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会对未来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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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sandar   2018-10-17 21:58   10180   5
具体内容见链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补充一点点问题
感觉这里回答的答案大部分都是乐观的。

但是我们都晓得政策的出台肯定有好的影响也有坏的影响,谁能从坏的方面来补充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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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harlene Keh  2级吧友 | 2018-10-17 21:58:16 发帖IP地址来自
本次改革主要针对新股发行,而且改革并未完全放开手脚,关于股票退市方面,证监会没有给出很明确的法规政策。市场要改革、要成熟的发展起来,还需要一个缓慢前行的过程。

但就新股发行而言,关于新股的定价、信息批露、禁止借壳上市等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绝对是更多的保护了中小散户的利益。

由于证监会表示明年一月份将有50只新股上市,到时候可能会吸引市场中的部分资金,短线看来,IPO重启对中小创业板有一定的冲击,但是中线看来,影响不大。

市场最大的反应可能是稍微调整,往下探一点然后回升,就A股市场目前而言,趋势仍是震荡攀升,中线看来,仍然是利好的,毕竟出台的这些政策,都是促进市场更合规、更成熟。从整个市场周期来看,A股目前仍属于低位,下跌的空间不大,这一点可以从最近A股对一些利空消息都比较麻木,没有以前那么敏感看得出来。

对券商应该是利好,这点不用赘述。

IPO历史上曾经7次重启,7次重启后,在第二个交易日中,股市5次下跌,2次上涨,但在两次上涨中,有一次后面迎来了大牛市。个人认为此次消息还是利好的,大牛没有,小小牛还是可以期待下的。

具体还要看明天的交易日中股票的表现。不排除有谨慎的投资者短期会抽离部分资金。
4#
D Young  3级会员 | 2018-10-17 21:58:14 发帖IP地址来自
我对其中的一条非常不满意: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 如果我作假, 被抓住了, 那我把损失的钱赔回去就好了, 顶多损失一倍. 如果没抓住, 就相当于净赚几十倍. 这个事实上还是在鼓励作假, 因为风险收益完全不相等. 这好像说对诈骗犯的惩罚就只是没收非法收入所得.

这个绝对是个非常糟糕的规定
3#
高媛媛  1级新秀 | 2018-10-17 21:58:13 发帖IP地址来自
希望辛辛苦苦攒钱的中小投资股民权益被更好保护,不要被"炒"了,遏制"炒新"行为..
-------------------
更新一下,在发行后未来的第三天截止12月2日收盘,A股2463支股票中,403支跌停,占比16%;其中,创业板355支股票中,221支跌停,占比62%。创业板指数,创下史上最大单日跌幅(8.26%),中小板指数跌4.83%,深证成指跌1.94%,上证综指跌0.59%。

本想贴个我的自选股,好想手机知乎贴不了图..
2#
Luo Patrick  5级知名 | 2018-10-17 21:58:12 发帖IP地址来自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是IPO整体改革中的一个步骤。
把IPO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事前是企业有IPO需求、投行提供相应的服务,事中是指监管机构审核、企业发行上市,事后则是上市后的持续监督、核查。
以前的机制是卡住事中审核环节,证监会严审每一单发行申请,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公信力维持上市公司质量。但证监会不是神仙,审核难免有疏漏,万一出错涉及千千万万股民的利益,压力非常大。此外证监会人手也有限,几十个人要仔细审核那么多家IPO企业,速度必然很慢,效率低下。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大家都希望稍微放宽事中审核。IPO产业链左边是嗷嗷待哺的企业,右边是估值居高不下的二级市场,如果中间的审核瓶颈放宽,左边能吃饱,右边不虚胖,资本市场更健康。
这就是所谓弱化行政审核的市场化改革。
难点在于证监会审核放宽后,会不会有一些劣质企业蒙混过关、成为上市公司?
证监会的对策是在放宽事中审核的同时,加强事后监督。具体措施包括:如果事后发现IPO造假,未尽职的券商会计师律师统统跑不了,造价公司要以发行价回购,发行时套现退出的大股东要以发行价回购等等。三年五年七八年,什么时候发现都会追究,有持续的威慑力。据说监管层还在考虑诸如公益诉讼、和解赔偿、强制履行承诺等措施,细节不讲了,宗旨都是一个,就是加强事后监管。
如果事后的监管足够严格、有力、可持续,事中审核的瓶颈就可以稍微放宽一点,IPO链条的效率就更高,证监会的审核压力也能小一点,对大家都好。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核心就是强化事后监管、提速事中审核,为将来逐渐放宽事中审核探路。
以后IPO更快了,事后监督更严格了,审核程序还可能会更便捷。但这不是一份《意见》单独的作用,而是整盘改革计划的总体效果,《意见》是整个方案中的一个具体步骤。
1#
沈一冰  5级知名 | 2018-10-17 21:58:11 发帖IP地址来自
作为被管的从业小喽啰来评价证监会的大政方针实在是有些僭越,纯从从业人员的角度来看问题:

1. 上市制度改革仍然审慎,并没有要立即实施注册制,但是做了很多过渡的准备工作:
一是“信息披露为中心”,这是注册制的核心之一,比较重要的一点是披露时点进一步提前,变成了“申报即披露”,对于投行等中介机构来说活肯定是更难做了。其他详细在新股发行从核准制转变成注册制会带来哪些影响? 中已经说明,不再重复;
二是对上市审批流程作出了时间上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意味着发行节奏如果照此执行将会大大加快,这意味着很难有足够经济的人力来像以前一样财务核查,很有可能向严厉的事后监管过渡。
三个月是采取“停表法”,只要有任何内容需要企业反馈,即把状态改为“中止审核”,并不意味着报进去就能三个月出来

三是处罚措施变得更为严厉,其中最为标杆性的一条就是明确要求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在查明造价的情况下依法回购全部新股,这是造假上市者的死穴,一旦照此执行几乎必死无疑。

2. 定价方式改革:改动相对较小,主要是程序性改动和对原始股东的约束,比较有价值的是提到了“自主判断价值”的提法,意味着收入、净利润持续增长等指标在近期虽不会立即取消但也会逐渐淡化。但是这也很可能意味着门槛的降低,证券承销的重要性越来越强。如何把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发掘出卖点来将会是一门新学问,以前的制度下供远大于求根本不愁卖。

3. 借壳上市被彻底干掉了:IPO标准审核借壳上市,在IPO重启之后失去了意义,*ST公司可以预见将会暴跌,恶炒绩差股的反常行为将会得到较为根本的改观;创业板的退市机制明确化将会是真正建立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的开端,上市不再是毕业典礼而是开学典礼;

4. 限制一级市场价格
从近几天陆续发布的几个文来看,干预似乎变得更强了,比如今天晚上出台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文中最为重要(奇特?)的一条是这样的:
公司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应当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以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不能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且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得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我个人的理解是,“超募”将会由老股东首发时转让的股份解决,这部分资金将不会进入公司法人实体,看似变为大股东套现。但是且慢,还有以下规定: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三个限制条件一加上,意味着可供转让的股份数其实并不是太多(主要是来自于实际控制人),而如果超募太多将会导致老股转让过多,不符合实际控制人不得变更的规定。而如果在申报时蓄意提高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可供大股东套现的数额又少了,甚至有可能发行失败。但是目前看起来似乎有个不足之处,就是一些比较热门的企业一级市场投资者热情较高导致询价过高,不得不按照限制条件以低于询价区间的价格转让老股,是否会反而导致首日的溢价更高?

不知我的想法,是否正确,但是我个人觉得规则越复杂越容易钻空子,尽管本次的政策和细则不再采用一刀切式的强硬干预,但是似乎有些复杂,到底是不是有利于多方的利益均衡,感觉会是投行人下一步探讨和市场进一步运行检验的重点,这个行业聪明人太多,就不更多班门弄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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