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重要的信息?专业人士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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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De   2018-10-15 23:53   823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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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吴名  4级常客 | 2018-10-15 23:53:55 发帖IP地址来自
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的信息反馈与观点
    针对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由于没有完全公开,我昨天好不容易从内部搞到了一份,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创业者,我们不得不关心这些政策;为此,我认真的拜读了三遍。说实话这些政策性的东西读起来实在是何等的诘屈聱牙,说的艺术性一点就是绕口令;说的不好听一点就是前后矛盾;说的更不好听一点就是玩弄权术。只不过是为官者由“权力”向“权利”的转变,一个篇幅下来就是活生生的“文字游戏”罢了。    在中国的历史上除了科技上的四大发明,我们国家在人文文化上也有四大发明,而这四大发明,却奠定了中国历史的基础。这四大发明堪比世界唯一之最,分别是:太监政治、小脚文化、造假艺术、文字游戏;其中真正最伟大的发明,就是文字游戏。这个游戏足以粉碎世界上的全部真理和谎言,美好和丑陋,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在这个游戏面前,都显得微不足道与苍白无力。    对于如此高深莫测的政策性文件。我的问题归结如下:一.使用对象,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特定用户,是指具备信息技术管理能力的金融机构、备案私募管理机构、符合开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及中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户。(1)请问这里的金融机构与私募管理机构哪一个具备信息技术管理的能力与开发能力,哪一家金融机构用的软件不是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的?(2)只要不涉及违法违规操作,所有互联网金融创新公司都应该是符合开展程序化交易的。
(3)至于中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户,这里体现是什么?是不是可以说只要是中证监会认可同意的就是合法合规的。那这个标准是什么?还是说这是中证监会给自己留有自由裁量权和暗箱操作权。可谓能上也能下啊!二.禁止性要求:向除经营机构以及外部信息系统接入方之外的第三方开放与外部信息系统从事业务有关的接入权限。(1)请问这里的第三方是指谁?外部信息系统接入又是指谁?是不是除金融机构以外都叫做第三方,还是说把直接与券商对接的恒生、金证、通达信等认为为外部信息系统接入。如果是这样,请问是不是只要是能直接接入券商就属于外部接入系统,就不存在什么第三方的论点了。(2)如果有第三方的论点,除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是不是就包括了恒生、金证、通过信、阿里、京东、腾讯以及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公司?三.我们的习大大、李总理一直在提倡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创新、互联网经济、万众创新、万众创业。如果按以上的说法是不是与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创新背道而驰的,是不是在我们习大大与李总理的脸上狠狠的拍了一巴掌。是不是本次十三五规划提出来的国策就等于是一句空话,我之所以这么讲,是因为以上的政策等于一把将所有的创新扼杀。等于再次回到传统,等于我们加入WTO所承诺的开放性政策都是一纸空文。四.如果中证监会真要按以上出台相关政策,难道仅仅是因为合规合法的事吗?当然合规合法是必须的、亦是必然的。还是说为守住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保住既得利益者的权益呢?互联网上想要相互存活,相互之间必是数据共享,利益共享。双方共同去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良性循环与谁接入、谁管控、谁审核、谁报备与谁负责的权责标准执行。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如果不以市场为导向还谈什么经济?还谈什么发展?固步自封,自玩自嗨的最后就是自掘坟墓。本人写这篇文章纯粹代表互联网金融创业者的肺腑之言,我亦才疏学浅,理解不足之处或言语犀利之处还望谅解。
一切历史的创造在于人,如现在讲民主,民主是很好,但统御这个民主制度的,还是在于人,如果人不对,民主制度也被用坏了。专制也是一个政治制度,是一个“法”,法本身没有好坏,统御不了人,领导的人不对,就会变坏。所以从这里论断来说,民主也好,法治也好,专制也好,独裁也好,这些都是历史文化的陈述,都成为了过去,实际上做坏做好,根本性还是靠人。
                                     北丐
6#
匿名用户   | 2018-10-15 23:53:54 发帖IP地址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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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发  4级常客 | 2018-10-15 23:53:53 发帖IP地址来自
做不了期货做股票呗,做不了高频做中频手动单呗,说实话在中国金融市场这么优待中小投资人且这么简单的市场中如果都只能靠频率补胜率,我觉得你那投资水平本来就不配赚到钱。
4#
商无纣  4级常客 | 2018-10-15 23:53:52 发帖IP地址来自
不对。仅仅限制程序化交易是不对的,是对境外势力的妥协。

要进一步限制的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股票交易,应该让民众更多的去营业部交易。

通过互联网交易才是双刃剑。

程序化交易是互联网交易的衍生品,
证监会这样做是治标不治本啊。









希望证监会采取我这个办法,作为一个程序化交易团队的小投资人,我深感罪恶,但是要治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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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宗港  3级会员 | 2018-10-15 23:53:50 发帖IP地址来自
这件事情上,证监会做的是对的。
从征求意见的第八章差异化收费的内容看的出来,这次的主要限制的是那些频繁委托又频繁撤单的程序化下单行为,第五章交易监督上主要监督一天下单几千次的,一秒内委托又撤单的。
首先,假设一天下单2000次(最低监督门槛),并且回回都成交的,那么至少成交2000手,就算是银行股,涉及资金最低也在60W以上。所以,证监会这回监管的,就是主力、大户,与小散没有半点关系。
试想,这类主力大户频繁下单又撤单的是想干嘛?
引诱散户接盘。
在买二/买五挂了个大单,然后上面小单小单地抛出。到了买二/买五价,撤单,再往下挂一跳...这是典型的主力引诱散户接盘的手法呀。这样才会一部分在买一价上一天下个几千单,一部分又频繁地下买二买五的单又撤单。
证监会真的是保护散户啊!

但是,我想知道,其他几个期货交易所,也开始了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这是几个意思...日子不过了!
2#
匿名用户   | 2018-10-15 23:53:49 发帖IP地址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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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匿名用户   | 2018-10-15 23:53:48 发帖IP地址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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