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奇葩勒索案!勒索公司2099个比特币,15年套现200万,17年却值3亿元,差点让他成亿万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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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中国   2018-11-7 10:13   4996   0




无业游民杜某索求A股一家上市公司300万元“封口费”,并要求以2099个比特币支付。2015年,杜某将2099个比特币套现后仅得200余万元,可2年后的2017,2099个比特币却价值3亿人民币。
仅靠敲诈的一笔钱,就差点跻身亿万富豪。A股市场上,敲诈案层出不穷,但要论“奇葩”程度,此案件也能名列前茅。虽然当时被告的勒索金额是300万元,但因为支付手段是通过比特币支付的,使得该案件在后来蒙上了一层“奇幻”的色彩。

2014年,杜某抓住了某上市公司的把柄,索求300万元“封口费”,并要求以比特币支付。按当时的价格,被勒索的上市公司支付给被告杜某2099个比特币。




2015年5月,杜某将2099个比特币套现后仅得200余万元,其中约30万元付了个首付后,又买了个宝马X5汽车,还有一些存定期、归还个人债务和拿去消费了。




开着宝马车的杜某或许以为自己发了笔横财,他绝不会想到,仅仅是两年后,如果他没有把这笔钱买买买,如果他把2099个比特币老老实实放在钱包里,他就将拥有近3亿元的人民币。即使经历了资产的大幅缩水,按现在6500美金的价格,这些比特币价格也近亿元。

尽管是不义之财,但他离亿万富豪只差一步之遥。

敲诈上市公司获2099个比特币,离亿万富翁仅一步之遥
上市公司被敲诈早已不是新鲜事了。但在红日药业被敲诈这起案件中,敲诈人为逃避法律的惩罚所采用的手段更让人大开眼界,早在2014年,便“勒令”上市公司用比特币支付,并手把手教授该上市公司董秘如何购买、支付比特币。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份名为《杜兵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的刑事裁定书在网络上流传,A股上市公司红日药业曾被人勒索2099个比特币作为“封口费”。

勒索方:杜某

被勒索方:红日药业,A股上市公司

勒索金额:2099个比特币

2014年底,杜兵在搜索引擎上发现红日药业商务往来送礼的清单和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文件等内部资料,并全部下载至硬盘。

2014年12月,杜兵通过互联网找到红日药业董事会秘书郑某的邮箱,并用U88XXX@mail.com邮箱向其发送邮件,以曝光红日药业上述信息为由索要钱财,红日药业未理会,随后杜兵在天涯论坛发帖并附一张该公司商业往来费用清单的截图。

红日药业发现帖子后,经研究决定,由董秘郑某联系杜兵,称愿花30万元解决此事。杜兵提出,需要300万元,并要求以比特币支付。红日药业经评估后,被迫同意被告人杜兵的要求。

此后,杜兵通过邮件多次与郑某联系,并教郑某如何购买、支付比特币。2015年1月9日,红日公司将人民币30万元存入其员工王某的银行账户;同年5月13日,又转账人民币270万元至王某账户。

董秘郑某使用这300万资金,购买了2101.209个比特币,并将其中的2099.7个比特币转入杜兵提供的纸钱包地址内。拿到这些比特币后,杜兵变卖提现,总共得到了200余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杜某先在成都天府新区买了套房,用30万元付了首付款;然后又买了一辆宝马X5汽车,其余的钱用来存定期、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等。

2015年的时候,杜某绝对不会想到,如果没有套现,当初的300万,在两年后就会变成将近3个亿,即使随后经历了价格的大幅跳水,以二审判决书下发时的价格计算,每个比特币价格在6500美金左右,2099个比特币折合人民币价格在9000万以上,凭借这笔不义之财,杜某离跻身亿万富豪仅一步之遥。

匿名性使加密货币被滥用,如何认定是亮点
该案中,因比特币的匿名性,如何证实被告杜某的账户收到了上市公司的转账是一大取证难点,也是该案的亮点之一。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中也表示,法院在一审中无证据证实受害人向被告的比特币账户上有过转账行为。对该部分的取证,法院在判决书中予以详细的解释,要点有以下几条:

1.被害人系按照上诉人杜兵的要求通过开立比特币账户、购买比特币并转移至杜兵指定的比特币纸钱包地址。

2.该事实的证据包括:证人郑某的证言、郑某与杜兵往来邮件内容、提现钱包地址的确认邮件、北京乐酷网络公司的证明文件等。

3.被告杜某供述,其通过乐酷达网站融币,目的就是不让人发现比特币的来源和去向,其将融好的比特币转移到他的硬件钱包地址上后,就可以进行比特币和人民币的交易。

4.上诉人供述获取比特币金额、数量与证人郑某的证言、郑某所使用的账号内容一致,与其事后转移到火币网上的比特币数量基本一致。

“虽无法收集杜兵硬件钱包地址上的比特币来源,但这是比特币转移支付的隐蔽性这一客观原因造成的,同时也是杜兵选取比特币作为支付对价方式的原因,其目的是更好地掩饰其犯罪行为。”在罗列了包括当事人证词等证据后,判决书作出了上述总结。

近年来,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但也带来很多风险,匿名性就是其中之一,这种特性正是比特币等虚拟币成为暗网交易、洗钱等不法行为手段的原因。

众所周知,匿名性是各类虚拟币最显著的特性之一。匿名的特征能极好地保护交易者的隐私,但同时也为非法交易行为提供了掩护,在追责时,即使追踪到账户,但无法有效将虚拟币账户与真实身份核实。

在使用法币作为支付方式时,法币之间的交易、支付等一般通过银行账户实现,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的交易最终也需要绑定相关银行账户,这样每笔交易便可以对应到实名的个人,当交易出现异常或违法时便可以追踪到个人。

但各类虚拟币的交易支付与法币体系并无关联。以比特币为例,其“账号”只是一串基于区块链生成的编码,称为“地址”,下载相应的钱包程序即可获得,不需要提交身份信息。基于该地址的交易信息虽然均被记录在比特币区块链上,公开可查询,但一般情况下并不能通过该地址追溯到个人。

匿名性是虚拟币的重要属性,也满足了某些不法交易的需求,因此,一些虚拟币将该属性一再强化作为卖点。除了被公众熟知的比特币外,还有一些虚拟币匿名性更强,比较有名的有Monero门罗币、ZCASH等。

市值蒸发逾七成,波动剧烈,投机盛行
比特币价格的波动的剧烈有目共睹,带来了巨大的投机性,无涨跌幅限制,7×24h的交易机制更是潜藏着风险。

在央行近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在加密货币部分专门指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资产投机性盛行,“加密资产价格的大幅波动,加之前期监管的缺失,导致加密资产市场秩序混乱,并加重了区块链行业的投机色彩。加密资产相关的投机炒作盛行,价格暴涨暴跌,风险快速聚集,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央行报告指出。

市值的巨幅波动从侧面反映出该市场泡沫化和投机化程度之重。根据央行报告,在加密资产发行领域,加密资产种类在2013年仅66种,2016年未644种,至2017年末已达1335种。据央行统计,参考美元价格计算,2017年比特币日收益率波动幅度为97.18%,以太币高达136.68%。相比之下,标普500的收益波动幅度仅6.66%。

从加密资产总市值来看,据coinmarketcap数据,2013年末,全球加密资产市值约100亿美元,至2016年末为161亿美元,但到2017年末,其总市值暴涨至5729亿美元,呈高度泡沫化趋势,且波动巨大。

但从2017年末市值达到高峰后开始回落,今年以来,总市值一直处于回落状态,目前为2千多亿元,不到一年时间,较年初8千多亿的市值已蒸发75%。




比特币价格同样经历了大幅跳水。据coinmarketcap数据,2017年12月17日,比特币价格为1.9万美元,一度突破两万美元当前价格则在6500美元左右徘徊,一年时间,跌幅超过60%。




市场的清淡从ICO的规模的萎缩也可见一斑,挤泡沫正在加速。2017年以来,造福神话ICO盛行一时,但随着种种乱象,如ICO融资主体鱼龙混杂,各类ICO项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普遍缺失,部分项目没有实体项目支撑、白皮书造假,“山寨币”“空气币”层出不穷,甚至出现发起人卷款跑路等事件,融资运作涉嫌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等被广泛曝光,ICO规模也开始萎缩。

从coindesk收集的数据来看,全球ICO融资规模经过2017年一年的爬升,在2018年6月份达到顶峰,2018年7月,ICO融资规模大幅萎缩。




加密资产性质被“认证”,资产属性坐实
该判决对涉及比特币等加密资产支付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近年来,比特币等加密资产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其自身的匿名性,给违法分子提供了掩饰犯罪行为的手段,近年来,涉及用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以及利用比特币等参与赌博、传销等的案件呈增多趋势。此类资产性质的界定为该类案件的判决带来更大的便利。

该案件判决书显示,杜兵及其辩护人在上诉及辩护意见中提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收到了受害人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的财物,比特币属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并有相应的司法实践,且仅凭上诉人的供述和汽车、住房登记在杜兵名下就认定其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于法无据。




对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无法收集杜兵硬件钱包地址上的比特币来源,但这是比特币转移支付的隐蔽性这一客观原因造成的,同时也是杜兵选取比特币作为支付对价方式的原因,其目的是更好地掩饰其犯罪行为。”

同时,对于被告杜某提出的“比特币属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定书》中表示,本案中,比特币只是红日公司向杜兵支付财产的手段,比特币是否有财产属性,不是本案关注的重点,故辩护人辩称比特币不受刑法保护的意见不予评价。

实际上,对于比特币等加密资产的性质,央行在2013年就已经有所定性,彼时将其定义为虚拟商品。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有关部门对比特币等的定性进一步明确。在近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对加密资产性质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民间金融资产”。

近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起案件也承认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该裁决认为,虽然监管部门禁止ICO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提醒投资者应该有效防范风险,但从未断定个人比特币交易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有货币职能,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属于数字资产,可作为交付对象。

这一案件因为承认了国内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并受法律保护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并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有司法判例的空白。值得一提的是,该消息得到了司法部官方微博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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