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S数字资产新法案:《Revenue Ruling 2019-24》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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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shKey Hub社区   2019-10-27 21:39   2485   0
摘要
2019年10月9日,美国税务局(IRS)发布了新的税收规定《Revenue Ruling 2019-24》,此规定旨在解决纳税人和税务从业人员关于数字资产硬分叉的税务处理的常见问题,介定硬分叉之后纳税人的应缴税收入。总结来说:
● 纳税人在链硬分叉后没有获得数字资产空投/没有掌握对新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则这部分不计入总收入(Gross Income)
● 纳税人在链硬分叉后获得数字资产空投并掌握对新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则这部分计入纳税年限内总收入(Gross Income)
下面为大家带来《Revenue Ruling 2019-24》的中文翻译版。
问题
[1] 如果纳税人在持有数字资产的链硬分叉的情况下没有获得新分叉数字资产,那么按照《内部税务法》的§61的标准来看,纳税人是否获得了收益?
[2] 如果纳税人在持有数字资产的链硬分叉的情况下获得了空投的新分叉数字资产,那么按照《内部税务法》的§61的标准来看,纳税人是否获得了收益?
背景
数字资产作为一种交易媒介、一个单位、一种价值储存手段(而不是美国或其他国家的法定货币),是价值的电子具现化。外币是指美国以外的国家/地区的硬币和纸币,被指定为法定货币,可以进行流通,在发行国通常被用作交换媒介并被接受。参见31 CFR§1010.100(m)。
数字资产是一种虚拟货币,它利用加密技术来保护以数字方式记录在分布式账本(例如区块链)上的交易。数字资产单位通常称为Coin或Token。分布式帐本技术使用独立的数字系统来记录,共享和同步交易。交易的详细信息同时记录在多个位置,而且没有中央数据存储或管理功能。
硬分叉是分布式帐本技术所独有的,并且当分布式账本上的数字资产经历底层协议更改而导致从旧的或现有的分布式账本中永久转移时,就会发生硬分叉。硬分叉可能会导致在旧的分布式账本上继续创建旧的数字资产之外,新的分布式账本上也会创建新的数字资产。硬分叉之后,涉及新数字资产的交易记录在新的分布式账本上,涉及遗留数字资产的交易继续记录在旧的分布式账本上。
空投是一种将数字资产分配到多个纳税人的分布式账本地址的方法。硬分叉后的空投导致将新数字资产分配到包含旧数字资产的地址。但是,硬分叉并不一定总会出现空投。
通过空投收到的数字资产通常按照时间日期记录在分布式账本上。但是,纳税人可以在空投记录在分布式账本上之前,以建设性的方式接收数字资产。如果纳税人无法行使数字资产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则将空投记录在分布式账本上时,纳税人就不会收到数字资产。例如,纳税人没有控制权,无法控制是否将数字资产空投到的地址包含在通过数字资产交易所管理的钱包中,并且数字资产交易所不支持空投新创建的数字资产,因此空投数字资产不会立即归于纳税人在数字资产交易所的帐户中。如果纳税人以后获得了转让,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数字资产的能力,则该纳税人将在那时被视为接收该数字资产。
事实
情况1:A持有50个单位的数字资产M。在日期1,
数字资产M的分布式账本经历了一次艰难的分叉,从而导致了数字资产N的创建。数字资产N不会被空投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到A拥有或控制的帐户中。
情况2:B持有50个单位的数字资产R。在日期2,
数字资产R的分布式账本经历了一次艰难的分叉,从而创建了数字资产S。在那一天,将25个单位的加密S空投到B的分布式账本地址中,并且B有能力在空投之后立即处理数字资产S。B现在拥有50个数字资产R和25个数字资产S。数字资产S的空投记录在日期2时间1的分布式账本中,并且在该日期和时间,B的25个数字资产S的公允市场价值是$50。B仅仅因为在硬分叉时拥有数字资产R而获得数字资产S。空投之后,涉及加密S的交易记录在新的分布式账本中,涉及加密R的交易继续记录在旧的分布式账本中。
法律与分析
第61(a)(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总收入是指来自任何来源的所有收入,包括财产所得。根据第61条,在纳税人拥有完全控制权的情况下,所有清楚地意识到的财富获得或不可否认的财富增长都计入总收入(Commissioner v. Glenshaw Glass Co., 348 US 426, 431(1955))。一般来说,收入是普通的,除非它是从出售或交换资本资产获得的收益,或者适用特殊规则的收入,参见例如§§1222、1231、1234A。
《守则》第1011条规定,纳税人用于确定出售或交换财产的收益/损失的调整基数是《守则》第1012条所确定的成本或其他基数,并根据第1016条调整到规定的范围。当纳税人收到未购买的财产时,除非《守则》另有规定,否则纳税人在收受财产中的依据是根据总收入中确定的金额确定的,该总收入是收到财产时该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一般参见§§61和1011;另请参阅§1.61-2(d)(2)(i).
《内部税务法》第451条规定,使用现金会计方法(Cash Method)的纳税人应在应纳税年度中计入其总收入中实际或推定的收入金额,参见§§1.451-1和1.451-2.使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Accural Method of Accounting)的纳税人通常在总收入中包括不迟于发生所有确定获得该金额的权利的所有事件的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参见§451.
情况1:A没有从硬分叉中接收到新的数字资产N
因此,根据§61,由于硬分叉后A没有获得财富,也没有总收入。
情况2:在硬分叉后,B在空投中获得了新数字资产S
因此,B在获得数字资产S的纳税年度中拥有财富并拥有普通收入。参见§§61和451。B在空投被记录在分布式账本时,拥有数字资产S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为B可以立即处理数字资产S。当空投被记录在分布式账本时,25个数字资产S的市场价是50美元,这也是计入B总收入的金额。B在数字资产S中的基数是50美元,即已确认的收入金额,参见§§61, 1011, and 1.61-2(d)(2)(i).
所持资产
[1] 如果纳税人在持有数字资产的链发生硬分叉的情况下没有获得新分叉数字资产,那么按照《内部税务法》的§61的标准来看,纳税人没有获得收益。
[2] 如果纳税人在持有数字资产的链发生硬分叉的情况下获得了空投的新分叉数字资产,那么按照《内部税务法》的§61的标准来看,纳税人获得了收益。
起草信息
这项税收裁定的主要作者是副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税务和会计), Suzanne R. Sinno. 有关收入裁决的更多信息,请致电(202)317-4718与Sinno女士联系(不是免费电话)。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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