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恨操纵市场、老鼠仓割韭菜?"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七种行为构成市场操纵,明确"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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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中国   2019-7-8 02:40   949   0




针对操纵市场、“老鼠仓”,最高法、最高检28日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等。

这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点一:七种行为构成市场操纵
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是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二是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三是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四是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五是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六是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是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关键点二:明确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表示,从司法实践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是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造成市场波动,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二是专业性强,操纵方法多样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通过公司化“流水线作业”,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联合“黑嘴”荐股等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三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手段更加网络化、智能化,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给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带来困难,导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实发案件数量与查处的案件数量存在较大落差。

其中,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焦点和难点。

结合司法实际,司法解释以行为人对账户内资产具有交易决策权作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第一项是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第二项是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第三项是行为人通过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
第四项是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同时,还规定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例外情形,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第一至三项账户内资产没有交易决策权的除外。
关键点三:明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中,结合司法实际,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以及本解释规定的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明确了七种“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同时,为更加有力、有效地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结合此类犯罪的特点,又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六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按照证券交易成交额的五倍、违法所得数额的十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并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其中,市场操纵“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了六种:
一是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是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是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
四是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五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是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是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老鼠仓”方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关键点四:赚亏都是“违法所得”
根据司法解释,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均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这意味着,以上违法情形中,无论是赚还是亏,都要按“违法所得”算,惩处力度明显加大。
关键点五:“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认定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综合六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
二是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
三是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
四是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信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
五是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
六是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
关键点六:证监会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依法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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