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指期货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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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方圆   2018-5-16 02:16   4401   0

来源:税务研究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已远远超出了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完善速度,导致股指期货税收征管制度难以有效发挥其政策导向和宏观调控作用。
为此,本文结合股指期货的课税现状,基于开仓、结算、平仓或交割环节,分析了我国股指期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税收征管环境、构建税收大数据信息平台、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以及确定与完善现行税法下股指期货交易所得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股指期货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税收征管
一、我国股指期货税收征管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在政府监管部门的推动下,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发展迅速,股指期货表现出整体运行稳定的态势,成为我国金融衍生品中的一大亮点,丰富了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种类,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股指期货的发展,该领域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也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体系中并没有专门针对股指期货的税种或税收政策。有关股指期货的税收政策主要散落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与细则中。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部分文件中也有部分涉及股指期货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
根据上述股指期货的税收政策依据,股指期货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四个税种。从股指期货的纳税主体看,主要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股指期货投资者。其中,股指期货投资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类主体。期货公司的佣金收入以及期货交易所的席位占用费和会员费收入等交易手续费收入需要缴纳适用税率为6%的增值税和适用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法人股指期货投资者的买卖股指期货价差收入需要缴纳适用税率为6%的增值税和适用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指期货交易者的买卖股指期货价差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需要缴纳适用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股指期货合约为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需要在交易环节按照交易双方的成交金额缴纳印花税。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在税收征管中暂时不对股指期货征收印花税。详细见下表。


二、我国股指期货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股指期货的税收认定存在争议
由于我国股指期货交易活动复杂,相关税收认定存在争议。这一方面表现为股指期货是否认定为“有价证券”的问题,即对个人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取得的净收益如何征税的问题。目前,个人交易股指期货适用财产转让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但该适用性具有争议,其主要原因为《证券法》并未认定股指期货合约为有价证券,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明确规定有价证券是个人财产之一,但并未明确规定“有价证券”的范围,这导致股指期货的个人所得税的认定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如汤洁茵,2011;文武康,2016),股指期货并不直接为持有人带来收益,在持有期间不会产生利息和股息,只有在转让时获取差价收入,因而不属于“有价证券”范畴,对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值得商榷。另一方面,股指期货不同投资者的税收认定未加区分。根据投资目的不同,股指期货交易主体一般分为套期保值者和投资者,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对此区别认定,而对所有投资者按照统一税率征收,这可能会导致期货交易者税负过重,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发展。
(二)
股指期货交易环节中
的税收征管问题
1.开仓环节:缺乏印花税政策的相关明确规定。从当前我国的开仓税收制度看,对于股指期货交易并没有印花税政策的相关规定。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涉及签订合同、账簿和印制的权利许可证的经济行为,都需要缴纳印花税。而随着金融市场产品的不断创新,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越来越模糊。目前,我国商品期货买卖合约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为3%00,而对于股指期货合约究竟是应参照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还是适用股票交易对应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这一规定,不仅会导致股指期货开仓阶段的税收流失,还可能产生利益输送的风险。
2.结算环节:“盯市制度”增加征税成本。我国现行的股指期货结算方式为“盯市制度”,由结算环节税收现状可知,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根据2015年1月1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修订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股指期货当日结算仅仅涉及资金在盈亏账户之间的划转,并不影响投资者所持有的合约头寸。如果采用“盯市制度”对每个交易日所对应的盈亏都进行纳税义务确定,势必会给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在增加征税成本的同时,也会导致纳税期限的不明确性。
3.平仓或交割环节:相关税制不明确且存在重复征税。目前,金融商品的转让分为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四类,股指期货交易属于其他类,在缴纳增值税过程中没有专门的政策依据。从纳税主体角度分析,涉及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买卖非货物期货交易所得暂不征收增值税,但对于非金融企业买卖股指期货是否征税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在平仓或交割环节,由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大体一致,均为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的差额,这就容易导致重复征税,增加企业负担,不利于股指期货流动。同时,由于转让金融产品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导致了相关企业无法抵扣部分税额,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
税收征管水平难以跟上
股指期货快速发展要求
一是税收征管技术落后,监管层次不高。当前,股指期货市场发展日新月异,而配套的税收征管硬件条件却相对落后,存在涉税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监管技术落后等问题,可能引起重复征税、税源流失、监管层次不高等弊端,不但给纳税人和国家造成了损失,也打击了投资者的热情,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二是现行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充分发挥风险监控和经济预测作用。税收征管能通过调控市场流动性从而进行风险监管,但在当前的税收征管制度下,由于难以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行为合理征税,容易扭曲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导致价格信息无法真实地反映未来经济预测,进而导致资本资源未能实现有效且优化的配置。
三、完善我国股指期货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
完善股指期货税收制度
从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看,股指期货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股指期货的相关税收规定也都散落在这些具体税种的相关税收文件之中。从本文前述分析看,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发展迅速,目前的这些政策文件针对性不强,无法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相匹配。
为此,本文建议,在短期内有必要根据我国股指期货的税制导向,完善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的税收制度;长期而言,有必要基于股指期货的税收征管目的、金融市场发达程度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具有竞争力的股指期货税收制度,以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
优化股指期货税收征管环境
结合新时代税收管理目标,要科学地优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外部税收征管环境。于税务机关而言,必须落实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开展征税、监督等工作;另一方面,税务人员专业能力也是税务机关需要不断强化的地方。营改增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迅速发展无疑对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更综合的要求,加强税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显得尤为必要。同时,还要注重调整税务机关人员结构,提高科班出身的青年税务干部的比例,加强税务干部的金融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优化税务机关的内部环境。
(三)
构建税收大数据信息平台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为基础的创新衍生品,股票的特点是数据大且变化迅速,同样,股指期货也具有此特点。因此,可通过利用大数据来共享股指期货的交易信息。具体而言,开户环节可通过数据分析将投资者进行分类,提前预测投资者的可能方向,以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开仓环节是投资者交易最为频繁的阶段,大数据分析可以更加准确地掌控投资者的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有利于甄别投资者的交易目的;结算环节涉及到的“盯市制度”给税务机关增加很大的税收成本,而利用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不仅大大减少税收成本,还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四)
加强股指期货税收风险管理
在经济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税收风险越来越受到各级税务机关的关注,加强对股指期货的税收风险管理是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制度设计上,要将股指期货的税收风险管理纳入其中,从股指期货的税收风险点查找、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及评估考核等环节进行完善。同时,要在现有金税三期系统基础上,加入有关股指期货的搜索、控制、分析等功能,并设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指标,对数据库进行集中共享,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实现实时监管。必要时,还可组建专门的股指期货风险防控团队,通过对各类风险的分析、识别等科学判断,及时应对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进一步提升股指期货税收风险管控的准确性与高效性。
(五)
确定与完善现行税法下
股指期货交易所得
第一,如前所述,股指期货合约是否属于“有价证券”尚存争议,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法无明确规定便无税。因此,要对股指期货交易所得进行课税,必须以税法的修正作为前提。从立法实践看,国家税务总局可通过对税法概念进行扩大解释,从而将新的所得类型纳入应税所得的范围。股指期货交易的发生,因风险管理权的转移而支付的对价将改变交易主体可支配的财产范围,其交易结果应当产生税法后果。因此,有必要修改并完善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应税所得”的内涵和外延,以将其涵盖其中,从而对其进行征税。
第二,由于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价格存在同向联动效应,若日后市场价格变动使交易者在现货市场上受损,在期货市场上则能够获利,从而损益相抵,实现保值的目的。如对套期保值交易适用与投资性交易相同的税收规则,税收成本将大大削弱套期保值的效果,即可能对有效的套期保值策略设置障碍,影响股指期货交易的分散风险和管理风险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区分套期保值交易和投资型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本身并无独立的目的,而是服务于规避被套期项目的风险,其收益和费用的性质根据被套期项目的性质确定为经营利润或财产转让所得等类型,适用相应的税法规则。而以投资为目的股指期货交易,是以风险管理权的让渡和风险的承担而实现盈利目的的,以价差作为主要的收入形式。因此,应当以“风险管理权”作为新型的财产权纳入所得税法中的“财产”范围,以对股指期货交易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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