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正式宣布:先行退赔金融受害人的损失,优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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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小组   2020-1-4 07:10   612   0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守好人民群众‘钱袋子’”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全面回应和规定。



如何区分P2P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回答记者提问时说:"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


“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也就是说,是否被定性为非法集资,主要取决于是否违反规定!

退赔投资人损失优先于其他债务、处罚,资金不足全额退赔的按比例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说:“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此次意见明确,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姜永义说,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防止将经济纠纷 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意见》明确,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


“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姜永义说。


他说,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同时,《意见》还明确,查处非法集资时,滥用职权追刑责。这将最大限度的惩处投资人在维权过程中被蛮横对待和拖延办理的恶劣行为!


有了这次新闻发布会和《意见》指导后,金融受难人拿回血汗钱的步伐更稳健了,未来合理维权也更加有了底气!


这是全体金融受难人长久以来呐喊、维权的结果,终于让高层不得不出面解决问题了!大家将这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转发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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