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系列之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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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刑辩律师   2019-12-22 11:27   1354   0

有价证券诈骗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与本罪有关的有价证券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亦即公债券。公债券由国家发行,由国库(国家财政)作为还款保证,它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不仅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有价证券”的认定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证券的一个种类。证券可以大体上分为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两大类。凭证证券包括存款单、借据、收据等,一般不具备流通性;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国库券等,具有流通性。证券一般是指有价证券,即载有一定金额的、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一种书面凭证。有价证券又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之分。(1)最广义的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商品证券是表示一定商品价值权利的证券,如提单、货运单、仓库栈单等;货币证券是表明对货币享有索取权的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等;资本证券是指能够按照事先约定从发行者处领取收益的收益性证券,如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2)广义的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货币票面价值、代表一定收益的、而且被作为金融工具的一种凭证。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3)狭义的有价证券是指合法主体为筹集资金而依法发行的金融凭证,它仅指资本证券。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证券。
   有价证券诈骗罪之“有价证券”既不是最广义的或者广义的有价证券,也不是狭义的有价证券。本处的“有价证券”是指国库券等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将非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排除在外。就我国目前而言,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以下几类:
01国库券。国库券是国家发行的债券形式之一,是中央政府为调节国库短期收支差额,弥补政府正常财政收入不足,而由国家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发行的一种短期或中期的国家债券。

02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这是国家于1981年决定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筹集资金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设项目。

03基本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国债、转换债、金融债券。

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以各种方法,伪造、变造国库券及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除犯罪客体不同外,主要区别还在于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表现形式是伪造、变造国库券及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而本罪的表现形式为使用伪造、变造国库券及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的行为。本罪是建立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基础上的,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然后予以使用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但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属行为犯,而本罪是结果犯,处刑又高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根据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即按照本罪处罚。
【案例】陆仲培有价证券诈骗案((2015)并刑终字第440号)
【裁判理由】
1、本院认为,上诉人陆仲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持的有价证券被银行查验系伪造而诈骗未得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系犯罪未遂。其辩护人关于上诉人陆仲培系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陆仲培是被崔建平所骗,是过失使用崔建平伪造的有价证券的,其行为不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过失使用有价证券是指不明知户名为他人的有价证券系伪造而使用的行为。而本案中,陆仲培持有的伪造的凭证式国债,户名并不是他人,而是陆仲培本人,其持该伪造的凭证式国债到银行质押贷款,主观上存在故意使用有价证券诈骗的目的,故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案例】苗勃、张钦海有价证券诈骗((2014)宿中刑终字第00452号)【裁判理由】上诉人苗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骗取金融机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张钦海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骗取他人23万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苗勃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来源:法制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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