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投教专栏】投资者服务热线之常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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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金融世界   2019-12-22 11:27   3416   0
1
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6.4.1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2
中小板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是否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6.4.7条规定,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3
深交所暂停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当向深交所申请暂停可转换债券的转股,待相关情形消除后申请恢复转股:
(一)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二)出现其他影响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情形;
(三)深交所认为需要暂停转股的其他情形。
*资料来源: 深交所投教 | 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 第467期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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