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近一周可转债审核概况
最近一周(20190902-20190908)证监会新增受理6家,出具反馈意见5家,披露反馈意见回复8家,上会审核3家(通过),核发批文3家,过会待核发批文30家,核准待发行12家,新增启动发行0家,新增公告上市1家,已发行待上市6家。另外,最近一周新增可转债预案4家,总共融资16.66亿元。
具体情况见下表:
类型
数量
涉及上市公司名称
公告预案家数
4
思特奇、火炬电子、江化微、宝通科技
证监会受理家数
6
科华生物、齐翔腾达、全筑股份、三祥新材、欣旺达、百达精工
出具反馈意见家数
5
文科园林、东方财富、盛屯矿业、宏川智慧、新天药业
反馈意见回复家数
8
凌钢股份、旺能环境、维尔利、利群股份、至纯科技、博威合金、纵横通信、正元智慧
发审委审核家数
3
联得装备、重庆建工、克莱机电
证监会核准家数
3
远东传动、烽火通信、桃李面包
过会待核准家数
30
游族网络、福斯特、太极股份、永创智能、常熟汽饰、金轮股份、万里马、西藏天路、石英股份、索通发展、天目湖、川投能源、金力永磁、海亮股份、浦发银行、苏州科达、孚日股份、新希望、华锋股份、长青集团、鸿达兴业、利亚德、顺丰控股、森特股份、淮北矿业、奥佳华、先导智能、联得装备、重庆建工、克来机电
核准待发行家数
12
英联股份、通光线缆、华夏航空、白云电器、大亚圣象、金能科技、熙菱信息、交通银行、北方国际、迪贝电气、远东传动、烽火通信、桃李面包
启动发行家数
0
公告上市家数
1
欧派家居
已发行待上市家数
6
哈尔斯、合兴包装、英科医疗、翔鹭钨业、九洲电气、晶瑞股份
二、最近一周可转债发行公告情况
最近一周(20190902-20190908),共有0家上市公司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三、最近一周可转债上市公告情况
最近一周(20190902-20190908),共有1家上市公司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h1](一)欧派家居(603833.SH)[/h1]发行数量:14.95亿元(1,495万张)
募集资金总额: 14.95亿元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欧派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14.95亿元的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承销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14.95亿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139,785手,配售金额为1,139,785,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6.24%;网上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为347,940手,认缴金额为347,94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3.2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7,275手,包销金额为7,275,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49%。
发行费用:承销及保荐费1,345.50万元
律师费60.00万元
会计师费100.00万元
资信评级费30.00万元
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291.63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1,827.13万元
四、最近一周可转债反馈意见汇总
最近一周(20190902-20190908),发行监管部共出具了2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再融资申请的反馈意见。摘录如下:
[h1](一)东方财富(可转债)[/h1]1.申请人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东方财富证券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1)请申请人说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过程,交易对手是否存在业绩承诺,并说明标的公司自被收购以来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2)请申请人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核实申请材料中《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
2.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申请人合并报表商誉账面价值为29.27亿元,请申请人说明商誉的形成原因、资产组的认定情况、商誉减值测试计算过程,并对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进行充分说明和披露。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关于经营业务及资产负债情况。(1)结合申请人金融电子商务服务在报告期内开展情况说明该业务收入明细及变动分析;(2)请申请人结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最近一期末融出资金情况以及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分计提;(3)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内股票及债券回购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业务风险,相应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分计提;(4)详细说明截至最近一期末申请人是否存在可能产生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或负债。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结合申请人最近一期末的相应会计科目说明申请人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截至最近一期末,上市公司经营业务中是否包括类金融业务。如有,请说明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及申请人报告期内的资金投入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申请人子公司上海东方财富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该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发行人关于房地产业务的发展规划。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7.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人控股股东持有的股票存在部分质押的情形。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2)股权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及有效性;(3)结合前述情形以及主要股东的认购计划,补充披露控制权变更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h1](二)新天药业(可转债)[/h1]1.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17,730.00万元,投资于中药配方颗粒建设项目、凝胶剂及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募投项目生产主要产品,是否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同或相似,是否具备募投项目实施的技术、人员、市场等储备。(4)结合在手订单、产能利用率、产销率、行业竞争地位、市场空间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5)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6)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效可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本次发行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17年首发上市,募集资金2.90亿元,投资于新增中药提取生产线建设等项目,截至2019年1季度,前募项目变更比例达到54.53%,且均未达到预期效益。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募项目当前进展情况,大比例变更、项目效益均未达到预期效益的原因及合理性,变更、延期等相关程序履行及信息披露情况,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2)前募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关系,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本次项目后的实施进展情况,是否按计划进行,前募资金使用与本次募投项目资金是否存在重合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2016年至2018年,申请人销售费用分别为3.65亿元、3.86亿元、3.47亿元,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一半左右。请申请人补充说明销售费用的明细构成及主要用向,异常偏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收入规模、销售人员数量、业务开拓情况等相匹配,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5.最近一期末,申请人开发支出金额为 4,125.30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资本化政策是否谨慎、合理。(2)开发支出明细情况,相关产品研发进展,是否存在未及时转为无形资产或已无继续研发价值未计提减值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存在主营业务涉及药品的情况。请申请人说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是否会与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以及涉及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就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四)项发表核查意见。
8.请申请人说明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9.募集说明书中对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进行了说明,但存在欠缺。请申请人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披露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h1](三)宏川智慧(可转债)[/h1]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最近36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落实进展、后续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是否充分披露,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本次募投项目港丰石化仓储项目和7#泊位工程项目的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分别于2012年、2013年取得,距今较久。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为申请人2018年12月收购取得(申请人持股85%)。项目主要内容为新建危化品储罐、建设一座3万吨级液体化工码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上述备案、环评批复文件是否仍在有效期,是否为有权机关作出,是否存在需重新取得项目备案、环评批复文件的情形;(2)福建港能是否具备募投项目开展所需其他资质、许可,是否仍在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控股子公司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少数股东不同比例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增资价格及确定依据,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7,000.00万元,用于港丰石化仓储项目、7#泊位工程和偿还银行借款。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存在董事会前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2)结合申请人固定资产规模、仓储规模、拟投入项目建设地已建和拟建仓储规模、可比项目仓储利用率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新增产能确定的合理性;(3)结合意向性合同、市场空间等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说明预计效益的可实现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宏川仓储新建项目、南通阳鸿扩建项目,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1)前次募投项目最近进展情况,是否存在进度延缓情形,预计完工时间,是否与相关披露文件一致;(2)前募项目未建设完成的情况下本次募投的必要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04.12%、247.92%、15.34%和153.32%,其中,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比例较低,主要是由于申请人全资子公司快易保理于2018年5月开始开展保理业务。2018年12月申请人将快易保理100%股权转让至实际控制人林海川。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1)保理业务的运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快易保理对外转让的原因及对公司当年财务数据的影响;(2)结合保理业务的开展情况,进一步量化分析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申请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是由于申请人依托长江流域和珠三角地区中心地带地理位置优势、安全管理优势良好的业内口碑,使得其单位罐容贡献收入较高;基于公司仓储项目建设较早及罐容量较大的因素,使得单位罐容投资成本分摊金额相对较低。2019年一季度申请人主营业务毛利率62.55%,较2018年度毛利率高4.53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一是,子公司南通阳鸿仓储项目于2019年3月转固,新增罐容19.20万立方米,使得当期仓储综合服务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约700.00万元,而该部分新增固定资产对应的折旧尚未开始计提;二是,公司物流链管理服务收入增幅较大,该项服务的毛利主要来自于出租费与承租费之间的差额,2019年1-3月毛利率较去年增长24.29个百分点,从而提高了公司主营业务整体毛利率。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披露:(1)进一步量化分析公司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原因及合理性;(2)2019年一季度物流链管理服务毛利率大幅变化的原因,结合上述原因量化分析一季度毛利率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2018年末,申请人商誉金额为2.04亿元,主要为收购南通阳鸿、太仓阳鸿等形成。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商誉形成过程,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收购承诺及业绩实现情况(若适用);(2)结合被收购资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收购时评估报告、历年减值测试预测业绩及实现情况,定量分析并补充披露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h1](四)盛屯矿业(可转债)[/h1]1.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24亿元,用于“刚果(金)年产30000吨电铜、5800吨粗制氢氧化钴(金属量)湿法冶炼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2个项目。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市场空间、市场竞争等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请申请人:(1)列示截至最近一期末累计债券余额的情况;(2)说明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是否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申请人2018年末商誉账面余额11.8亿元,金额较大。请申请人结合商誉的形成原因、2018年末明细情况,并对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进行充分说明和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申请人有多家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供应链管理公司。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5.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8.2亿、18.5亿、21.3亿和20.9亿元,金额较大且增长较快,增长较快主要是库存商品增长导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库存商品余额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存货积压;(2)结合存货库龄、在手订单及期后周转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报告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请申请人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各期末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7.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分别为16.7亿、13.8亿、14.6亿和13.8亿元,金额较大。请申请人:(1)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报告期各期末不同账龄的预付款项的金额及占比情况;(2)结合交易对手方、交易内容等说明预付款项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8.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分别为3.9亿、3.4亿、5.7亿和7亿元,金额较大,其中以单位往来款和金属贸易和产业链服务往来款为主。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往来款发生的原因及其商业背景,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属于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9.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无形资产金额较高,主要为采矿权、探矿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无形资产的确认及入账依据,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政策,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申请人最近一年一期毛利率下滑幅度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是否相一致,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以及申请人的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1.申请人报告期内在建工程余额增加较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具体用途,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平仓风险,对其控股地位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3.申请人本次拟在刚果(金)设立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刚果(金)湿法冶炼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2)子公司设立进展情况,相关境内外项目审批、环评、用地手续是否已经办理完毕,是否能够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h1](五)文科园林(可转债)[/h1]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公司主营业务为生态工程施工、景观设计、园林养护、绿化苗木种植等,房地产行业是公司主要下游行业之一,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客户均为恒大集团,向恒大集团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亿、8.6亿、16.9亿和2.4亿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2.82%、33.55%、59.23%和58.27%,2018年向恒大集团的销售收入和占比较2017年均大幅上升。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2)恒大集团园林工程施工方的选取标准、程序,公司对恒大集团销售集中且最近一年一期销售金额和占比大幅上升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特点;(3)与恒大集团合作的历史、业务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4)对恒大集团是否构成重大依赖,如构成,请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中对单一客户依赖风险进行充分风险揭示,相关情况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以及相关应对措施;(5)与恒大集团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工程价款和毛利率与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6)房地产调控政策趋严是否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相关应对措施,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9.5亿元,主要用于通城县城区河道生态治理PPP项目、文科园林总部大楼以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履行了有权机关立项、环评、土地管理、安全、能源管理等方面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项目涉及用地是否明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履行现阶段所需的政府出资审批程序,是否签署协议对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等内容进行明确详细约定,是否设置纠纷解决和违约赔偿机制,项目立项、论证、审批等是否符合《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法规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3)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4)“通城县城区河道生态治理PPP项目”测算投资回报率所依据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数据,效益测算依据及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效益实现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5)结合现有员工人数、人均占地面积、现有房产持有情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进一步说明以募集资金建设总部大楼的必要性,建设规模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是否存在闲置的风险,是否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6亿、7.7亿、11亿以及12.9亿,长期应收款余额分别为1.66亿、4亿、6.23亿以及6.25亿元,增长幅度较大。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长期应收款及应收账款的划分依据,相关划分是否准确、合理;(2)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结合交易对方资信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较大回款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3)商业承兑汇票未计提坏账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4)报告期内长期应收款对应项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名称、收款方、合同日期、合同金额、工程进度、回款时间及已回款金额等,工程进度、回款时间、回款金额及回款进度等是否符合预期;(5)报告期内长期应收款逾期或债务重组的情况,发生的原因及合理性;(6)结合交易方的信用情况及报告期内违约、债务重组等情况,说明长期应收款的回收风险,长期应收款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依据,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分别为8.2亿、8.8亿、8.5亿以及8.4亿元,金额较大,存货构成90%以上为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存货余额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2)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具体情况,相关资产的结算标准和依据,是否存在延期、未及时结算或无法结算的情形;(3)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足额。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申请人2019年4月存在两起会计差错更正,一是2016、2017年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需相应补提并调整2016、2017年主营业务成本,二是公共市政项目工程投资款应在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中列示,申请人错列示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会计差错频繁出现的原因,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是否采取相应整改措施;(2)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第八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的要求。
请会计师核查申请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会计差错。
7.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控股股、实际控制人较大比例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请申请人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补充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已经取得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资质,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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