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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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2019-6-15 06:07   218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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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9号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31955928W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李宝军
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9月17日起对当事人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期间,本机关依法调取了书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2003〕234号)对天然气价格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明确为:重庆市内市场用气销售价格为政府定价,其中天然气销价为城市门站到最终用户销售价格,不包含供气手续费。2006年2月,《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6〕74号),调整了加气站原料气价格,未再规定石油部门可以向加气站收取供气手续费,文件执行时间为2006年2月20日。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物价局函复我局,明确渝价〔2006〕74号文已取消石油部门向加气站收取的供气手续费。
2006年2月20日起,重庆市天然气供气手续费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田”)收取。2015年3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分公司”,2019年1月23日更名为现名称)成立后,重庆市天然气供气手续费由西南分公司收取。根据西南油气田和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此项业务的权利义务均由当事人继受;2006年2月20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依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渝价〔2002〕174号)规定的每立方0.01元标准,共收取供气手续费5870303.7元(以西南油气田名义收取4305549.07元;以当事人名义收取1564754.63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2006年至2018年收取天然气供气手续费发票复印件、收入明细表、手工凭证、银行流水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价格条款效力的复函、询问笔录、西南分公司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收取手续费权利义务继受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在重庆市物价局已经取消天然气供气手续费的情况下,继续向重庆市加气站收取该项费用,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共计5870303.7元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收取天然气供气手续费,并主动与下游单位联系退款,至2019年4月1日,多收取的天然气供气手续费5870303.7元已全部退还。上述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监价竞告〔2019〕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全额退款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处全部违法所得1倍罚款,共计5870303.7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捌拾柒万零叁佰零叁元柒角)。
三、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没款。缴款码:***。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5月16日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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