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新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已不提证券期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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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审计   2019-12-22 11:16   1001   0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订版)
第二十二条
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第二十三条
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闻链接:中国人大网4月2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证券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1、取消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批准要求
删除原证券法第169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修订证券法新增第170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2、新增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限制性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修订证券法新增第17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一)最近三年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其有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
(二)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不受理或者审核其出具的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或者限制业务的监管措施,尚在执行期的;
(三)从业人员少于规定人数的;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周,证券法修订草案迎来第四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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