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干货 | 从时间节点看期权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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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核动力   2019-8-24 20:30   2941   0


全文共1381字 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


钱一动税就来了,股权激励中股权发生变动时税也随之而来,今天就和大家简要聊一聊期权发放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No.1
期权纳税时间节点




期权从实际获得到受益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关键的节点:

我们可以一个一个来进行梳理。


公司授予员工期权的时候,双方只是签订了期权授予协议,此时股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毕竟还要等到期权全部成熟,员工才有可能行权来得到相应的奖励。


什么都还没有发生的时候,当然不交税了。





期权成熟的时候,员工有权选择是否行权,如果选择不行权,股权依然没有产生变动,没有股权的转让,也没有对价,自然不会涉及税的问题。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工具有不同的特点。


限制性股票(权)在解禁的时候,股权(票)会归属于员工,所以此时如果激励工具是限制性股票(权)就会产生税收上的问题。



期权成熟之后,如果员工选择行权,则股权就会实际归属于员工,此时相当于发生了股权的转让,股权的变动就会产生税收上的问题。


但是这个节点上交税,在股权激励的场景中有很大的不合理性。


因为员工在行权时需要先支付一笔行权价款,这部分款项的数目一般不会太大。


但是之后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行权价)×股票数量


并且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累进税率。


这种情况下,员工虽然拿到了股权,但是先出了一笔行权款,又出了一笔税款,距离真正套现的日子却还颇为遥远。


这样的激励必然会使原本计划得很好的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所以为了应对这种不合理的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横空出世。


根据规定,如果符合递延纳税的要求,进行递延的话,接受激励的人可以在等到转让时再缴纳税款,而且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

但是递延纳税也规定了7个严格的要求。


所以在做股权激励之前,如果需要利用递延纳税政策,就要提前做好规划。


而且应当在成熟和行权的时间上进行一定的安排,考虑集中行权给企业利润带来的巨大压力和影响。


No.2
递延纳税的七个要求




我们可以再次简要地梳理一下递延纳税的7个要求。

首先,主体应当是境内居民企业,而且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这样才能视为有效。


用以激励员工的标的应当是本公司的股票,而且不是人人皆可激励,总人数不能超过员工人数的30%。


对其身份也有要求,应当为公司的技术骨干和高管。


另外,期权应当从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自行权之日起满1年,这样最短在3年内就可以满足适用递延纳税的要求。


另外期权的最长行权期不能超过10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条是针对期权的政策,也就是说股权奖励和限制性股票并不受这两个的限制。


最后一个要求更为明显,针对的对象是股权奖励,对于那些处在负面清单中的行业而言,不可以实施股权奖励。


可以看出来,递延纳税政策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希望适用该政策的话需要提前做好规划。


不同的激励工具适用的政策也有很多不同,这又一次提醒我们做激励可不只是发股那么简单,需要更加全面、整体性的考虑。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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