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亟需法律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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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世纪财经   2020-1-4 10:56   94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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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申军编辑 | Jenna来源 | 法制周末出品 | 链世纪财经

原文首发于500期《法治周末》14版,经作者本人授权转载。


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均希望在未来CBDC的国际竞赛中大步向前,而如果能够在法律层面上未雨绸缪,相信它们的步履将会更为稳健有力。





2019年12月4日,法兰西银行行长维勒华德伽罗在名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与创新性支付”的演讲中宣布,该机构将尽快进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英文为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以下简称CBDC)的实验,对相关计划的征求截止到2020年第1季度末。为此,该行下设的“市场基础设施与支付监控管理局”将被更名为“市场基础设施、创新与支付管理局”,职权范围也因而扩大至所有涉及支付、市场基础设施的创新以及CBDC。


如果有关计划付诸实现,法国或将成为第一个创立此类主权数字货币的欧盟成员国。


根据维勒华德伽罗的说法,法兰西银行特别有兴趣参与的,是批发型CBDC在代币化金融资产的交易、支付之创新过程中的整合实验。批发型CBDC将使用区块链技术,并可能诉诸如智能合约的自动化合同工具,以用于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



数十国竞逐CBDC




鉴于公共区块链运行相对缓慢并且耗能不菲,可以想见的是,法国中央银行或将青睐于待许可区块链,以发行和运作CBDC。这意味着,能够获取相关交易信息的入口是有限的,能够参与验证相关交易的节点亦是如此。因此,交易成本会降低,交易速度会加快,同时还能提高交易的保密性。


据悉,目前全球已有几十个国家宣称正在研发CBDC。单个CBDC的详尽特征可能因具体设计而异,但其应具备3个公认的基本特征:其一,必须构成一国中央银行的负债;其二,必须由一国中央银行发行;其三,必须以一国主权货币记账单位计值。


根据其发行的受众不同,CBDC可被划分为批发型与零售型。前者面向金融机构发行,后者面向一般民众发行。基于使用分布式账簿或区块链技术与否,批发型和零售型CBDC亦可再作细分。



法律定性亟待明确




一国中央银行发行CBDC,会带来诸多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在对CBDC的法律性质进行浅析之后,笔者将针对批发型与零售型CBDC可能涉及的法律议题分别试作阐明。


首先是CBDC的法律性质。从字面意义上讲,CBDC是数字化的中央银行货币,后者包括法定货币(纸币及硬币)及存款储备金(商业银行在其中央银行的存款)。


实际上,若从狭义角度看来,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存在已有经年,比如,各国商业银行在其央行的存款储备金和结算账户中的存款,实质即为以账户为基础的数字化央行货币。


而未来诸如法国等国拟发行的CBDC,不仅可能包括以账户为基础的数字货币,比如,不诉诸区块链技术的零售型CBDC,而且可能包括以代币为基础的数字货币,比如,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批发型CBDC。


然而,CBDC恐怕不能因此而被视为法定货币。比如,即便一国的CBDC被赋予法定货币的3个功能,即交易媒介、计账单位以及价值存储,其并不必然具备纸币及硬币可被匿名使用的特性。显而易见,出于反洗钱合规之需要,完全匿名化地使用零售型CBDC恐将难以实现。


另外,从整体称谓来看,CBDC属于数字货币的一种。数字货币还包括虚拟货币及加密货币。根据欧盟2018/843号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指令的规定,虚拟货币是一种数字化展现的价值,其既非由一国中央银行、也非由一个公共当局发行或担保;亦不必然与一种合法创立的货币相关联,不具有货币或金钱的法律地位。由一国中央银行发行的CBDC,显然不符合此项定义。另外,不像虚拟货币可经相关自然人或法人同意而成为可以接受的交易手段,CBDC的相关功能是由公共权威所直接赋予的。


不难想象,由于各国对CBDC的研发仍多处在早期阶段,目前对CBDC进行法律定性言之过早,但这一问题日后势必需要解决。


试想,将来如果有人伪造一国的CBDC,如果其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相关责任人将被如何定罪?比如,是伪造货币罪,还是需要另行设立一种专有的伪造罪?而为了确保CBDC的法律安全性,法国等国家未来是否会赋予CBDC(至少是零售型CBDC)法定货币的地位,还值得观察。



配套法规应尽快跟上




其次,就批发型CBDC而言,其所涉的法律问题值得费些笔墨。具体来说,此类只有金融机构才能持有的批发型CBDC,为了防止其被不受控制地散播以及保证交易的保密性,通常将会诉诸待许可区块链技术,即只有相关金融机构以及中央银行方可获取该区块链上的相关信息。


通过该技术,发行此类CBDC的中央银行可对相关交易进行溯源。智能合约也可能涉入批发型CBDC,比如一个分布式账簿议定书中包含了此类可以自我执行的算法。


在批发型CBDC的架构之下,如下法律因素值得特别留意。


其一,智能合约。智能合约并非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信息技术编程,其能在预先设定的条件发生时自动执行有关协议的特定内容。以批发型CBDC举例,在分布式账簿中加入智能合约,可令相关协议中的特定义务(比如支付利息),在特定条件出现时得以自动履行。


因此,如何确保智能合约在“如果……则……”模式下的强制执行力,以改善相关交易的效率,可资考量。


同样,由于智能合约对恶意或错误的编码不具免疫力,因此在出现系统故障时的责任追究问题也值得讨论。具体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合约软件的开发者、监控相关操作顺利运行的“挖矿者”以及处于合约两端的当事人各自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等问题都是值得思考的。


另外,如果接纳批发型CBDC的区块链被授权藉由智能合约与其它区块链互动,特别是如果批发型CBDC可在其发轫的区块链之外的区块链流通,对其欺诈性使用之风险也需积极预防。


其二,结算终结。结算终结可被解释为:得到法律确认的、资产或金融工具的转让变为不可撤销的某个时间点。欧盟98/26号的有关指令对此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而批发型CBDC在运用分布式账簿技术时,对于结算终结的确定可能并不清晰。比如,一个分布式账簿需要依赖于概率化支付结算时,结算终结点就并不必然只有一个。某项资产的转让时刻,或者相关的有效转让是否发生,也并没有法律确定性。因此,这背后潜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其三,跨法域管辖。跨法域管辖或会发生的必要前提是,为了促进其货币的国际化,一国中央银行允许非居民性金融机构持有其发行的批发型CBDC。


倘若一个外国金融机构被授权购买、持有并转让一国中央银行发行的批发型CBDC,也就是其被允许参与相关的待许可区块链,从而成为其中的一个节点,那么如何确定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如何选择应予适用的法律,以应对或有的跨法域争端,均为值得探讨的问题。同样,跨境背景下的支付清算,也可资审视。


再次,就零售型CBDC而言,如果一国中央银行面向公众直接发行,即一般民众可以在其央行持有相应账户,中央银行必须施行相应的合规监管,比如“知悉你的客户”、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等,其可能还要应税务当局或司法当局的要求,提供私人性质的交易信息。


如果发行国的非居民自然人也可持有和交易零售型CBDC,后者的跨境转让及境外使用,无疑将给此类合规的施行增加难度。


倘若中央银行诉诸金融仲媒履行相关监管义务,比如,由商业银行为相关民众开立零售型CBDC账户,以让其扮演在分发此类CBDC时前沿哨兵的角色,对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也会应运而生。毋庸置疑,这些金融仲媒在相关过程中搜集到的个人数据、掌握到的个人隐私,必须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同样,如果一国监管当局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零售型CBDC的匿名流通,相应配套的法律规定亦不可缺位。或许法国现行的电子货币付款方面的规定可资借鉴,即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金额上限以下的付款可以匿名化形式实现。
综上所述,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研发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队伍中来,在对技术层面的不断突破投以关注的同时,对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展开思考。


值得一提的是,货币的英文表述之一是currency,其源于拉丁文的curro,即奔跑、向前冲之意。想来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均希望在未来CBDC的国际竞赛中大步向前,而如果能够在法律层面上未雨绸缪,相信它们的步履将会更为稳健有力。




【作者简介】申军:法国执业律师,里昂第三大学商事法学博士(法国与美国金融市场法之比较研究)、商事法学硕士,墨尔本大学银行与金融法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并购、跨境投资和国际商事合作,熟稔新科技法、区块链与加密资产法、数据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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