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不公平”是认识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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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研究院   2020-1-16 09:32   2034   0
     初期接触期权基础知识的投资者容易将期权表现出的一些非对称性理解为“不公平”,这是一种潜意识的错误认识。期权交易对买卖双方的非对称性由期权本身的特征决定,具体表现为: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风险与收益不对称、保证金的缴纳不对称等。


    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是根源。


理解这一点其实非常简单,期权本身就是权利的买卖。买方支付权利金获得权利,卖方作为权利金的收取方意味着将权利卖出,所以买方拥有选择权,卖方只有义务,一旦买方选择行权,被指派的卖方必须履约。买卖双方在这方面的差异,使投资者乍一看会对期权卖方退避三舍。若不进一步解释,投资者会认为卖方只能将头寸维持至到期,买方不行权就万事大吉,行权的话就只能被动认赔。其实不然,尽管买卖双方在行使权利上拥有不对称,但在平仓操作上是对称的。期权交易中,投资者了结头寸的方式除了行权与被动履约外,还可以平仓,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不是必须将仓位持有至到期,换句话说,平仓是买卖双方共同的权利。若投资者能清楚的知道期权买卖的是权利而非标的资产本身,那么这一点便不言而喻了。


    期权的另一非对称体现在风险与收益上。


从到期的损益图上看,单腿操作的损益并非一条直线,而是下封底(买方)或上封顶(卖方)的折线。对买方而言,折线的损益图反映出了收益会大于损失的可能,这一点明显区别于股票或期货。期权是零和的博弈,买方的收益是卖方的亏损,只不过单独来看买方或卖方的潜在风险与收益存在不对称,但这并不是说买方一定比卖方更容易赚钱,投资者最终的盈亏,还要取决于行情发生的概率。比如深度虚值的看涨期权买方的盈利在理论上是有无限大的可能,但在有限时间内需要行情有极大的有利变动,这发生的可能性也许十分小;站在卖方的角度,卖出这份看涨期权,是有可能面临上不兜底的风险,但买方行权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到期赚取全部权利金就很容易。








     期权的保证金只对卖方收取,恰恰是市场公平的体现。


期货与期权的交易都涉及到保证金,但期货的保证金是对买卖双方同时收取,期权则不同。一笔交易达成时,期权买支付权利金,卖方收取权利金并提供保证金。按照国内目前仿真阶段的保证金制度设计看,卖方要提供的保证金数量往往要大于其所收到的权利金,所以不少投资者会认为,做买方比做卖方更“划算”,因为买方只需付出权利金。期权保证金的功能是为防止交易过程中的违约发生,买方支付的权利金便是其整个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在交易一开始便从账户划走,不存在违约风险,所以自然就不需要缴纳保证金。卖方的风险(特别是看涨期权卖方)理论上不可控,因为标的物的价格涨的越高,被行权之后的损失就越大,这就埋下了卖方可能违约的种子,所以一开始就需要提供保证金。


     虽然期权是一种非线性的交易工具,买卖双方在某些方面的不对称性也十分独特,但制度设计对市场所有参与者都是公平的,投资者在深入了解其交易特点后会对此深有体会,不宜凭借直观感觉作出错误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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