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创新咋就弄成了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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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眼睛   2020-3-28 02:26   8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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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是一种企业通过众筹方式,在场外交易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以区块链形式承载的代币,募集资金的行为。ICO具有去中心化、降低了融资难度、有效缩短融资时间等特点,但模式并不成熟,并带来了严重的市场混乱,目前已经被全球大范围禁止。
01. ICO的诞生


以前在网上看到一个小笑话,讲的是一个人在家烧了一锅开水,喊了5个朋友过来吃火锅,分别通知他们其他的都准备好了,就差蔬菜、羊肉、丸子冻豆腐、火锅底料、酒,来的时候顺便买点。


这种事情其实在我们的投资市场也经常发生,如果在生活中有人告诉你,他有一个很好的点子,做成了一个亿的小目标分分钟实现,甚至有可能成为下一个BAT,需要你支援些,等事成之后给你一万倍的收益。






如果你不是投资天才或者人傻钱多,肯定认为这人想要空手套白狼。但是比这更让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在区块链领域居然真的发生了,而且还发生了很多次。ICO的“神话”就是被这些前赴后继的人活生生打造了出来。



按照定义,ICO即首次代币发行,通常是指企业通过众筹方式,在场外交易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以区块链形式承载的代币,募集资金的行为。


02. ICO的代币种类


认识ICO需要从它发的币开始,目前来看,ICO的代币可以分成3种。


第一种叫做应用代币。顾名思义,就是当用户需要使用一个区块链应用时需要花费这个代币。应用代币ICO是最早出现的,也是目前ICO最多的一种代币种类。包括比特币网络的比特币和以太坊的以太币都是这样的应用代币。应用代币类似人民币、美元,是在区块链应用中作为一种交易媒介。正因如此,应用代币可以非常方便地与其他应用代币,如比特币,或者央行货币,如人民币、美元等进行兑换。


第二种叫做权益代币。与应用代币不同,权益代币更类似于公司的股份。权益代币不会随着用户使用应用而减少。相反,权益代币的持有者还会收到应用的收益分红。例如新加坡的区块链黄金交易平台Digix就是通过发行叫做DGD的权益代币来进行应用众筹的。除了可以收到分红外,因为权益代币的持有者就是这个应用的所有人。所以,权益代币的持有者还拥有对这个应用里事务的投票权,以决定未来这个应用的发展。






第三种叫做债权代币。债权代币的出现主要是用来解决区块链应用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它类似于为应用提供一个短期的贷款。而对于债权代币的持有者则类似于一种储蓄行为,因为一般可获得一定的利息回报。目前Steemit平台的Steemit Backed Dollar属于这一范畴。



当然,一个区块链应用不一定只使用一种代币,而具体使用哪种类型的代币,则取决于区块链应用本身的需求。
   
03. ICO与IPO的异同


说白了,无论发哪种币,ICO的本质都是用来募集资金,与我们熟知的IPO很相似。只不过ICO作为一个新的融资工具,发展非常迅速,但而就目前的企业融资现状来看,ICO还无法和IPO相提并论,但仔细地分析比较他们之间的异同对我们正确认识ICO有重要价值。


第一,从融资的主体来看,IPO对融资主体有严格的规定,而ICO融资的主体一般是基金会或非盈利组织,由基金会发起项目。


第二,从融资主体所处的阶段来看,ICO融资的项目一般处于概念期,有很多项目,有一份白皮书,有一个项目团队,有一个项目发展计划,就可以进行ICO融资。IPO则不然,在利润、业绩、市场规模等方面都要满足一定要求的成熟企业才能上市。


第三,从投资者的权益来看,IPO投资人拿到的是股票,享受具体股东的相关权利。ICO投资人拿到的则是数字化的代币,比如,如果你参与一个在线德州扑克区块链的ICO项目,你投资之后获得了代币,这个数字代币在你进行在线德州扑克游戏时需要使用到,当玩这个游戏的人越多,代币的价值也就越大。但是,ICO没有股东的权益,不能参与企业经营的决策。


第四,从投资使用的货币来看,IPO和股权众筹都是使用法币进行投资,ICO一般采用比特币或者以太坊等虚拟数字货币进行投资。






第五,从投资主体范围来看,ICO对投资人没有限制,理论上人人都可以参与ICO投资。而IPO、股权众筹对投资人有相关限制。


第六,从服务中介机构来看,IPO依赖于证券经纪商、投资银行等传统中介机构。ICO则有其行业生态体系,除了个人和项目外,还包括投资机构、ICO发行平台、ICO媒体、交易所及数字钱包等。


第七,从玩法来看,由于没有所有权的牵绊,ICO灵活度更高,除了ICO上购买代币,一旦代币上了交易所,也可在二级市场购买代币,这样的玩法在传统的IPO上是看不到的。


第八,从法律定位来看,IPO和股权众筹已有成熟的监管法律和制度。中国有《证券法》,美国有《JOBS法案》,其他国家有其他的监管法律。而ICO早期处于监管空白,迎来疯狂的发展,而目前在很多的国家地区都已被明令禁止。
   
04. ICO的风险分析


通过上面的介绍,有人肯定不明白,ICO作为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融资新形式,借助数字货币避免了传统融资渠道的各种繁琐监管,显著降低了融资难度,有效缩短融资时间。那为什么还要被大范围禁止呢?


其实,恰恰是其较大的灵活度、去中心化管理也会带来法律关系不清晰、透明度差、资金运用监管空白等一系列问题。





一方面是ICO项目商业模式大多不够清晰或处于早期没有经过较好的验证,公众大范围的参与将导致缺乏判别能力的投资者承担过大的经营风险,甚至有不少的项目方只是借助于区块链、虚拟数字货币来行传销诈骗;另一方面,ICO目前基本是使用数字货币,在很多国家,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有效认可,不仅仅是流通受限,甚至很多项目发行的“空气币”,让无数投资者血本无归;此外,ICO以去中心化为特色,没有外部监管,发行平台的法律地位及平台的可靠性、诚信度都存在极大的风险,甚至很多平台在从事非法集资、洗黑钱等违法违规甚至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总而言之,ICO历经过成长与爆发,再到如今在中国及其他很多国家被明令禁止的,但是其新颖的去中心化、信息的不可篡改性等属性对金融行业的创新和科技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至于未来随着监管的愈发完善、公众认知的逐渐加深,ICO及其他新兴支付业态能否重新被制度允许,这里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ICO监管纳入证券法的路径选择[J].伦贝.区域金融研究.2018(04)
[2]论ICO新规下我国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J].韩斐.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6)
[3]从央行叫停ICO谈“区块链+证券”的法律监管[J].郝凌宇.法制与经济.2018(04)
[4]“金融科技”监管视阈下ICO的证券法调整路径初探[J].程威.浙江金融.2018(06)
[5]比特币消亡背景下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前景探析[J].童玲.科技经济导刊.2019(08)
[6]七部委定性ICO为非法公开融资应当立即停止[J].科技与金融.2017(01)
[7]打击ICO意在捍卫央行货币发行权[J].中国经济报告.2017(10)
[8]ICO禁令与虚拟货币的监管逻辑[J].张松.中国信用卡.2017(11)
[9]区块链的安全风险与国际监管趋势[J].邓建鹏.中国信息安全.2018(12)
[10]ICO:区块链的新商业模式[J].薛洪言.互联网经济.2017(08)
[11]中央重视“区块链”,应防止利用区块链发行虚拟货币[J].梁丽雯.金融科技时代.2019(11)
[12]虚拟货币及区块链技术进入美国房地产行业[J].电信网技术.2017(12)
[13]区块链:重构社会价值信用体系[J].半青.互联网周刊.2017(16)
[14]区块链野蛮生长离泡沫远一点离技术近一点[J].王熙.通信世界.2018(06)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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