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稻香村互相侵权 学者建议各让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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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琪 单玉晓   2018-10-16 13:28   1415   0
  【财新网】(实习记者 王瑞琪 记者 单玉晓)南北稻香村互诉商标侵权风波未平。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一审判定,北京稻香村侵犯苏州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北京稻香村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115万元。此前一个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就另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州稻香村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侵犯了北京稻香村的商标专用权,判决苏州稻香村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两起案件引发舆论关注,受访学者认为,老字号商业纠纷有特殊的历史原因,明智的做法不是将商标大战进行到底,而是各让一步。
  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稻香村)是共同拥有“稻香村”商号的百年老字号企业。据苏州稻香村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苏州稻香村共有600余家专卖店,2017年销售总额30多亿元。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苏州稻香村线上销售额达到7亿元左右,占到整体销售额的20%左右。
  在食品糕点行业的激烈争夺战中,由于名称相同,两家企业近年来因商标权引发的纠纷不断。公开资料显示,苏州稻香村共有两个有效注册商标,均为“稻香村DXC”字样,其中,第184905号系保定稻香村于1983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饼干”;第352997号于1989年6月3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2004年11月14日,这两个注册商标由保定稻香村转让至苏州稻香村。而北京稻香村在第30类“馅饼、豆包、饺子”等商品上拥有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家的纠纷围绕这三个商标的专用权展开。2018年2月,苏州稻香村在其注册地苏州起诉北京稻香村。苏州稻香村指出,北京稻香村在糕点类商品包装(外拎袋和铁盒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以及在上述包装所使用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稻香村”文字,侵犯了苏州稻香村的商标专用权。
  北京稻香村辩称,其在涉案糕点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文字具有合法依据:1.北京稻香村在第30类“馅饼、豆包、饺子”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类似商品;2.北京稻香村在苏州稻香村涉案注册商标申请之前已通过在糕点商品上使用涉案标识并获得了较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故属于未注册在先商标的使用;3.北京稻香村是老字号的传承者,其使用稻香村文字,是对老字号的使用。
  对此,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分为排他权和自用权两部分,通常情况下前者范围大于后者,前者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后者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而此案中,北京稻香村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自用权范围不应延展。据此,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认定北京稻香村侵犯苏州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这一判决目前尚未生效,财新记者就此事致电北京稻香村,对方称因为正在等待最后的审判结果,目前不方便作出正面回复。
  一个月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对另一起相关案件做出判决。北京稻香村在其注册地起诉苏州稻香村及其子公司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苏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在“驴打滚、艾窝窝、麻团、月饼”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稻香村扇形标识,在“粽子”商品使用“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北京稻香村称已获得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是第30类“馅饼、饺子、年糕、粽子、元宵、豆包”等商品。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经济损失3000万元。财新记者注意到,在判决书中,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援引最高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做出的裁决,根据该裁决内容,“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与“煎饼、八宝饭、豆沙”等商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关联,构成类似商品。
  对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苏州稻香村相关负责人称“感到震惊”且“深表遗憾”,并表示已经提起上诉。该负责人还告诉财新记者,在2003-2008年间,苏州稻香村曾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使用稻香村商标,且否认有涉及第1011610号商标的侵权产品。
  苏州稻香村传承使用“稻香村”品牌始于1773年,距今已有245年历史。苏州稻香村成立于2004年3月,是由苏州稻香村食品厂、保定新亚公司及北京新亚公司联合投资成立的。1982年到1989年,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先后注册了饼干商品商标和果子面包、糕点商品商标,2000年将两商标转让给保定新亚公司,后保定新亚公司又将其转让给苏州稻香村。
  北京稻香村品牌始于清光绪21年,郭玉生在北京前门观音寺创建的“稻香村南货店”,1994年组建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2005年10月改制后成立北京稻香村公司。自1983年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获准注册苏稻商标至2004年苏州稻香村成立并受让苏稻商标,在这一时间段内,北京稻香村一直在使用胡厥文题写的“稻香村”作为其字号及商标,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及苏州稻香村未对北京稻香村使用“稻香村”三个字作为商标提出异议。
  而在2006年初,苏州稻香村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485837号扇形“稻香村”商标,后者予以核准,但北京稻香村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议。2013年,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于是,苏州稻香村将商评委和北京稻香村诉至法院。201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后认定:苏州稻香村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此后,双方商标大战升级。2016年3月底,北京稻香村分别向北京四家法院提起诉讼,称苏州稻香村使用与北京稻香村近似的商标,侵犯其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无边框“稻香村”标识以及悬挂相似匾额,并在“稻香村”前加注苏州字样以示区别。
  针对北京稻香村的起诉,苏州稻香村旋即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申苏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商标唯一持有者,并表示北京稻香村是被授权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其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传承历史。苏州稻香村负责人曾告诉财新记者,该公司从2005年起使用扇形“稻香村”标识,民国时期媒体资料显示苏稻使用“稻香村”手写体牌匾已有历史,法律无规定这种历史上长期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不能使用。(详见财新网:“‘稻香村’商标之争再起 苏稻将申请北稻商标无效”)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长期关注知识产权领域,她告诉财新记者,老字号的商业纠纷有其特殊的原因,从传统上看,老字号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地域区分,重名的两家店铺在其所在特定地域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消费市场,彼此之间并不影响。但随着市场的扩大,其生产的商品走出所在的地域,就会发生相应的碰撞和纠纷。“除了稻香村以外,还有天津狗不理和山东狗不理之争、上海张小泉与杭州张小泉之争,等等。”
  对于北京、苏州两家法院的两份判决,刘晓春认为,终审判决生效后,两家企业均需遵守判决。但她建议,明智的做法不是将商标大战进行到底,而是各让一步,不应将对方所拥有的价值和利益攫取过来。双方可以达成一些合作,例如一些品牌的交叉许可。
  刘晓春还表示,商标与普通的知识产权不同,本质上应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不管是北京稻香村还是苏州稻香村,都应在商标上标明其来源地,不应在宣传上含糊其辞或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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