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认购期权买方享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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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期权一点通   2019-5-23 11:32   2884   0



10月31日
上证50ETF现货报收于2.496元,上涨1.34%,上证vix.shtml" target="_blank" class="relatedlink">50ETF期权总成交面额342.367亿元,期现成交比为0.72,权利金成交金额10.159亿元;合约总成交1362627张,较上一交易日减少16.57%,总持仓1926242张,较上一交易日减少0.20%。认沽认购比为0.77(上一交易日认沽认购比0.72)。






认购期权案例


认购期权就像买房(期房)合同
  
相信很多人都有过买房经历。其实,买房(期房)合同就很像认购期权合约。在此,我们不妨举个例子。
  
假定小李夫妇看中了一套在建的房子,开发商让小李签订一份购房(期房)合同,合同上约定明年6月30日房子建好交付,房价100万元。为了保证这份合同的效力,开发商让小李夫妇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
  
买房(期房)合同与认购期权合约类比来看,小李夫妇的这个买房(期房)合同就相当于一份欧式认购期权。小李夫妇(买房者)相当于认购期权的权利方(买方),开发商(卖房者)相当于认购期权的义务方(卖方)。合同约定的100万购房价就是行权价格,明年6月30日交房就相当于认购期权合约的到期日,类似于欧式期权,在这之前买方不能行权。类似地,10万元定金相当于权利金,如果小李夫妇不想买了,那么这笔权利金是不会退回的。
  
认购期权的买方享有权利——上涨下跌两不忧


我们不妨再来回顾一下小李夫妇买房的例子。 
小李夫妇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上约定明年6月30日房子建好交付,房价100万,即小李夫妇以10万元的权利金获取了明年6月30日以100万价格买入房子的权利。在这一合约中,小李交付了定金,即使房价上涨,开发商也要以协议价将房子卖给小李夫妇。如果房价下跌,小李夫妇可以不买,最多损失定金。可见,小李夫妇具有买与不买的权利,不用承担义务!
  
买入认购期权也是类似。假设投资者王先生看好未来1个月某ETF的走势,认为价格会上涨,想以目前1.5元的价格买入。但是他又担心:买了——价格下跌,造成亏损!不买——价格上涨,错过机会!这时他可以花0.3元权利金买入1个月后行权价格为1.5元的该ETF认购期权,假设1个月后价格涨到高于1.5元,王先生可以行权买入ETF,获取收益。即使不幸价格跌破1.5元的话,王先生可以不行权,损失0.3元权利金。
  
可以看出,王先生花了0.3元权利金,享有了买与不买的权利。无论未来ETF价格上涨还是下跌,王先生都不用担心了!
  
认购期权卖方应承担义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前面提到,认购期权的买方具有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约定价格(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标的证券(如股票或ETF)的权利。对于卖方,则在获取权利金的同时,在被买方要求行权时,有按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标的证券的义务。
  
举个例子。假设王先生以0.3元权利金买入1个月后行权价格为1.5元的某ETF认购期权,1个月后,该ETF价格低于1.5元,该情况下王先生一般不会要求行权,因此王先生的对手方不需要承担义务。但是如果1个月后该ETF价格高于1.5元,王先生就会要求行权。而这时,王先生的对手方,也即该笔认购期权的卖方,就必须准备好ETF现货,以1.5元的价格卖给王先生。如果此时ETF的市场价格是2元,则期权卖方就不得不从市场以2元买入,再以1.5元卖给王先生。如果此时ETF市价是2.5元,卖方就要从市场以2.5元买入,再以1.5元卖给王先生。总之,尽管卖方会出现亏损,但这也是他收取权利金后,必须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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