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哥帮顾客贴手机膜贴到被偷,赔偿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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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吧   2019-6-8 10:54   103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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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谢新买的手机在贴膜过程中被偷了
他能否要求店家赔偿?




本期,一起看宾阳县法院如何审结该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案情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30日,原告小谢在手机店购买一部价格6900元苹果手机,然后拿手机到被告陆某店里进行贴膜和要求对原使用的手机屏膜进行修理(原使用的手机原来也是在被告店贴膜)。


陆某对小谢的新手机进行了贴膜和对原使用的手机屏膜进行了修理后,小谢从工作台面上拿取原手机进行检查,提出要购买手机套,陆某离开台面与小谢一起选购手机套,此时一小偷从门口溜入从贴膜工作台面上快速盗走了谢某已贴好膜的新手机。


陆某与小谢回到工作台面上准备交付贴膜的新手机,找不到后调看店铺的监控录像,发现贴膜的新手机已被小偷偷走。小谢、陆某一起到派出所报案。
在派出所报案过程中,小谢、陆某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写明由于陆某在贴膜过程中导致手机被盗,小谢有权让陆某全额赔偿,赔偿数额以手机购买发票为准;陆某同意在民警找不到犯人以及物品的情况下,无法追回被盗物的时候,一次性赔偿小谢手机全额价钱。”
协议签证后,被盗手机一直没有找回。小谢因手机被丟失尚未支付贴膜费用给陆某。小谢要求赔偿,陆某不肯赔付。小谢遂向宾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陆某为原告小谢进行手机贴膜,是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原告给付一定经济报酬的行为,双方已经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陆某对原告谢某进行贴膜的手机在没有交付原告前具有保管责任。被告离开贴膜工作台面与原告选购手机套,疏忽了对原告手机的妥善保管、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原告贴膜的手机被盗,被告应当承担手机灭失的赔偿责任。原告手机为新买,被告应当按照购买时的票价6900元赔偿。


判决结果
原、被告在手机被盗后达成了赔偿协议,虽然原告在协议上同意以找不到犯人以及无法追回被盗手机为进行赔偿条件,但至今被盗手机没有找回,被告应及时对原告予以赔偿。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00元。判决下发后,双方均未上诉。





Q本案中,在小偷已经被抓到,但手机无法找回的情况下,原告是否还能要求店主承担赔偿责任呢?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或按约定解决。原告谢某与被告陆某因贴膜行为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因小偷的盗窃行为致使被告无法交付劳动成果,导致合同违约,因此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利向第三人即小偷进行追偿。

丨今日责编:2字姐
丨内容来源:宾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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