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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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刑事辩护   2019-10-27 11:23   1971   0
【大状说法】这几天区块链又成了热搜。认真看了几篇文章,说真的,还是没有理解区块链的真实概念。只是担心泥沙俱下,不法分子会利用区块链作为幌子,引发诈骗、集资诈骗类犯罪。。。下面这篇文章推送给大家。


按语


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24日下午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本期推送《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6期策略栏目相关文章,以飨读者。


赵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区块链作为一种计算机、大数据以及互联网领域的科学技术,是静态的客观存在,其自身并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害,只有该技术被应用到具体的场景中,才可能会涉及社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因此,单纯地对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既无必要,也不可行,需要根据区块链的不同类型,结合具体应用场景讨论。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万物上链”是可能的吗——区块链应用场景分析
三、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
(一)区块链技术必须是去中心化的
(二)去中心化产生技术信任
(三)去中心化天然排斥监管
四、制定规范的区块链技术标准
(一)制定区块链技术标准的意义
(二)区块链技术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文原题为《区块链如何监管:应用场景与技术标准》,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6期策略栏目(第177—185页),原文10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请点此参阅原文。







问题的提出


比特币作为有史以来最成功的虚拟货币,其最大价值并不是成为各国法定货币的替代者,而是为世界贡献了其底层技术一区块链。极端狂热追逐者们认为,区块链技术代表着第二个网络时代,不仅可以颠覆世界上最强大的公司,甚至可以逆转人类文明的进程。

“区块链旋风”席卷全球,迅速成为金融科技领域最引人注目的风向标。这一方面是区块链自身的技术优势使然;另一方面是人们对其可能蕴含的无限商机充满极大的热情。一夜之间,各种各样的区块链概念公司涌现出来,一些互联网巨头也不甘落伍,尝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其传统业务中去。

在这一过程中,泥沙俱下,一些人借区块链之名发行各种并无任何价值的数字代币,行非法集资之实;还有一些人哗众取宠,夸大区块链的价值与应用范围,谋求不当利益。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做出清退等安排。


《人民日报》也刊发区块链专版,讨论区块链技术的利与弊,指出区块链技术目前还不太成熟,要警惕概念炒作,特别要区分是技术创新还是集资创新,不能为了区块链而区块链。

与此同时,一些区块链应用项目在各行各业逐步推出,比如在电商领域出现的“区块链大米”“区块链白酒”,金融领域出现的“区块链保险”“区块链票据”,区块链甚至被应用到了法律领域,如“区块链存证”“区块链商事仲裁”等。在各种各样的区块链应用场景中,哪些是真的利用了区块链技术,哪些又是“挂羊头卖狗肉”,不得而知。

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无论是业界、学界,还是各国政府,对于何为区块链缺乏统一的认识和公认的标准,普通民众无法识别真正有价值的区块链产品,政府也对此束手无策。区块链技术应用乱象丛生,严重泛化,甚至有人提出了“万物上链”的口号。

这些对区块链技术的误解和滥用,不仅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利于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统一的、规范的技术标准是目前区块链技术发展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同时,对区块链这种“颠覆性技术不能纳入任何现有的传统监管框架中,这是数字时代的特点”。

区块链作为一种计算机、大数据以及互联网领域的科学技术,是静态的客观存在,其自身并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害,只有该技术被应用到具体的场景中,才可能会涉及社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因此,单纯地对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既无必要,也不可行,需要根据区块链的不同类型,结合具体应用场景讨论。




“万物上链”是可能的吗?
区块链应用场景分析


人类社会的交往方式就是信息的传递,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是以有形的方式出现的,比如通过人们之间面对面的交谈或者以纸张为载体的信件、书籍的方式。电话、电报的发明使人们可以突破空间上的限制,利用电子方式传递信息,极大地提高了沟通效率。

20世纪40年代计算机出现以后,人类社会迅速进入信息时代,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完全颠覆了原有的信息传递方式。从信息传递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是信息传递功能,人们通过互联网可以同步传递信息;
二是信息共享功能,所有人可以将自己的信息上传到互联网上,也可以将互联网上的公开信息下载到自己的终端设备上;
三是信息搜寻功能,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搜索工具,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上快速找到自己感兴趣的信息,为己所用。

从本质上来看,区块链也是一种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比,区块链技术传递的信息具有真实性与安全性的特点。区块链是一种来自于人群有质量地投票确认的共识数据,通过盖戳同意,投票的大众站在质量、精确度与数据的真实价值背后。现在的问题是:社会能用这种有质量的数据做什么?

换言之,作为一种存在于虚拟空间的信息工具,区块链技术如何应用到现实世界中?以互联网与传统商业的应用为例,我们可以看到交易模式与法律关系并不会因为互联网的应用而有实质性改变,不同的是交易信息传递方式的变化。

比如,人们在网上商城购物,可以利用移动互联技术快速下单,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付款,商家也可以第一时间收到买方的需求信息,即时调配货物、安排快递上门。

在这一过程中,信息的传递完全通过互联网在线上进行,无须传统交易方式中买卖双方的面对面地磋商、讨价还价与实物货币支付。交易效率大大提高,交易成本大大节省,但是货物还需要经过线下运输交付给买方,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并无不同。

区块链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何为底层技术?

就是构成、支撑比特币存在的技术体系,其优势体现为在虚拟空间的运作。由线上转为线下是否可行,如何发挥其制度优势目前尚无成熟的、可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

区块链技术作为存在于虚拟空间中的信息确认工具,其应用场景也必须符合其消除信息不对称、去信用化的功能,那些无法予以信息化的现实世界中的交易模式和管理模式是不能应用区块链的。判断某种商业活动或者社会管理活动是否可以应用区块链,至少应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衡量:

一方面是区块链技术只能在虚拟空间中应用。区块链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比特币的产生源于“中本聪”针对既有电子支付存在的缺点,提出了一种基于密码学原理而不是基于信用成立的新的电子支付方式一比特币,使任何达成一致的参与者都能够用它直接进行支付,不需要任何第三方信用机构的介入。

比特币是数据化、去中心化的电子支付方式,其仅仅存在于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并无直接的联系。即使“挖矿”行为,也是在计算机系统中运行的,其成果也在虚拟空间显示。区块链技术是为了满足上述需求应运而生的,其应用场景也应该符合上述特点。

从去年开始,网上商城出现的“链橙”“链酒”等所谓“区块链应用”,其是否可以达到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标准,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橙子、大米这些自然生长的农作物以及白酒、红酒等工业化产品,都要有一个很长的线下生产周期,其过程是无法通过电子信息完全展现与记录的。至于其进入流通领域后的打码、身份验证以及溯源等所谓区块链技术应用,都未超出原有用的电子验真手段的功能。

另一方面是区块链技术无论在何种场景中应用,必须符合其去中心化、共识机制与分布式记账等技术特征。

以某品牌大米为例,其宣传语为:“每一包新长粒香米都有对应的身份证,采用不可篡改的区块链技术,记录了每一粒新长粒香米每一个变化成长过程。”大米生长的每一个环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卫星监控等技术,终端消费者可以通过二维码扫码实现可视化溯源。


这些都与区块链无关,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即可完成。该品牌大米“时间戳”的含义是“不可篡改的新鲜”,即真实可视的收割时间、加工时间与发货时间。

时间戳(timestamp)是区块链技术的关键一环,时间戳服务器(timestampserver)通过对以区块形式存在的一组数据实施随机散列而加上时间戳,并将该随机散列进行广播,该时间戳能够证实特定数据必然于某特定时刻是的确存在的,因为只有在该时刻存在了才能获取相应的随机散列值。

这种哈希算法(HASH)的主要功能是数据的不可篡改,这也是区块链的核心价值所在。这里所说的不可篡改是指的“链上”虚拟空间的信息,“链下”的现实世界是无法通过区块链控制不可篡改的。

在产品的包装上打上所谓的“时间戳”或者仅仅记录下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每个步骤的时间点,并非区块链意义上的“时间戳”,这种区块链应用也并不是真正的区块链。依照这一标准,可见被广泛宣传的许多“区块链大米”“区块链酒”等以产品溯源为主要卖点的“区块链应用”都并非真正的区块链。

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稿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从该部门规章的立法目的看,此处的“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不应做仅指利用区块链技术发布信息的狭义理解。

如前所述,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前提必须可以将具体场景数字化、信息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区块链技术都应当属于《征求意见稿》所说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在这个框架下,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就被统一纳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管范围之内了。

当然,这是否是该法规的真正意图有待在最终正式稿中,对何为区块链信息服务作出更为具体、精确的界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都要实名、要求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备案,以及其他事关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诸多重要事项,该规定的出台必将极大地影响我国区块链产业的发展。

从《征求意见稿》目前的内容看,虽然很多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但总体来说,该规定如果可以顺利出台,有利于保护普通投资者、从业者的合法利益,打击各种打着区块链幌子的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改变目前我国区块链产业无序发展的乱象,正确引导区块链应用的良性发展,使其真正发挥技术优势服务于社会。




去中心化是
区块链技术的核心


(一)区块链技术必须是去中心化的

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是区块链的根本特征,其基本含义即区块链系统是“点对点”(Peerto Peer)的,每一个节点都是平等的,并没有任何中心化的系统控制者。

以太坊(Ethereum)创始人维塔利克布特林(Vitalik Buterin)于2017年发表“The meaning of decentralization”一文,详细阐述了去中心化的含义。他认为去中心化有三种类型:架构、治理和逻辑。区块链是全网统一的账本,因此从逻辑上看是中心化的。区块链是基于对等网络的,因此其架构是去中心化的。区块链通过共识算法使少数人很难控制整个系统,因此是治理去中心化的。

架构和治理上的去中心化为区块链带来三个好处:可容错性、抵御攻击和防止合谋。

区块链作为一种共识机制,去中心化的意义就是没有一个组织或个人对全链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承担责任。也正因如此,所有参与者基于对技术与规则的信任达成共识,相信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控制区块链,不会对链上的信息进行篡改。如果区块链是中心化的,其基本特征和价值将不复存在。

我们并不能当然认为,所有的中心化系统就是可篡改的、不真实的,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是去中心化的系统,无论其名称为何,其本质上一定不会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发端于比特币,比特币这一系统对所有人开放,所有的参与者在权利义务上是平等的,也并无一个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管。

比特币呈现出来的区块链技术被许多人称为公有链(public blockchain),所谓公有链,是指一个完全分散的区块链平台,平台上的任何人都可以对平台进行读写操作,前提是他们能够为平台提供工作证明,平台上因其开放性而产生大量的潜在用户。

除比特币之外,以太坊被认为是最成功的公有链平台,它为用户提供分散式平台和编程语言,该语言有助于运行智能契约,并允许开发人员发布分布式应用程序。共有链的上述优势都是依靠极大的算力和参与者放弃一定的隐私决定的。

区块链系统需要大量的计算能力,以维护大规模的分布式分类账。更具体地说,为了达成共识,网络中的每个节点必须解决一个复杂的、资源密集的加密问题,也就是工作证明,以确保区块链上所有的信息对于每一个区块来说都是同步的。区块链的开放性与信息共享,导致其系统安全性和隐私保护也较弱。

因此,区块链这种完全去中心化的特点,对有些场景并非完全适用。有人认为,为了系统的整体安全和效率,放弃部分自由和隐私是值得的。在区块链技术的基础上,出现了“私有链”(private blockchain)与“联盟链”(consortium blockchain)。

私有链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写入权限掌握在某个组织手里,其具有高效、封闭的特点,中心化程度较高。联盟链的写入权限归属于经过授权或被选定的参与者们,其去中心化程度介于私有链与公有链之间。去中心化是区块链的根本特征,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私有链与联盟链并非真正的区块链,只不过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发展而来的“准区块链”。

当然,私有链、联盟链作为符合区块链技术部分特征的衍生品,可被应用在特定的领域、特定的人群,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

(二)去中心化产生技术信任

去中心化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区块链技术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加入并参与到一个区块链系统中来。

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最初的应用也是目前最为成功的应用场景,它通过对“挖矿”行为予以奖励,参与者工作量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取得比特币的多少,这种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参与者加入进来。在任何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系统中,所有参与者基于对技术与规则的共识,而非某个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赖,无所谓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在这样的机制下,所有的信息被推定为是对称的,一切行为结果都是可预期的,因此也就不存在信用问题。区块链正是排除了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才能够最大限度上避免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与其说,区块链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不如说区块链产生的是人对技术的信任。

因此,2015年10月,《经济学人》刊文说,区块链让人们在互不信任,并没有中立中央机构的情况下,能够做到互相协作,是一台创造信任的机器。

区块链技术的点对点、共同参与等特点,保障了参与者最大程度上的自由,唤醒参与者的自我意识。区块链系统的每一个区块都是相对独立的数据包,通过点对点技术分享和公钥加密,将这些区块加载到“链”上,这些信息可以通过总账被查看。

每一个“链”上的参与者都可以读取、写入数据,确认他人数据,同时自己的数据也可以被其他人读取和确认。“链”上的每一笔交易都要向整个网络广播,所有的参与者都会因此而知情。区块链上的每一笔交易只有被打上时间戳,才会被认定为是成功的交易。所有交易都基于上述原理完成,无须任何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可和保证。

人们基于对区块链技术的信任而相互信任,这颠覆了传统的信任概念和信用制度。区块链上的所有数据均不可篡改,区块链技术使数据永远不会真正与人分离,并确保数据始终用于预先定义的目的。这就是自我主权认同背后的理念,区块链催生了新的信任经济。

(三)去中心化天然排斥监管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最初应用,比特币的产生动机就是创造一个排除国家干预、可适用于虚拟空间的支付工具,去中心化是其根本特征。比特币的出现深受货币非国家化思想的影响,其天然就排斥来自政府的监管以及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换句话说,排斥监管是区块链技术的天然属性。

而一旦区块链技术大量应用到各种社会场景中去,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投资人、参与者、普通消费者与国家等多方利益,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因此,各国政府均对区块链技术的迅猛发展保持高度警惕,并且尝试对其予以规范管理或者监管。

从目前的区块链技术发展的阶段来看,主要应该采取以下三方面的监管措施:

一是对待首次币发行(ICO)要加强监管;
二是对待成熟的数字货币,可有条件放开交易;
三是使用技术手段监管区块链在金融、法律以及其他行业的应用。

不过,面对新技术,监管总是滞后的。区块链涉及的技术难度大、运作机制较为复杂,其去中心化带来的天然排斥监管的特性,给监管造成极大的难度。对于区块链技术要深刻剖析其机理,采用非常规监管措施。

如果监管机构不了解区块链技术的原理,监管就更无从谈起。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新生事物,要给予其一定的成长空间和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一味地强监管、严监管,往往会将其扼杀在摇篮里。对于区块链的监管也是如此。

当然,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也不是轻易即可达成的。

在没有中心化的区块链系统中,参与者形成彼此信任的共识机制需要利用密码学原理,通过哈希算法分别记账,并将所有的交易信息都记录在“链”上,这一过程需要通过复杂的运算完成。这意味着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与大量的能源耗费是分不开的。比特币的“挖矿”就是典型,其所耗费的能源超过了包括爱尔兰和非洲大多数国家在内的159个国家的用电量总和。

如何在不耗费大量能源的前提下,建立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系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制定规范的
区块链技术标准


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监管,应该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结合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场景,分行业进行监管;
二是针对区块链,制定专门的技术标准,以实现区块链技术的规范、统一。

(一)制定区块链技术标准的意义

1.准确界定何为区块链

承载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自2009年产生以后,尤其2012年、2013年以后逐步被认可。2016年、2017年迅速升温,并且依托区块链技术又派生出以太币、莱特币等新的区块链应用。

大家公认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的1.0版本,在这个基础上,以太坊又加上了智能合约,被视为区块链技术的2.0版本。区块链技术在各行各业的落地与应用,被视为区块链3.0版本。3.0时代完全超越了数字代币时代,也被称为价值互联网。

区块链的技术优势特别是去中心化的理念,使其应用具有无限的想象空间。这引发了投资界的极大热情,随着资本的疯狂涌入,区块链已经成为最为热门的投资领域。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对于什么是区块链,一个标准的区块链有哪些技术要求,这些最基本的问题,都缺乏统一的认识。制定统一的区块链技术标准,有助于业界、普通民众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准确识别、去伪存真,减少行业乱象、打击违法犯罪,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为国家争取国际话语权

区块链技术标准的统一不仅仅是一国的问题,更是世界范围内的国际问题。构建统一的区块链技术国际标准,有助于其创新发展。区块链应用企业只有遵循国际标准,才能被国际市场接纳。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目前已经开始着手制定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国际标准(ISO/TC307),现有包括中国、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在内的参加成员35个,包括中国香港、南非、阿根廷等在内的观察员13个,秘书处设在澳大利亚。

值得一提的是,秘书处之所以设在澳大利亚,就是因为其标准化机构澳大利亚标准局(Standards Australia)于2016年4月首先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应该为区块链技术设定全球标准。

中国是区块链技术国际标准的主要参与国,这不仅表明中国可以为全球区块链技术应用贡献更多的力量,更意味着中国可以将一些我们认可的标准变为国际通行的标准。

从世界范围看,拥有区块链专利最多的国家主要包括中国、美国、韩国、日本,中国的增长最为迅速,世界上超过一半的区块链专利都在中国。在中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与智慧服务系统中,以区块链为关键词可以检索到1893件专利文献,其中中国发明授权68件、中国发明申请1681件、WO国际发明申请61件。

中国政府参与制定区块链国际标准的程度越深,中国区块链专利的市场价值越大。在已经立项的10项国际标准中,中国分别承担了分类和本体(Taxonomy and Ontology)的编辑以及参考架构(reference architecture)的联合编辑职务。


我国相关机构可以对标国际标准的内容,先制定区块链技术的国家标准,根据适用效果,逐步完善,将相关内容提供给国际标准化组织参考。

3.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规范运作提供指引

目前,区块链技术热潮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整个产业急剧增长的同时,也形成了很大的泡沫,甚至出现了许多借区块链之名,行违法之实的情况。这一方面和投资者、社会大众对新生事物的热情追捧有关,另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对于区块链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


工信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软件工程与评估中心主任周平近日表示:“用户现在对区块链的预期太高,区块链技术是有其局限性的,而非‘包治百病’,很多项目的发展方向并非适用引进区块链项目。”

2018年上半年,百度、腾讯等互联网巨头纷纷推出了自己的区块链开放平台BaaS(BlockChain as a Service)。百度的“度小满Trust”金融区块链开放平台、腾讯的TrustSQL区块链平台都已经正式运营。


但是,这些平台之间是否采用了统一的技术标准不得而知,其应用效果还有待于市场的检验。如果有了权威的、明确的技术标准,就可以准确判断哪些场景适用区块链技术,适用何种区块链技术。从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机构也可甄别纷繁复杂的各种区块链应用,去伪存真。

4.国际贸易、跨境应用的需要

区块链技术已经开始应用到国际贸易领域,随着其应用场景的逐步拓展,势必在跨境交易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2018年6月25日,全球首个基于电子钱包的区块链跨境汇款业务在香港版支付宝AlipayHK正式上线,在港工作的菲律宾人玛丽·格雷斯(Mary Grace)通过AlipayHK汇款给位于菲律宾的家人,整个过程历时仅仅三秒钟,汇款即到账。

这一跨境业务由三方主体协作完成,分别是中国大陆的蚂蚁金服、印度的GCash和香港的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此类区块链技术跨境应用,技术标准如果不统一,不仅不利于各方对其监管,而且不利于商业应用的推广和拓展。

(二)区块链技术标准的主要内容

ISO/TC307目前已经立项的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主要涉及十个方面:

术语
(Terminology);


隐私和个人可识别信息保护概述
[Overview of privacy and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PII)  protection];


安全风险和漏洞
(Security risks and vulnerabilities);


使用区块链和分布式分类账技术的身份管理概述
(Overview of identity management using blockchain and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ies);


参考架构
(Reference architecture);


分类和本体
(Taxonomy and Ontology);


合规性智能合约
(Legally binding smart contracts);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系统中智能合约的交互概述
(Overview of and interactions between smart contracts in blockchain and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systems);


数字资产托管人的安全
(Security of digital asset custodians);


与互操作性相关的发现问题
(Discovery issues related to inter operability);等等。

上述诸多技术标准的本质,概括起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核心问题的解决:

第一,什么是区块链

统一对区块链的认识,可以起到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作用,帮助投资者、监管者准确识别何为“真(区块)链”,何为“伪(区块)链”“弱链”“空链”“胡链”等打着区块链旗号的各种骗术。这不仅是监管的需要,更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需要。

第二,如何利用区块链

当下的区块链技术尚处在发展初期,随着人们对其认识的深入,金融、法律乃至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有很多可以场景适合区块链的应用。统一标准有助于传统行业的从业者理解、接受区块链,参与各方达成共识,快速推进其应用。

第三,如何管理区块链

面对区块链这一新兴事物,各国政府都非常谨慎,既担心放任其发展,会对社会各方面带来意想不到的危害,又恐全面禁止错过其发展机遇。制定区块链技术的国际标准将会打消各国的上述疑虑,使区块链的技术优势可被各国、各地区共享,增进全人类的福祉。

第四,区块链技术涉及的安全性

区块链技术一方面涉及一国(或地区)的网络信息安全,另一方面涉及参与者的个人隐私以及系统的数据安全。必须明确规定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涉及哪些方面以及安全标准为何。


我国区块链的国家标准包括基础标准、业务和应用标准、过程和方法标准、可信和互操作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等方面,并将进一步扩大标准的适用性。在具体规则的制定上,应该尽量与国际标准接轨,有针对性地解决好以上四方面的核心问题。




结语:
让梦想照进现实


区块链技术之所以甫一问世,即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捧,主要原因在于其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现实社会中最大的难题一信任和信用。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不仅仅意味着可以在金融领域得到充分利用,更是对社会各个方面带来极大的冲击和挑战。

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民众、每一个行业,甚至政府都可能会被席卷其中。从2017年数字货币的火爆,到什么“币圈一日,人间一年”,再到2018年春节期间大热的所谓“三点钟区块链群”,无不反映出人们在面对区块链技术时,唯恐错失机遇而盲目跟风的焦虑。

其实,几点钟睡不睡和区块链技术没有任何关系,区块链应用的最大机遇和未来也并非五花八门的数字货币。面对区块链这样的新型技术,我们应该少一点喧嚣浮躁,多一点理性思考。如何准确理解、合理利用区块链技术,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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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砝码·宁波刑辩】
律师不是天平,而只是天平上的一个砝码。律师不要把自己的地位看得太崇高,一个案件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并不是掌握在律师手里,正义的荣誉也不归于律师。但律师也不要放弃自身的力量,当天平出现倾斜的时候,作为加到弱的一边去的砝码,努力去推进天平的平衡。
刑事辩护,有冤申冤无冤从轻,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办案近千,曾为警察辩护也为法官辩护,著有《刑法罪名及量刑参考》一书。人之六根六尘六识十八界,也为稻粱谋。摒弃各种虚无杂念,唯求做个专业化技术型律师。究竟涅槃,诸法空相。无讼则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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