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证券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示范案例助力群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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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实务研究   2020-1-3 21:22   59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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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情况2017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方正科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方正科技公司在2004至2015年各期年报中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该系列案上千名原告投资者针对《行政处罚书》中认定的违规行为要求方正科技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悉,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涉及投资者上千名,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受理规模最大的群体性证券纠纷案,案件涉及诸多疑难法律争议问题。
今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依照该规定,在原告投资者诉被告方正科技公司系列案件中依职权选定的示范案件。



案件事实方正科技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05年3月19日,揭露日为2015年11月20日,基准日为2016年1月5日。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揭露日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部分投资者的损失或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应予扣除。





争议焦点方正科技与投资者就四大焦点问题展开了激辩。
第一,对于投资者买入方正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方正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具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方正科技认为,该公司从2005年开始未披露关联交易,在此后长达十年的过程中,4位被上诉人并没有买入方正科技的股票,直到2015年受了A股“大牛市”和方正科技发布的利好公告影响,投资者才购入股票,所以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而投资者认为,只要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股票,并持有到揭露日后卖出,就可以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对于投资差额损失应以何种方法确定股票买入均价。方正科技认为,一审判决采用“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会将揭露日前一部分已经卖出、只是当时并没有清仓的证券的实际交易价格计入买入成本,有违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认为,本案应采用实际成本法计算差额损失,这种计算方法简便易行,而且反映了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第三,对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应如何计算。方正科技认为,本案《损失核定补充意见书》的计算方法导致部分案件出现投资者损失“未受系统风险影响”的不合理情况,应当合理确定系统风险的最低比例。方正科技通过相关计算提出将41.87%作为最低比例。投资者认为,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果必须要扣除,也应在10%的范围内统一酌情扣除。
第四,对于损失计算是否需要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以外的其他因素。方正科技认为,投资者的部分损失是因为方正科技经营业绩下滑及债务问题造成股价下跌所致,这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应予扣除的“其他因素”,法院不应以无法准确计算而不予扣除,应酌情认定影响比例并予以剔除。投资者则认为,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尚未界定明确的情况下,非系统风险更难以确定,究竟什么是非系统风险也没有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故法院对此不应予以考虑。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方正科技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者的证券买入均价并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计算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相对公平合理,并无不当,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示范意义 今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明确在处理同一被告、众多原告的群体性证券纠纷时,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除有相反证据推翻之外,对示范判决认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另行举证;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已由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以支持。


示范案件选定后,对于其他投资者后续提起的诉讼,法院会告知示范案件的情况,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先行委派调解。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文书制作将予以简化,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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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徐卉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党员。毕业于985高校,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拥有经济法、财务管理双学士学位,通过了会计、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具有法律+金融复合背景。专注研究,并曾处理多起疑难复杂、新型的金融类纠纷。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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