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一大批人可以落户北京啦!落户北京其实没那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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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本地宝   2019-6-7 17:57   2046   0

外地人来北京打拼,
很多人都想要一个北京户口!
怎样才能落户上北京?
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今天呆呆要说的是,
2019年积分落户今天开始申报啦!


今年积分落户申报时间为期60天
7月20日后,
系统在线申报功能关闭,
不能再进行填报,
已填报的积分指标也无法再修改,
今年想要申请的朋友们
速速安排上啦~


那么今年的申报跟去年的有什么不一样?
这六个注意事项以及详细申报流程
呆呆跟你说清楚来~
还有更多落户方式,不容错过!








关于2019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积分指标等
呆呆已经有跟大家说过
还没有了解的,
可以点击下方图片进入查看↓




为方便大家更便捷的操作
呆呆为大家准备以下便利操作↓

①积分落户积分模拟计算器

(长按小程序)



②政策分析及申报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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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相关所需网址
呆呆也可以大家整理
积分落户中所需的一些网址查询入口
在北京本地宝回复【网址】获取



④服务窗口及电话






①申请人提前核对指标信息
为准确规范填报,节省反复修改时间,申请人可在申报前:

先登录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核实自有住所、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
登录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中国留学网”核对学历学位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再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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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用人单位尽早关联申请
申报阶段开始后,用人单位首先要在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中注册,获取注册码,并将该注册码告知本单位名下每一位积分落户申请人,帮助他们正确关联单位。

由于单位注册需要在个人申报前完成,所以各用人单位需及早注册系统。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今年积分指标填报完成后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交或撤回修改,无需用人单位帮助提交。但用人单位需及时确认本单位名下申请人的关联申请,为申请人预留充足的时间填报指标信息。




③首次申请者需先认证
今年首次参加申报的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要先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注册并进行实人认证(L3级)。

注册完成后,访问“北京市积分落户服务专栏”,点击“个人登录”进入积分落户申报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关联用人单位,填报各项积分指标。

④以往申请人可少填4项指标
为方便广大申请人办理全市各项行政服务,积分落户申报系统已与市政务服务平台对接。2018年已参加积分落户申报但未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今年符合资格条件的,为进一步保障所填报的积分指标信息安全,需先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注册并进行实人认证(L3级),通过人脸识别等手段,确保信息确由本人填报

去年已参加积分落户申报但未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9项积分指标中合法稳定就业、职住区域、年龄、守法记录等4项指标不用再重复填写,只查看确认即可,其他指标需要重新填写。

⑤个税指标操作方式调整
据了解,2019年积分落户的资格条件和各项积分指标均保持不变,只对个别指标操作方式进行了微调。

为顺应国家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今年申报对个税指标的具体操作认定方式进行了适当补充完善,将原“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月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平均每年缴纳额在10万元及以上。补缴税款无效”的操作方式调整为“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年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平均每年缴纳额在10万元及以上。补缴税款无效”。
也就是说,今年申报积分落户的申请人,2016、2017、2018三年中每年有个税正常缴纳记录(不含补缴)即视为连续纳税,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也可获得纳税指标积分,让纳税人在申报积分落户的同时,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⑥警惕代办或收费服务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提示,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是公益性服务,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接受中介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办理积分落户名义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申请人要提高警惕防止受骗,不要相信任何所谓的“代办服务”,避免因提供虚假信息材料被取消积分落户资格并影响单位及个人诚信记录。

想要积分落户的
速速安排上啦!


除了积分落户
还有↓↓↓

非京籍应届生落户
去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

“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和单位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注:本市高精尖产业用人单位、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市属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不占引进指标。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

引进毕业生:
“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其中:
(一)市属文艺院团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岗位可引进经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二)市属体育专业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三)郊区中小学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四)郊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相关单位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引进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或转型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较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引进手续,不占引进指标:
“(一)父母为北京支边人员,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
(二)父母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
(三)上学期间,父母双方均已调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申请流程
引进毕业生工作办理流程分为调查需求、分配指标、申报公示、审核落户四个阶段。

1.调查需求:上年11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毕业生需求。
2.分配指标:当年2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向主管单位分配指标数量。
3.申报公示:
①3月至9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报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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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主管单位对报送信息和材料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反应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

③经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引进的,主管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毕业生信息。市人力社保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主管单位持《XX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3份)换取《接收函》;审批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

④审核落户
1.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报送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后,提交市人力社保局。
2.次年1月至12月,主管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落户申请。市人力社保局对毕业生学历、学位、就业报到、培养方式和缴纳社保等信息进行比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报户口介绍信》;审核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3.主管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毕业生落户完成后,用人单位将《XX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主管单位按照年度整理引进毕业生工作资料,及时归档,做到全程记实、内容完整、目录清晰、方便查询。归档材料包括:
(一)引进毕业生工作各类规范性文件、请示、批复、报告;
(二)引进毕业生工作重要事项的集体决策记录、纪要、决定(决议);
(三)《XX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专项引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拟引进毕业生公示证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政策全文↓
(滑动可查看上下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3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4日
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发挥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引进毕业生)工作人才储备作用,营造开放、规范、有效的毕业生选拔培养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在校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在校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除外),按时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控制数量、提升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多元评价,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建立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构成的引进毕业生工作三级管理体系,依据职责分工,实行当年引进、次年落户。
(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引进毕业生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各主管单位、用人单位开展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主管单位按照本市引进毕业生政策及要求,制定本系统(地区)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评价制度,对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用人单位按照本市引进毕业生政策及条件办理引进,对引进的毕业生进行管理,加强培养使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办理引进毕业生:
(一)市级党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一级企业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社保局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用人单位,以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局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登记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第二章 指标管理
第六条 采取指标数量的方式控制引进毕业生总量。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量规模,结合全市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毕业生总体情况等,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
第七条 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二)服务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鼓励创新创业;
(三)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四)支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五)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使用情况。
第八条 主管单位应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聚焦核心功能和发展需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制定完善本系统(地区)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指标分配办法。各区人力社保局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对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发展前景、依法经营、税收贡献(含国税)、吸纳就业、培养使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科学合理分配指标。
第九条 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及按照本市特定政策和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引进指标。
第三章 引进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和单位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本市高精尖产业用人单位、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市属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不占引进指标。
第十二条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
第十三条 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第十四条 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其中:
(一)市属文艺院团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岗位可引进经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二)市属体育专业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三)郊区中小学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四)郊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相关单位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第十五条 引进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或转型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较高。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引进手续,不占引进指标:
(一)父母为北京支边人员,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
(二)父母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
(三)上学期间,父母双方均已调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办理流程分为调查需求、分配指标、申报公示、审核落户四个阶段。
(一)调查需求
上年11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毕业生需求。
(二)分配指标
当年2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向主管单位分配指标数量。
(三)申报公示
1.当年3月至9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报送有关材料。
2.主管单位对报送信息和材料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反应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
3.经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引进的,主管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毕业生信息。市人力社保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主管单位持《XX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3份)换取《接收函》;审批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
(四)审核落户
1.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报送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后,提交市人力社保局。
2.次年1月至12月,主管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落户申请。市人力社保局对毕业生学历、学位、就业报到、培养方式和缴纳社保等信息进行比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报户口介绍信》;审核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3.主管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毕业生落户完成后,用人单位将《XX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主管单位按照年度整理引进毕业生工作资料,及时归档,做到全程记实、内容完整、目录清晰、方便查询。归档材料包括:
(一)引进毕业生工作各类规范性文件、请示、批复、报告;
(二)引进毕业生工作重要事项的集体决策记录、纪要、决定(决议);
(三)《XX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专项引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拟引进毕业生公示证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将年度指标分配、指标调剂、年终执行情况等列入重点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二十条 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系统(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确保决策过程层级分明、权责统一、公平规范、记录完整。各区人力社保局和其他有条件的主管单位应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二十一条 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特别重大项目用人需要、特殊人才需求的,区人力社保局应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书面申请;其他主管单位应以本单位名义,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书面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引进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全程留痕、记实完整、终身可追溯,确保引进工作责任层层压实。
第二十三条 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统筹做好引进毕业生工作计划,发挥工作效能;应重点跟踪检查毕业生培养使用情况;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应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把好选人关,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应与毕业生依法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和运行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严禁弄虚作假;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落实引进毕业生政策、审核报送材料、培养使用毕业生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主管单位和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等处理。涉嫌违规违纪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及国家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照法律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
(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五)协助毕业生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实(见)习期内主动离职或实(见)习期内考察不合格,并经延长考察期仍不合格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取消引进资格,对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信息有效期为5年;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事业单位引进毕业生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7〕44号)、《关于加强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公示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7〕194号)、《关于建立健全本市引进人才和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7〕195号)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投靠落户
(这个要是家里没个可投靠的就放弃吧...)

01
夫妻投靠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注意:第一条“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是最基本的条件;第二条是补充说明,其实是为结婚很晚或者再婚的人准备的:比如两个人43岁再婚,要想办夫妻投靠,只要满足46岁5年,也就是说到了48岁就可以了。)

02
子女投靠

1、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2、父或母户口在京且有住房。(如果父母无住房,为单位集体户口,需出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03
老人投靠

A:无业老人投靠子女条件
1、申请人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
2、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业户口;
3、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B: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条件
1、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
3、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事业单位落户
就是通过考公务员、能解决户口的事业单位落户:
1、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进入大型央企的重要岗位;
2、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国企、高科技单位、高校等单位的部分岗位;
3、考取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社工岗位。

下面这一种,小编是望尘莫及,
您听听这名字——
人才落户
3月21日,北京出台重磅政策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城一区”人才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
引进人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这还不够
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最快5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引进手续

新政推荐阅读:送钱!送户口!刚刚,北京出台重磅政策

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国企、高新技术企业、高校。

硕士或以上学历人才(高层次人才、海归人才):

符合“千人计划”、“留学生归国创业计划”、招商引资计划等北京市所规定的“特殊人才”的落户要求。




举个例子,比如想要在北京落户的华侨或留学生,就需要满足这几个条件↓








-END-
小编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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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呆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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