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可转债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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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如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9-9-29 21:43   3605   0
   国家对资本市场的分层设计以及大力支持区域化资本市场发展,为私募基金投资+投行的业务新模式奠定了法律制度框架。
   2017年1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国办发〔 2017〕 11号再次强调了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区域性股权市场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即200人)。
   2017年5月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再次对国务院颁布的《通知》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述和规定,至此,中小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权是完全合法、合规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陕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陕政发〔2018〕14号)已明确:“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构。”;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是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唯一合法场所。
   2017年7月27日,陕西股权交易中心颁布了《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定向增资业务规则》、《陕西股权交易中心非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截止2019年6月10日,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民营)共有10家,融资规模接近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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