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美国推出国债期货的目的不同,我国1992 年推出国债期货则主要是为了活跃国债现货市场。1992 年,我国出现了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形势严峻,政府被迫实行紧缩政策,两次调高存贷款利率,中长期债券的交易也受到很大影响,部分国债品种的价格甚至大大低于面值,严重打击了投资者购买的积极性。主要是为了活跃国债市场,1992 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先推出了12 个品种的标准化国债期货合约,包括在3 月、6 月、9 月和12 月交收的3 年期和5 年期1992 年国库券、3 年期1991 年国库券。第一批获得参加国债期货交易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只有20 家,个人投资者被拒之门外。 这样的规定限制了投资者的热情,市场交易冷清。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后,1993 年10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改进了合约品种和交易机制之后,正式将国债期货业务向社会大众广泛推开。自1993 年底起,全国其他地区相继开办了国债期货业务。1993 年12 月15 日,北京商品交易所推出了1992 年3 年期和5 年期、1993 年3 年期和5 年期等四个品种。到1994 年9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获准 开办国债期货交易时为止,全国范围内国债期货交易的场所共计14 家。 加上同期国内股票市场低迷,部分大宗商品期货又被暂停交易,大量资金无处可去,都云集到国债期货市场,国债期货市场出现了短暂的繁荣。(引自《资本市场20年》)
国债期货合约交易标的是名义上设置的标准券,但合约到期后可用符合约定的国债现券进行实物交割,因此涉及到国债实券与标准券之间的合理折算。对符合约定的国债现券按标准券票面利率作为贴现率算取净价,该净价相对于标准券面值100元之间的比例一般被称为转换因子,这也相当于将国债现券和标准券两者贴现率“取齐”后计算两者净价的转换比例。——中金所
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将特殊法人机构修改为“特殊单位客户”,并将其定义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客户;一般单位客户系指特殊单位客户以外的单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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