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 自买自卖 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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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dali0622   2018-4-26 13:10   6644   3
什么是自买自卖
怎么个操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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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len南  4级常客 | 2018-4-30 03:29:01 发帖IP地址来自
自卖是最常见的期货操作,其实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买空和卖空。最常见的作用,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套期保值和投机的作用,投机更为常见,主要目的是为了赚取高额回报。
    主要操作如下:比如你预期某种期货产品的现货价格将在未来三个月内下降,这时你就可以按卖出一定数额该种商品的三个月的期货商品。到期时你再按较低的当时价买入该种商品的现货商品,支付给购买者,或者只向其收取你赚的那部分差价。而预期三个月的现货价格上涨时,操作正好相反。
    它的一大特点就是你即使没有该种期货商品你也可以卖,而只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这也是它的高杠杆性。期货交易风险比较大,交易额也有最低限制,一般参与者都是资金雄厚的证券公司或者大的基金之类的投资者,极其容易形成市场操纵,这些小的投资者建议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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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540002090  4级常客 | 2018-4-30 03:29:02 发帖IP地址来自
  发表于 2010-04-27 13:02:50 1
  A期货公司客户的委托下单人王某在未经客户授权的情况下,与B期货公司客户李某约定,在同一个时间段内,擅自从事下列交易:王某以某品种某期货合约当天的最高价或者接近当天的最高价买入开仓的同时,李某以相同价位卖出开仓,紧接着,王某以接近当天最低价卖出平仓的同时,李某以相同价位买入平仓。直接造成某企业账户向李某账户转移资金30多万元,其实际亏损达60万元,而李某盈利30余万元。王某与李某所采取的对敲交易行为,已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就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侵吞、骗取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的客体来看,王某将企业账户的资金转移至李某账户名下,其行为侵犯了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从客观方面来看,王某身为某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李某互为对手,进行交易,将所经手的本企业期货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李某在B期货公司开立的账户内,实施了侵占本单位资金的行为,且数额较大。从该罪所要求的特殊主体来看,王某不仅是该企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基于其作为该私营企业的指令下单人的特殊身份,操纵着该企业期货交易账户的资金。从主观方面来看,王某非法占有的意图非常明确,与李某蓄意串通,故意要将企业的资金通过对敲的交易方式形成所谓的正常亏损,从而将其亏损的资金转移到其交易对手的账户内,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总的来说,采取对敲交易方式,并不是都构成犯罪,但因为其背离了期货交易低买高卖的一般规律,加之申报价格的离奇,极易被监管者发现,并受到查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类型的犯罪,应由司法机关进一步顺藤摸瓜,在查出交易对手账户的关联性以及其转移资金的真正动机和目的基础上判定。在此,提醒投资者应严格遵守期货相关法规和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切不可越雷池半步,跌进犯罪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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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cool99  1级新秀 | 2018-4-30 03:29:03 发帖IP地址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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