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提示】商品期货自然人面临的交割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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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期货华中金融圈   2019-5-25 13:34   2613   0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不断发展,更多的投资者不断参与到期货市场中来,但是由于期货交易规则的复杂性,对于参与者的专业性知识也逐渐提高。比如,客户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和损失;再比如,由于自然人客户对于各家期货交易所临近交割月规则的不理解,参与了临近交割月合约的交易,导致客户因为交易规则的不熟悉而蒙受了亏损,极易引起投诉和纠纷。那么对于期货公司而言,则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客户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出现交割违约的情况;其二,期货公司有哪些措施可以预防客户发生交割违约的情形。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试图梳理各个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以及通过实际案例展示整个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以便期货公司能够做好违规预防工作,为交割违约风险的处置工作做好充足的准备。
  临近交割月客户持仓规则
  目前根据大商所和郑商所的规定,自然人进入交割月前,自然人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上期所规定,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期货经营机构、各客户在每个进入交割月份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相应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交割月份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相应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相应的整倍数。在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零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根据期货交易所的交割流程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有义务对不合规账户进行处理。首先,在最后交易日前,期货经营机构对持仓不合规的客户进行通知工作,告知交易所规则及后续处理办法;其次,如果客户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调整仓位,期货经营机构将依据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对客户进行强平处理,以达到交易所对自然人进入交割月的规定,避免出现自然人交割违约的情况。
  可能出现的交割违约情形
  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月之后,将出现持仓量和成交量逐步下降、价格波动幅度加大等情形,此时若客户再参与临近交割月合约,轻则导致交易亏损,重则导致出现交割违约。在风控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下列情况:
  第一,因为价格波动幅度的加大,为了追逐利润,参与到临近交割月合约的交易中。随着交割时间逐渐临近,交割月合约的成交量和持仓量逐渐缩小,临近交割月合约波动有可能相对比较剧烈。自然人客户经常觉得有利可图,往往会临时起意下单交易。此时客户主要以侥幸心理,为博取下一交易日行情向自身有利的方向波动,从而赚取利润。从历次经验总结,这种情况多数以客户亏损离场。首先,进入交割月客户均以交割为目的的机构客户,此类客户主要以交割为主,利润根据期货开仓价格早已锁定,价格波动对其并无太大影响。自然人客户因为无交割资质,只能在规定时间内平仓,相对处于劣势。其次,上期所自然人进入交割月后,如果当日平仓出现盈利,那么盈利部分将被交易所进行罚没,而如果出现亏损则只能由自己承担,所以自然人稳亏不赚。
  第二,无心之错,误交易临近交割月合约。在日常风控工作中,偶尔也会遇到自然人客户下单交易时发生错单,导致误入临近交割月合约。此时,自然人客户往往是因为手误敲错了合约代码所致,发现错误后,自然人客户往往急于从临近交割月合约中解脱出来。由于合约已临近交割月,市场的流动性经常面临不足的情况,客户平仓的话往往需要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平仓,如此一来客户则面临损失,尤其是非主力合约在市场流动性极差的情况下,自然人客户则可能面临好几个涨跌停板的损失。无论何种原因,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进入交割月以后,都将面临极大的亏损风险。因此,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期货公司针对自然人客户持仓进入交割月的情况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解决之道
  自然人客户持仓违规进入交割月后,处理环节主要有两个步骤:一是期货公司处理环节,二是交易所处理环节。若期货公司处理成功,则无需交易所处理。交易所处理环节则是按照强平规则对客户进行强平,若期货公司能够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自然人客户临近交割月违规持仓行为的发生,不仅有利于客户,而且避免了交易所采取强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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