自
1.连续2年亏损,改名为*ST,连续3年亏损,要退市,提醒大家,要退市啦
2.连续2年亏损,第三年盈利,第四年盈利,*ST 改名为 ST,第五年再盈利,就去掉ST,摘帽啦
2#
827043862  2级吧友 | 2018-4-30 02:43:29 发帖IP地址来自
  股票上市规则已经修改好几次了,百度百科还是以前的,容易误导股友,下面我详细说一下新的规则,相信看完你就明白为什么会改为*ST金马而不是ST金马。
  ■一、*ST股是指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根据2008 年 9 月第六次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公司可能被解散;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七)因第12.16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0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11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2.1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12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2.1条第(六)项情形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13.2.13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2.1条第(七)项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六个月内完成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且其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14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2.1条第(五)项、第(八)项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二、ST股是指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其他特别处理。
  根据2008 年 9 月第六次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三节 其他特别处理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按照第13.2.10 条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获准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四)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
  (六)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七)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5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第13.3.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已经消除,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一)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13.3.6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3.1条第(三)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13.3.7 上市公司认为第13.3.1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13.3.8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3.1条第(七)项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显示资金占用事项已消除;公司董事会决议说明违规担保事项已解除或相应审议程序已追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13.3.9 上市公司因第13.2.1条或者第13.3.1条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特别处理的,在特别处理期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特别处理: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三)本次购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正值;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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