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释监管套利?票据业务是如何进行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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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ian WANG   2018-10-17 22:31   772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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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range Ling  4级常客 | 2018-10-17 22:31:15 发帖IP地址来自
一、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释监管套利?
最近银监会出台了“三违反,三套利”系列文件,大段篇幅提及监管套利,原文件中说“ 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
通俗一点解释,我认为是一种经济目的一般可由多种交易手段达成。由于监管层对不同的交易手段的合规性规定不同,因此金融机构可以采用能够达到规避监管规定、节省资本、少提拨备、规避信贷额度控制、扩大业务量等套利目的的交易手段。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银行自营资金想投资非金融企业股权,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购买企业股票,二是间接购买(例如银行先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再来购买企业股票)。实际上,直接购买是监管禁止的,那么银行可以通过间接购买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认为这就是监管套利。
二、 票据业务是如何进行监管套利?
鉴于“三违反、三套利”文件基本已经列出近年来票据市场监管套利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逐条进行分析。
(一)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
比如票据资管业务,银行A先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再来购买企业B转让的票据资产,有些银行认为自己是同业投资,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等科目,而没有按照“穿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笔交易实质是企业向银行贴现)计入“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科目。前一类科目不属于信贷科目,逃避了人行信贷规模控制,银行可以放更多贷款;前一类科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更少,一般为0.05%到0.1%,而后一类为1%-2%,显著降低了资产减值损失,提高了利润。
(二)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未按照规定计提资本
因为按照《票据法》,票据具有追索权,即使卖断票据后仍有被追索的可能,因此按照权重法,仍需计提25%(原始期限三个月以下20%)的风险资本(这里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100%),一部分银行卖断票据后并没有如实计提。
还有一部分银行,为了卖断票据后不计提资本,一般和后手签订协议,要求后手放弃追索权。这些银行认为自己没有被追索风险了,因此就不计提资本了。但是要是后手的后手追索你呢?还是有被追索风险。这些玩法只是自欺欺人。
(三)存在以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相同票据资产,减少风险资产占用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旧办法,2004年),买入返售票据资产,原始期限4个月以上,计提20%的资本,4个月(含)以下,0%。有些银行为了少计提20%的资本,硬生生把原本融资期限4个月以上的一笔交易拆成几笔交易滚动来做,每笔交易的期限小于或等于4个月。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新办法,2012年),买入返售票据资产,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计提25%的资本,3个月(含)以下计提20%,套利空间已经很小了。
(四)存在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例子同第(一)项。
(五)存在利用票据业务,以票吸存虚增存贷款规模
因为银行承兑票据的行为需要企业缴存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算存款。一部分银行大量无度签发票据,因此虚增了保证金存款规模,这样放贷能力也增加了。
(六)通过违规办理同业代理转贴现业务,隐匿信贷资产规模
有些银行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做得大,需要占用信贷规模,但信贷额度不够,如果卖断给其他银行,因为其他银行信贷额度也有限,能收票的不多。这种情况下,银行A找来一些小银行B在A处开立同业户,银行A再把票据卖断给B,资金由B划给A,但是小银行B没有那么傻,不能自己出资金啊。票据虽然卖断给B,但实际上票据还在A行。这时A和B签订一个代理回购协议,由A代理B卖出回购票据融进资金,付给银行A买断票据的钱。A这时会在市场找一个愿意出资金的银行C,代理B向C卖出回购票据,C以为他的交易对手是A,合同也是和A签(监管检查银行A时,银行A并不会把合同拿出来,抽屉协议,且A账上也不会记卖出回购账,因为A认为自己是代理B在做),交易做成后,C把钱打给A。
通过上述交易,A卖断票据给B,信贷规模消掉,C做的是买入返售,不占用信贷规模,B银行在交易中实际上就是开立了一个同业户,交易并不参与,甚至买断、卖出回购的账也不计,或者记的是买断、卖断、这样一进一出,信贷规模也消掉了。
(七)存在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调节信贷指标
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银行A想要消规模,找到一家银行B(有信贷规模,缺资金),将票据卖断给B,但是B自己不出资金,划给A资金从哪里来,实际上B拿从A处买断的票据和A做卖出回购(对A则是买入返售),A将资金打给B。这样在A的资产负债表上,A是买入返售,不占信贷规模。过了信贷规模考核期,买入返售到期,A又把票据从B处买回来。
“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银行A想要消规模,找到一家银行B,卖断票据给B,实际上再签一个协议,B要求A过了信贷规模考核期把票据买断回来。对于B来说,业务实质是买入返售,不占用规模;对于A来说,名义上是卖断票据(回购的协议并不会拿出来,属于抽屉协议),信贷规模也消掉了。
(八)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
违法的票据中介会成立空壳公司A、B,A、B伪造贸易背景,中介勾结银行C为A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企业是B,B再找银行C或其他银行贴现,获得资金入股市、房市等非法牟利。
(九)通过票据业务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
第(六)、(七)项中的银行B提供通道
(十)存在将本行票据业务完全授信给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办理
这种情况其实上就是银行的票据业务被中介承包,账户、公章等由中介控制,票源由中介组织。每年中介给予被承包银行一定费用。中介成了实质上的“银行”。
以上。
3#
杜子腾  2级吧友 | 2018-10-17 22:31:16 发帖IP地址来自
举个例子,持有发放的自营贷款占用信贷规模,影响放贷能力。通过通道业务转移出表,就能把规模腾出来。票据业务同样的道理。
4#
姜暁茳  2级吧友 | 2018-10-17 22:31:18 发帖IP地址来自
比如银监会对银行的监管是要走表内,但走表内就影响各种指标,银行就可以通过跟信托的合作转成表外资产,但跟信托的合作也被银监会限制了,证监会管辖下有券商专项业务可以做,银行就跟券商合作了,这就套利了,与券商合作也被监管限制了,但跟基金子公司还可以做,更方便了,很多银行自己旗下有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又设了子公司,爷爷和孙子直接可以玩了,这就是套利了。
5#
兔槽王  4级常客 | 2018-10-17 22:31:19 发帖IP地址来自
我的公众号tucaoking 兔槽王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5号文和45号文说了不少大白话,主要内容为应该如何自查、自下而上的严查,自查三违反、三铁三见、八项规定、整治四风...可撸值较低,大概也就浓缩成以下表情:
可是,当我看到46号文后,对这轮检查的态度不得不认真了起来,Hmm....
早有风声透露,本轮一行三会的统一监管剑指金融去杠杆,三会侧重点不同:


46号文承载了本轮扫射的重点火力“三套利”,槽王君按惯例不再逐条解读,只挑重点的讲。正文开始之前,一定要发一个同业部同事的表情:





(1)所谓“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一事重要性,在上次推送中已经说过,一家银行的不良率由于关系着诸多绩效指标,所以降低不良率也是各家银行的重要目标。降低不良率可以由资产保全部来进行具体的化解清收,也可由一家银行的资负部或设在总行的公司管理部门牵头、常见措施为将有抵押措施、未来可产生现金流的不良资产分拆打包,转化为信贷证券化产品在市场进行销售。而由于这样的不良资产包内的现金流不一定均衡,市场也较难对其估值,所以有的银行设计资管计划进行“假出表”,常规操作为:资管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买断底层资产为银行不良资产的资管计划,同时与银行签订抽屉协议,约定由银行在n年后回购。在不考虑抽屉协议的前提上,不良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已与银行分割,所以银行可按会计准则将该部分不良资产对应的权益予以出表。作为回报,银行会付给资管公司不菲的管理费,而出资资金多半由银行方来寻找(甚至绕道认购,变不良资产为标准投资),从而轻装上阵。
(2)各行的风险管理部均有权限对行内不良贷款分类进行调整。不良贷款为关注贷款继续逾期而形成,银行又有三个月时限对可能变为不良的贷款予以权限内的划分、统计、调整、化解,一般的贷款在不能还本付息后三个月内并不会被认可为不良贷款,甚至个别银行会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对贷款进行人为的调整干扰,这类手法也是银监严查的对象之一。
(3)略。
(4)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不得高于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据槽王君了解,现各家城商行赶在靴子落地前都在疯狂发放表外贷款;
(5)某业银行笑笑不说话。

2、(1)重点在于去杠杆。
例子:资管新规要求券商资管计划超过一定杠杆比不予备案,又或者穿透监管不能用于某某底层资产,券商很聪明,嵌套了信托计划,并在与信托计划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券商计划认购该信托计划合法合规,而信托计划不受证监会监管,通过这类模式可运行证监会要求去杠杆的资产。现在银监也表态不允许信托计划成为资管计划嵌套的工具。表面看各扫自家门前雪,实质是一种“统一监管”的方向。据槽王君了解,之前采用该类模式的信托计划也降低了配资的三倍杠杆比,而该政策直接导致信托收益权假三方协议为首的各类衍生同业投资模式的消亡(如下图)


(2)略。
(3)-(5)对于同业资产,买入返售的风险计提与应收的风险计提标准不同,而常见的同业“节省”RWA的手段为通过各类嵌套隐藏真实风险敞口,这下全给郭主席掘地三尺暴晒于阳光之下。
(6)(7)略。
以下由于条款太多,仅摘抄部分重点条款


据说,同业部的小伙伴都在做旅行攻略了,
这些年辛苦你们绞尽脑汁做大银行资产规模了。
监管该来的还是会来,
如某大佬说,
市场红利和监管红利不可能同时出现。
6#
卢青瓷  4级常客 | 2018-10-17 22:31:20 发帖IP地址来自
这个名词从根本上来讲就是一个很模糊的词汇,比如,我低利率吸收存款,高利率放贷,这算不算套利?通过其他通道输送到企业,算不算套利?通过引入第三方,分摊风险,增加监控力量算不算套利?现在银行的盈利,与监管文件所说的套利,根本就没有个明确的解释。现在一味的打压,肃清了金融秩序,同样也扼杀了企业 的融资渠道。银行缩表,抛售资产,到期不续作。企业哪里弄钱?口口声声说支持实体企业,还不如说,让一部分企业先死。死的,不全都是需要去产能的企业,他们只是暂时遇到了困境,等待市场环境的复苏。把他们都去了?失业率 你不敢碰触吧,那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东西。
监管部门整理金融秩序,为以后的金融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 环境,是对的。不过,总有一天,你要对文件做出释义,封口子,不能全封,一刀切。
7#
ladypersisting  2级吧友 | 2018-10-17 22:31:23 发帖IP地址来自
准确地讲中央出台文件中的定义并非学术中“监管套利”的定义。
学术上:通俗讲就是利用监管法规的“不完美”,“不完全”,通过调整自己的行为(资产配置)来增加收益。举栗子:假设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贷款结构做出要求,规定正常类贷款必须大于等于20%,银行在不违反法规的前提下(满足20%的要求),在这20%正常类贷款的内部,选择风险大的项目(因为风险大收益大),以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
中央文件:银行为获取超额收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举栗子:假设监管机构要求银行贷款不超过自身总资产的60%,银行说ok,我先放贷60%,指标用完了怎么办,进行会计处理,开拓资管业务,表内转表外,这些表外业务中有一部分名为理财实为贷款。
8#
was a  1级新秀 | 2018-10-17 22:31:24 发帖IP地址来自
简单说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通过监管制度的内部矛盾和漏洞来钻空子 来达到减少经营成本等有利于企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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