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结构化发行受限——《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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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S固收研究   2019-12-22 17:41   109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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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张旭 / 危玮肖


摘要
结构化发行可能会干扰资金供给方的判断,使资金供给方低估该交易内含的风险。目前,结构化发行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到了该离开债券市场的时候。上证发〔2019〕115号文严控住了债券结构化发行的增量。中低等级城投债市场并不会受到显著影响。首先,结构化发行的占比很低;其次,城投债市场的核心风险点并不来自于债券融资市场。城投公司是“民生建设、基础设施短板等领域”的重要投融资主体,预计2020年内政策仍会对城投债券融资较为友好。



1、事件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上证发〔2019〕115号文要求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2、债券结构化发行受限
债券市场的结构化发行由来已久,在过去特定的一段时间内起到了稳定市场利率、引导市场信心恢复的作用,但是随着其规模的快速扩大,该类发行方式中的风险也逐步暴露了出来。当前,结构化发行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到了该离开债券市场的时候。《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这无疑严控住了债券结构化发行的增量。在“包商银行事件”之前,结构化发行主要有“发行人购买资管产品的平层”(模式1)、“发行人购买资管产品的劣后级”(模式2)和“发行人自购债券并质押融资”(模式3)等模式。


在“发行人购买资管产品的平层”模式(模式1)下,债券发行人购买资管产品M亿元,资管产品在一级市场购买发行人的债券N亿元,其中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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