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票期权涉税政策进行简单梳理,从授予日至行权后再转让等环节涉税政策如下图。
注: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若该员工属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其转让境外上市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不用在中国境内纳税)。
1、授权日:员工被授予股票期权时,因为此时员工并未获得与股票期权有关的收益,且这种授权是被授权员工的一项特权,而非强加的义务,被授权员工将来有可能选择行权,也有可能选择放弃。因此这种收益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此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在我国现行法规中,还不存在这种“另有规定”的情形。
2、行权日前:在规定的行权日前,员工将股票期权转让的,应“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行权日:被授权员工在行权日选择行权,应将其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买价低于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税时已扣除了费用,因此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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