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首单定向可转债发行,关注其中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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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2019-12-7 18:41   3541   0

2019年12月3日,创业板上市公司新劲刚(证券代码:300629)完成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登记工作,定向可转债代码为124001。这是A股市场首只完成发行登记的定向可转债,标志着定向可转债产品正式落地实施。从此我国并购市场又多了一种支付神器!



本次交易,新劲刚向文俊等16名自然人股东及圆厚投资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宽普科技100%股权,对价6.5亿元。新劲刚拟以股份支付的比例为50%,3.25亿元,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的比例为10%,0.65亿元,以现金支付的比例为40%,2.60亿元。同时,拟向不超过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                           



老姜认为,定向可转债也是债,其税收问题与普通可转换债券没多少区别,主要有:

1、可转债属于非股权支付。由于可转债在支付时尚未转换为股票,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应当做非股权支付,转让方需要就此部分计算转让所得。
2、转股后的增值税买入价尚待明确。如果取得可转债一方在其后转换为股票的,在出售股票时其买入价目前无相关规定。老姜认为,以其转换价确定比较合理。
3、如果不选择转股,而是持有至到期,利息部分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我目前还不清楚定向可转债能否公开交易转让,但企业买卖普通可转债应该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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