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发地为车库入口; 2.被害人被碾压时呈躺卧状; 3.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4.侦查机关进行了“侦查实验”[3](貌似比题述侦查实验更科学、严谨)
被告人在地下车库入口通道内驾驶机动车与躺、卧状态的被害人接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出于被告人故意或者过失,根据一般常识和现场情况,被告人无法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该通道内有躺卧的行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4]
侦查实验是在较为理想的预设条件下作出,客观上对原审被告人的预见能力存在估计不足的可能。据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所作侦查实验认定,案发时原审被告人可以看到人体模特小腿以下部分,但该结论是以被害人呈平躺状态为前提进行判定,而目前尚不能查明被害人实际躺卧的具体姿势。此外,参加侦查实验的侦查人员已经提前预知车辆前方有障碍物,客观上会更为聚焦和关注车辆前方地面,故从侦查实验的角度难以客观还原案件真实情况。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应当是指纳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由此可见,道路的本质属性是社会车辆通行为地方,是公众通行的场所,对道路的理解不在于判断其属于哪一类道路,而在于其实际使用功能上是否允许不特定社会车辆通行。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案发路段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查明“案发路段没有实行全封闭管理,社会车辆可以自由通行”,遂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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