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晓: 股权激励个税政策总结之---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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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晓说税   2019-7-27 18:19   4106   0
近日,慕容晓在网上看到了几篇关于股权激励的新闻,就想着整理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税文章,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包含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形式。
今天我们先来学习一下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的相关政策。
一、什么是股票期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慕容理解:
举例说明:
例1:小李2019年1月1日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授予期权价格为8元,规定可在2020年1月份行权。小李在2020年1月28日行权,行权当天股票收盘价为16元。
小李在2019年1月1日(授予日)所取得上市公司授予的权利就是股票期权,该上市公司允许小李在未来某时间内(2020年1月份),以特定的价格8元(该价格是2019年1月1日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10元的折扣价格)购买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020年1月28日是小李的购买日,也是行权日,当天小李以每股8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0股当天市场价格已经16元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计税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慕容理解:
例1中小李在2019年1月1日接受我国境内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计划时,除另有规定外(什么叫另有规定,下面会详细解读),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小李在2020年1月28日行权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购买价8万元(8元/股×10000股)低于购买日股票公允价格16万元(16元/股×10000股)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李的应纳税所得额=(16元/股-8元/股)×10000股=80000元
但如果小李在2020年1月28日行权日之前因特殊情况将股票期权转让的,那则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李在2020年1月28日行权后再将所持有的股票转让,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小李通过股票期权形式获得的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时,可以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但小李如果是通过股票期权取得的我国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再转让时则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上例中,小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是8元,行权日股票市场价格16元。假设以后小李以20元的价格出售,对股票价格在8元到16元之间的部分所得80000元,小李已经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对股票价格在16元至20元的部分所得是4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小李在2020年1月28日行权后因为拥有的上市公司10000股的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文件所规定的差别化政策: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三、股票期权的补充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二)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公式中所述“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四)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六)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员工取得本条第(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慕容理解:
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首先明确了财税〔2005〕35号文件所表述的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该上市公司是包含境内上市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的。
其次,明确了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相关计税问题。举例说明:
同例1中小李2019年1月1日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授予期权价格为8元,规定可在2020年1月份行权。
情形1:小李在授权日2019年1月1日是以折价购入的方式取得该股票期权,实际支付的价款为12000元。
如果小李因特殊情况在2019年6月30日行权日之前将该股票期权以18000元的价格转让,则小李的“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应为其股票期权转让收入18000元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12000元后的余额6000元,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如果小李没有在行权日之前将该股票期权转让,仍然是2020年1月28日以每股8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0股当天市场价格已经16元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计算行权过程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则小李的应纳税所得额=(16元/股-8元/股)×10000股-12000元=68000元
情形2:小李在2019年1月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16元/股-8元/股)×10000=80000元,该80000元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3:小李取得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也就是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其2019年1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20000元。那小李在2019年1月1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就属于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小李取得该股票期权时,就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20000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小李以12000元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20000元减除12000元的余额8000元,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小李在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慕容理解:同例1:小李2019年1月1日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授予期权价格为8元,规定可在2020年1月份行权。小李在2020年1月28日行权,行权当天股票收盘价为16元。
我已经在前面计算出小李在2020年1月28日行权时的应纳税所得额=(16元/股-8元/股)×10000股=80000元
小李的应纳税额= 80000×10%-2520=5480元
假设小李在2019年1月1日取得的股票期权是15000股,其在2020年10月31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权5000股,施权价为8元/股,行权当日股票市价为23元/股,则小李第二次股权激励所得,应当与第一次合并计税。
第二次股权激励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3-8)×5000=75000(元),两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80000+75000=155000(元)。所以,第二次股权激励应申报纳税=155000×20%-16920-5480=8600(元)
    各位小伙伴,今天我们的学习就到这里,关于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的相关政策,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股权激励的特殊规定,慕容老师将在之后陆续和大家分享。欢迎关注慕容的公众号,或者加慕容的微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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