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为何频频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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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板   2019-9-7 07:58   32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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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年伊始,新三板便开出四张“重磅”罚单,全部为交易层面违规:
中投证券、信达证券以大幅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并成交,构成做市交易违规,华龙证券为其子公司华龙期货做市,存在明显利益冲突,自然人姜素华多次异常价格成交被限制交易6个月。
三家做市商,还没来得及发开工红包,就吃到了罚单。看起来,经历了2016年的熊市后,新三板今年的监管力度,丝毫不会下降。
三家被处罚的做市商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无疑是华龙证券的这个案例。
1月6月,新三板公司华龙期货(834303.OC)交易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包括其母公司华龙证券在内的7家券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而华龙证券,作为华龙期货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竟然为其做市?这实际上严重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而更令人意外的是,这一行为居然轻而易举地完成了取券、认购、股份登记、提交材料、报价等一系列过程。敢问一下,华龙证券自身的内控机制难道没有发现问题?而股转系统竟然也对这样的做市申请给予了批复。不知真的是大家都被“冲昏了头脑”,还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来”。


华龙证券的行为只是一个个例,但值得关注的是,自去年以来,已经有14家做市商因不同原因收到股转系统监管措施。


三胖哥对这14家券商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简要分析,基本上包括以下几种:
  • 自营账户持有或参与做市股票买卖;
  • 异常报价导致交易违规,也就是俗称的“乌龙指”;
  • 提交做市材料时内控存在严重缺失;
  • 取券流程未严格履行内部程序;
  • 做市商与做市企业有明显的利益冲突
而在所有的因做市业务被监管的行为中,性质最为恶劣的当属国泰君安证券于2016年1月受到的“公开谴责”,其在2015年底以明显低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进行卖出申报,造成16支股票尾盘价格大幅波动。
在被处罚的券商中,也不乏目前做市股票家数排名前两位的中泰证券和广州证券,真可谓做的越大,雷越多。
做市商,作为新三板市场上的重要参与主体,为何频频受到监管被罚?
事实上,我们回顾做市商的这些违规行为,大多数都是可以避免发生的,比如自营账户持有做市股票的问题,安信、开源、中泰、华安等多家券商均发生过类似问题,而如果能在公司风控合规层面第一时间建立隔离墙,做市部门和自营部门的投资标的确保不重合,就可以加以避免。再比如,广州证券和上海证券所犯的“提交《后续加入做市申请》时该股票仍为协议转让”的错误,更是十分低级,就算是2015年底各家做市商“冲击榜单”的关键时刻,也要看清交易方式再考虑后续加入,这严重暴露其自身内控的缺失。
因此,要避免吃罚单,还是要靠做市商自身对业务的把关。
三胖哥对去年以来的这些违规案例进行了分析,股转系统对做市商行为的违规认定,基本上包括以下内容: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5.5条:
“主办券商应当实现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做市业务以及其他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五十八条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参与做市股票的买卖。”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做市商的以下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一)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二)频繁触发豁免报价条件;
(三)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四)库存股数量异常变动;
(五)报价异常变动,或通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
(六)做市商之间涉嫌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交易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对特定股票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八)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一)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报价的决策与执行程序、报价调整和报价监控机制等;
(二)做市库存股票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论证、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和库存股票动态调节机制等;
(三)做市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资金审批、调拨和使用流程等;
(四)业务隔离制度,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严格分离;
(五)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做市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做市业务的合规检查与评估机制等;
(六)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异常情况处理机制等;
(七)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包括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及反馈机制、强制留痕制度等;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制度。”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做市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三)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四)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五)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
(七)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就行情惨淡,赚钱不易,如果再因交易行为遭受处罚,更是不值,处于“高危”环境下的做市商们,还是牢记以上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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