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干翻一片法律学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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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之行   2018-9-24 01:32   812870   9
刚才看到一个挺复杂的(盲人买媳妇那个),还有哪些比较有特色、让学法律的同学抓狂的案件?
名词解释:干翻,指的是如果把这案例作为考题,会让很多人答错答不全导致丢分。。。
p.s.大家出题时最好带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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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nix Zhong  2级吧友 | 2018-9-24 01:32:27 发帖IP地址来自
当年考过爱的春夏秋冬:

A市富豪陈大山于1997年创立经营大山集团,并育有两子两女,大女儿陈春、二女儿陈夏、大儿子陈秋、二儿子陈冬。陈春大学毕业后即进入大山集团,深得陈大山的信任,被任命为总经理。陈冬作为公司副总,协助陈春处理集团事务。陈夏自高中起即被陈大山送去美国留学。陈秋在A市国企顺达商贸公司采购部工作。

大山集团以水果起家,但陈大山希望集团能够实现多元化经营。为此,陈春从2003年开始努力拓展医药市场,投入巨额资金研发治疗头疼的新药“真灵”,由于技术底子薄弱,屡试不灵,为了避免前期投入打水漂,又考虑到虽然成分不符但试验结果对人体无害。于是,陈春同意了技术部门的建议,将试验品包装成治疗脚臭的“真香”出售。万万没想到,“真香”的市场反应出奇的好,实效远远超过了一般的脚臭药。陈大山大喜,决定成立专门的制药厂,由陈冬负责,扩大生产。为了筹措资金,陈冬决定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向集团内部员工集资。在说明大会上,陈冬并没有披露技术部门尚未搞清楚为何本来用于治疗头疼的“真灵”会对治疗脚臭有奇效这一秘密。由于市场热卖,前景可观,公司员工纷纷出资并介绍亲友加入。陈冬对此乐见其成,制药厂筹得巨款后购入国外生产线进行生产。

2005年3月,陈大山决定由陈春负责将企业上市。期间,出现了个别患者怀疑因服用“真香”而出现脚部萎缩的问题。但是陈春认为这只是个例,在招股说明书回避了“真香”面临的药理风险问题,公司顺利上市。两年后,关于“真香”的投诉越来越多。2007年6月,某国际公共卫生组织官员何番带队到大山集团调查,发现公司秘书米兰竟是昔日同窗。陈春了解两人关系后,向米兰开出当月十倍工资奖金,要求米兰与何番发生关系,米兰为了帮助男友还清赌债而同意。何番与米兰春风一度后,又提出长期保持性关系。米兰拒绝,何番恼怒,表示要深查大山集团。陈冬找到米兰,以偷拍的米兰与何番的床照曝光相威胁,逼迫米兰满足何番的要求。无奈之下,米兰又多次与何番发生关系,终因觉得对不住男友而服毒自杀。何番于2007年8月离开大山集团,调查中止。

米兰的男友贺石得知女友自杀后大恸,深夜借酒浇愁,大醉后驾驶摩托车在环路上高速飙车,与刚刚回国驾车的陈夏相撞后受轻伤,被陈夏送进医院。陈夏为贺石的颓废气质所迷,整日纠缠,并提出可介绍贺石进入大山集团。贺石假意接受陈夏表白,并加入大山集团,其实是想找到米兰自杀的真正原因。陈夏回国后发现,因为陈大山信任陈春让其主持集团业务,导致陈秋与陈春一直关系不和。陈夏劝说陈秋应该努力运用在国企采购部门的权力,帮助家族企业发展,以取得父亲的信任。陈秋深以为然,在陈夏的建议下,2007年10月,陈秋代表顺达公司以高价从大山集团订购了1000吨水果。12月,在对“真香”的药理风险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陈秋又与大山集团签订了大批量的“真香”采购合同,准备外销。由于顺达公司从大山集团采购的水果进价太高,销路阻滞,大部分水果烂在仓库中。而“真香”被出口到非洲后,部分黑人短跑健将因服用该药而脚部萎缩,严重影响了奥运会成绩,顺达公司为此支付大额赔款。2008年11月陈秋被国企开除,回到了大山集团。

陈春、陈夏、陈秋和陈冬兄弟姐妹四人,在公司内部展开各种明争暗斗。陈春为了报复陈夏和陈秋的结盟,遂主动勾引贺石。贺石自己在外开设了一家大通公司,想通过陈春与大山集团签订合同,陈春怀疑大通公司的实力,贺石伪造了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贺石又将业务转手给他人,虽然最后完成了订单,但是陈春发现产权证明为假,不想再与大通合作。然而,此时的陈春已经在与贺石的感情中难以自拔,在贺石表示要自残的威胁下,陈春只得同意继续与大通公司签单。陈夏发现贺石与陈春的关系后大受打击,决定报复陈春。2009年5月,陈夏将陈春带回家的公司核心技术信息外泄与大山集团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陈大山发现陈春与缺乏实力的大通公司签约,加之商业秘密外泄,对陈春非常失望,暂停陈春在公司的职务。贺石渐渐喜欢上了陈夏,遂向陈春提出分手,陈春急于挽留,向贺石透露大山集团正在与外资合作准备资产重组的消息。2010年4月,贺石在与大山集团股票停售前买入500万元。

2011年2月,大山集团重组计划失败,股票复牌后不涨反跌,大山集团开始走下坡路。陈春酒后说出了“真香”的药理风险和米兰的自杀真相。贺石联系何番,以米兰之死相威胁,要求何番重新调查“真香”。2012年5月,何番再次回到大山集团,深入调查后表示,“真香”危及人体健康的风险不是偶然性的而是对神经系统带有难以逆转的伤害。陈大山得知调查结论后极为震惊,一方面以提供给何番1%的大山集团的“干股”为代价,要求何番不公布调查结论;另一方面重新重用陈春,让其加大“真香”的销售速度,打算在该品牌破产前最后敛财。陈春掌权后最后提出与贺石复合。贺石想到米兰的死,决定报复陈春,在灌醉陈春后唆使何番冒充自己与陈春上床,陈春在醉酒状态下误以为何番是贺石,于是与何番发生关系,醒后后悔不已。贺石对其嘲弄挖苦,陈春冲动之下跳楼,未死但摔成植物人状态。

2013年8月,贺石到医院看望陈春时心生悔意,觉得不如让陈春早日结束这种虽生犹死的状态,于是拔掉陈春的输液管。恰好此时,陈大山和陈冬到医院看望陈春,发现后赶紧制止。

陈大山、陈冬与贺石三人厮打在一起,陈大山在被贺石击中鼻部后流血,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结论:陈大山存在高血压性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因纠纷后情绪激动、头面部受外力作用等导致机体反激反映,促发有病变的心脏骤停而死亡。)陈冬冲出医院追打贺石,贺石跑到马路对面出言辱骂陈冬,大叫:“有种就追过来!”陈冬被激怒,不顾红灯横穿马路时发生车祸,被撞成重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对此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2013年12月,陈秋主掌大山集团,聘请何番担任顾问。贺石召开新闻发布会,将“真香”的药物风险全部公开。大山集团四面楚歌。2014年3月,陈秋不得已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组进驻期间,陈秋与何番合谋,伪造了一份大山集团亏欠某国际公共卫生组织500万元的债务。事发后陈秋、何番被警方带走。贺石得知陈夏要出国,遂购买同航班机票,在飞机上向陈夏忏悔和告白。但是,因家破人亡而心灰意冷的陈夏,觉得一切因果皆出于贺石与自己的相遇,万念俱灰之下临时起意,谎称身上有炸药,逼迫机长飞往太平洋上某个小岛,飞机改线后失联。

问:案中人的刑事责任


后来它在网上火了,才知道这是北大法学院刑法老师车浩的四大神作之一。


附上另外三则:


爱的东西南北:

  1977年冬天,中国恢复高考,周小东、吴小南、郑小西和王小北经过激烈竞争,考入西京大学法律系。1978年春天入校,被分至同一件宿舍。四人志向各异,但都珍惜机遇,发奋读书,同窗四载,互相砥砺,结下了深厚友谊。1982年大学毕业,周小东被分配至西京省政府办公厅调研室工作,郑小西留校任教,王小北被分配至市检察院,吴小南则阴差阳错进入国有钢厂。四人约定各自努力奋斗,每十年一聚。

  转眼几年过去,吴小南成为钢厂副厂长。1985年3月,西京著名“倒爷”苏三找到吴小南,请其帮忙以统配价格批100吨钢材,吴小南看在发小的情面上,为其弄到批条。一个月后,苏三到吴小南家塞给其2万元表示感谢。吴小南感到意外,几番推辞之后收下,由此开始不满稳定的收入,希望改变现状。1987年,全国兴办起承包制,吴小南帮助苏三取得钢厂承包权,协定每年上缴国家200万,超额利润五五分成。一年之后,企业盈利400万元,苏三与吴小南商议,谎称盈利300万元,上缴200万元后再分给国家50万,实际余利由二人均分。在吴小南的支持下,苏三以此方法顺利承包钢厂五年。

  1992年2月,邓小平发表南方讲话。国发印务公司试点股份制改革,吴小南调任该公司经理。上任伊始,即以苏三名义成立另一家印刷厂,将国发公司的一部分业务转介给该印刷厂,吴获利数十万元。半年后,吴小南对国企再无留恋,辞去公职,下海创业。凭借多年经验和人脉,迅速建立起多元化业务的小南集团。1992年12月,意气风发的吴小南召集大学同学十年聚会。在聚会上,吴小南见到了毕业时分手的大学恋人莫小君,知悉莫小君已嫁给郑小西,但因性格不合常年冷战。此次聚会使得吴莫两人旧情复燃,也让一直暗恋莫小君的王小北黯然神伤。

  1993年1月,莫小君向郑小西提出离婚,郑不同意。莫小君决然离开,搬至吴小南住处,两人开始同居。郑小西深受刺激,认为莫是嫌自己清贫,此时正值海南房地产大热,遂决定也下海实践一把,于是找到调任市发改委的周小东,谎称父母手术需要钱,向周借款。2月,周小东从单位转出30万给郑,嘱其三个月内归还。郑小西携款赴海南炒楼。1993年6月,海南房地产泡沫破灭,郑小西全部赔光,无奈之下,只得向周小东谎称自己已备好还款,但遭遇窃贼,被洗劫一空。周看出郑撒谎,但基于多年同学感情不忍揭穿。吴小南得知此事,主动找到周小东还款解围,但叮嘱周对周郑保密。

  1997年香港回归,时任副市长的周小东赴港参访,结识了亚姐季军乐菲并为之倾倒。乐菲的真实身份是P国间谍,与周小东春风一度后,以帮助家族企业去内地投资为由,向周小东索求关于西京省改革的国家秘密,周小东百依百顺,向其提供。1997年10月,乐菲随周小东回到西京后,周小东介绍乐菲到小南集团工作,虽不上班但领取薪酬。半年后,周小东始发觉乐菲身份,吃惊之下找吴小南商量,吴建议周除掉乐菲,消除仕途后患。1998年6月,周小东在递给乐菲的酒中下毒,乐菲昏迷后,周误以为乐菲已死,遂找来吴小南处理后事。吴小南开车将乐菲拉到郊外埋尸,乐菲最终因窒息而死。吴小南的埋尸过程碰巧被和检察院同事一起郊游的王小北发现,但他没有惊动吴小南,反而借口劝同事换了路线,离开此地。

  此事过后,周小东不近女色,全心工作,很快升任市长。2001年中国入世,一系列改革措施出台。周小东为吴小南提供信息,帮助其抢得与海外企业合作先机。在周的帮助下,吴用集团大厦作抵押,虽超出价值向数家银行重复担保,仍取得数十亿贷款,偿清借贷后企业加速发展,成为西京商业巨头。2002年12月,吴小南再次召集毕业二十年聚会。自海南事件后回归高校、已成为学界名流的郑小西,见到吴小南和莫小君一起出席,心情郁闷,借酒消愁。吴小南也感到难以面对昔日好友。王小北提议,让两人像大学时那样打架出气,吴小南表示,只要郑小西能原谅自己,甘愿被打。郑小西借着酒劲,痛殴吴小南,吴不还手被打成骨折(轻伤)。郑小西却声称不宽恕,周看不下去,遂道出吴当年帮郑还款一事,郑小西懊恼离去,放言在不参加同学聚会。

  2003年3月,SARS惊现西京城。吴小南决定联合另一商界巨头陈大山,开发研制抗SARS新药。小南集团和大山集团联手入主已经上市的某医药企业,分别为第一大和第二大股东。后因争夺董事会席位,双方翻脸成仇。吴小南通过媒体,夸大甚至捏造大山集团生产的“真香”药品存在致命风险的消息。陈大山请示市委书记赵丰收(大山集团的后台)后,抛出小南集团为周小东代持部分股权的重磅炸弹。

  2008年1月,吴小南被立案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莫小君找到周小东求助。周小东决定兵行险棋,设计搬倒赵丰收。2008年5月,莫小君委托律师黄九以辩护人的身份会见吴小南,暗示其可暂作出不利于周小东的口供,伺机再翻供。同时,周小东授意莫小君带着录音笔亲自去找赵丰收,佯言吴愿意倒戈出卖周小东,并以奥运场馆附近的豪宅相赠。作为投靠赵丰收的投名状。赵丰收已经通过公安局了解到了吴小南的口供变化,遂信以为真。接受了房间钥匙。又为莫小君姿色吸引,遂以保吴小南平安为砝码,向莫提出性要求。莫小君逼不得已只好答应。并订好一家酒店。赵丰收和莫小君发生关系后颇为得意,夸耀自己在西京的势力范围,以及陈大山为其在P国购买别墅等隐私。整个过程都被周小东事前布置好的摄像机录下,莫小君将录音和视频寄到西京省纪委。2010年1月,赵丰收被双规后移交检察院,由于赵丰收供述反复,已经成为副检察长的王小北指令下属用手铐将赵的手和脚靠在一起,保持该姿势一夜之后,赵丰收全部招供。

  王小北明知吴小南可能涉嫌犯罪,但基于同学感情,决定对吴小南做不起诉处理。2012年5月,周小东升任西京省副省长,作为赵丰收的老领导,西京省委书记孙天宇知道赵的落马与周有关,且听闻周昔日与某亚姐的交往,决定通过吴小南彻查周小东。2012年10月,小南集团被人举报卷入“地沟油”事件,吴小南再次被捕。公安局刑警李大和王二奉命到吴小南家搜查。因西京堵车,两人坐地铁前往,不料被4号线上的惯偷钱四盯上,李大放在衣服里的200元钱和搜查证被偷走。两人到了吴家后,莫小君要求出示其证件,两人这才发现搜查证丢失,莫小君怀疑其身份,遂取水果刀威胁和阻拦,李大强行制服莫小君,王二进入屋内搜查,最后取走莫小君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莫小君找到公安局的朋友江五,想将扣押财物取回。江五疏通关系未成功。只得将部分扣押物品偷出,准备第二天交给莫。回家后,江五又临时起意,将笔记本留给儿子江小五使用,把其他物品交给莫小君时,声称笔记本暂未发现,江小五在将笔记本拿给邻居侯六修理时,被侯六发现了电脑内隐藏的赵丰收和莫小君的性爱视频,侯六查到该视频的男女身份后,给莫小君打电话,要求莫小君带5万元现金换回视频。莫小君被迫答应,带钱到候六家后,却被人从背后打昏后强奸。

  莫小君醒后报案,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王小北闻知莫小君受辱,又见侯六拒不承认,难耐怒火,在讯问侯六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侯死亡。检察长曹明向来器重王小北,为了保护他,让法医白七开了侯六心梗突发的假证明,按照一般违纪行为对王小北予以降职处分。两个月后,网上忽现当年莫小君和赵丰收的性爱视频,经查,系江小五放到色情网站“天国乐土”上,且已通过会员收费获利数万元。江小五在被捕讯问中,坦白自己当初打昏并强奸莫小君的经过。王小北这才知道冤枉了侯六,心灰意冷,自觉在机关内再难容身,遂辞去公职,下海做了律师。莫小君亦在视频流出后失踪。

  2013年,中国掀起反腐风暴。西京省委书记孙天宇退休。郑小西在西京省检察院挂职结束后继续留任,被委派为吴小南专案组成员之一。案件调查进入深水区,但吴始终不肯供认与周小东相关的情况。周小东希望救出吴小南,也为自己的仕途担忧,他认为破局的关键在于刚刚退休但仍对西京有重大影响力的孙天宇。周小东从孙天宇原秘书罗八处了解到,孙退休后痴迷德州扑克,但遍访高手不得。2014年9月,周小东经人引介,认识了一个刚从海外归来的面容已毁但牌技高超的“赌王”石贺,遂组局邀请罗八打牌,期间石贺利用千术骗取罗八5万元,罗八懊恼之余,将石贺引荐给孙天宇。石贺时输时赢,按周小东计划自然地输给孙天宇百万余元。孙已通过罗八知悉石贺的背后是周小东,对此心领神会。

  2014年10月,周小东拜访孙天宇,请孙在吴小南案上帮忙,孙天宇允诺。11月20日,周小东接到郑小西电话,得知吴小南知道莫小君受辱失踪后受到刺激,精神濒临崩溃,开始供出为周小东代持股份系“干股”等问题。周小东闻讯后半晌无语,明白大势已去。12月29日,周小东、王小北和郑小西突然接到失踪两年的莫小君的短信。信中表示,当年对不起郑小西,也明白王小北的心意,但与吴小南确系真心相爱。一系列事件让自己身心俱疲,本已无颜再面对吴小海和众同学,可是人生不能总是逃避。莫小君祈求三人念在同学一场,协力救出吴小南。同时向三人发出聚会邀请,相约一起跨年夜,以纪念毕业三十年。

  2014年12月31日下午,准备会后赴约的周小东,在会议上被纪委人员当场带走。当晚23时许,莫小君站在西京广场观景台上,静静地等待灯光秀和昔日同窗的到来……

  问:案中人的刑事责任。


一生何求:

  某市交警甲大婚临近,提拔在即,将于2000年6月8日随领导出国考察,出国手续均已办好,只待归来即与女友成婚。临行前一天(6月7日)中午,甲赴朋友婚宴,因开车,席间拒不喝酒,惹来同席的张三不满,遂趁其不备而在其饮料中掺入大量白酒,甲喝后方才察觉,但因心情好便未与张三计较。甲回家路上,已发觉酒劲上涌,头有些发昏,但未在意,继续前行,结果在拐弯路口处刮倒行人A。虽未造成A伤害,但甲亦惊出一身冷汗。赶紧将车停在路边,取出酒精测试仪一测发现,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85mg/100ml,于是买来几瓶矿泉水猛喝,并用路边卫生间的冷水冲头,再测含量降至70mg/100ml时又重新驾车上路。但是酒劲仍存,在下一个十字路口处未能踩住刹车,闯了红灯,将行人B撞成重伤,奄奄一息。甲大惊失色,赶紧将B抱上车开往医院,但是在医院门口,甲又担心暴露身份将来被追究责任,遂将B放置在医院门口希望被他人发现送去救治,自己旋即离开。一小时后,B被医护人员送往急救,但未能救活(从B当时的情况来看,即使没有耽搁救助时间也未必能救活)。

  甲离开医院后,心神恍惚,结果又与前车追尾,造成前车司机C生命垂危,甲在送C去医院的路上,越想越郁闷,觉得今天遇见的都是索债人,一怒之下,调转车头,开往一僻静处,将C丢掷车外即离开(后C因未得到救治而身亡)。甲开车回到自己小区地下的停车场,想起这一天发生的各种变故,悲从中来,觉得自己人生已毁,趴在方向盘上大哭一场后睡去。清晨醒来,甲心情悲凉,既然造化弄人,自己也要改头换面,重新做人。甲带上护照和全部积蓄,准备随团出国趁机出逃。临走前甲决定彻底地释放自己的情绪,遂加足油门,在地下停车场里横冲直撞,当场撞翻了3辆轿车,某私家车主D刚从车里出来,也被甲撞翻在地(事后检查为重度脑震荡)。甲全然不顾,高速扬长而去。

  甲随单位领导到乙国丙市后,旋即逃离,整容易名,在丙市蛰居下来做各种生意。转眼5年过去,甲在丙市形成气候,期间采用向丙市警察局长行贿等手段,逐渐成为黑白两道通吃的“大佬”。但是由于思念未婚妻E,故始终未婚,又怕给E带来麻烦,因此也始终未与之联系。2005年,甲终于难捱思念,遂派人回中国打听故旧情况。却得知未婚妻E早已与张三有交往,在2000年甲出国三个月后即与张三结婚,如今已为人母。甲由爱生恨,产生了报复之意,决定设计杀害E一家。甲令手下查明张三的生活习惯和上下班时间,得知张三烟不离手,且每天6点到家,E在下午4点之后,则一般会陪孩子F睡觉等张三回来。2005年6月8日,甲在乙国令手下王五在张三下班前一个小时,趁E熟睡之际,潜入E家中,释放煤气并封好门窗后离开。至6点左右,E和孩子F因煤气中毒陷入深度昏迷状态。此时,张三叼着烟打开房门,火星引爆煤气,导致E、张三与孩子F全部身亡。与此同时,爆炸亦波及E的邻居G家,造成G的重伤。

  事后不久,甲在乙国偶遇其与E曾经的共同密友李四,从李四口中得知,当年甲出国之前,E已有孕在身,只待甲回国后再告之以给甲惊喜,谁料甲一去不返,音讯全无,E肚腹日隆,为掩人耳目,不得已接受张三求婚,后产下F,实为甲之骨肉。而E多年来心中对甲思念不已,与张三生活得也不幸福。甲得知真相后,如五雷轰顶,追悔莫及,痛苦之余,心灰意冷,觉得人生再无意义,将刚成立的集团公司的注册资金8000多万全部抽出,大部分捐给慈善机构,另余3000多万携带回国。回中国后,甲出家为僧,隐居在某寺。转眼5年过去,甲已成为该寺方丈。2010年6月8日,因寺庙所在省份发生百年难遇大地震,多所民居学校坍塌。甲遂将3000多万元全部捐出,兴办10所小学。因捐资额巨大且身份特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甚至怀疑,警方经调查,发现了甲的真实身份,又发现在甲任寺庙方丈期间,曾收受小和尚H(富二代)赠送的书画价值共计5万元,为该小和尚引荐去其他大寺修行或佛学研究院深造。问甲的刑事责任。


甲的一生前传:

  1975年5月5日下午4时,18岁的少女郭芳站在5楼楼顶,望着楼下的人群。自幼父母双亡的她因幼师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心情郁结,要跳楼自杀。因众人围观致使交通堵塞,路过此地的张某对楼顶的郭芳大声起哄嘲讽,催促其快跳下来。郭芳受其刺激,脚又向前迈出了一步。在楼下一直不断劝慰郭芳的杨海(公务员,对郭芳暗恋已久)见状大惊,遂抄起砖头将正在起哄的张某砸晕(轻伤)。郭芳一下子清醒过来,放弃了自杀。

  杨海劝说郭芳找个工作好好生活,郭芳说自己最渴望当幼师。此时,耿某因地产开发的事情有求于杨海,被其拒绝。事后杨海想起郭芳的愿望,又电话联系耿某,提出若地皮批准,应在小区中加建幼儿园,并愿意介绍师资。耿某接到电话喜出望外,满口应允,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建园费用,只要介绍一个园长即可。后在地皮审批过程中杨海为耿某提供了帮助,绿城小区于1977年1月顺利建成。杨海让耿某联系郭芳,但不要提自己。1977年3月,郭芳担任“明天幼儿园”的园长,设立了接送孩子的校车,雇孙某为司机。5月7日,孙某驾驶时因闯红灯而与其他车相撞,车内两名幼童和一名老师当场死亡,孙某惊恐之余,拾起车内师生留下的财物,直接窜逃外地。消息传来,杨海担心郭芳受到牵连,遂为其提供财物让其在警方开始调查之前,就逃离A省。受此事影响,杨海入狱,从此与郭芳失去联系。

  郭芳逃到C省后,找过几份工作均因常神思恍惚而被辞退,愈发对人生感到失望,开始在夜总会中卖淫。1979年4月,郭芳与赵某相识。赵某提出将自己的一间小屋无偿借给郭芳供其卖淫,条件是郭芳要随时满足其性要求。郭芳答应。8月12日晚,赵某酒后敲郭芳房门,郭芳不愿开门,赵某欺骗说是进屋取东西,待开门后,不顾郭芳反抗而强行与之发生关系。事后,郭芳哭称要告发,赵某提出双方早有约定,即使郭芳去告,自己也不怕。双方的争吵惊动了赵某的妻子余某,余某在屋外听到隐情,怒火中烧,决定伺机报复郭芳。

  1979年9月初,郭芳发现自己怀孕,又惊又喜,为了孩子,决定不再卖淫,靠做钟点工勉强维生。怀胎8个月左右,余某找到郭芳,暗示其有必要去做一个性病检查,并介绍郭芳去自己的表妹董某所在的医院。余某与董某商议,为郭芳开出一份虚假的艾滋病感染的检验报告。郭芳拿到报告后大惊,问询董某后得知艾滋病患者的产婴基本上也是病毒携带者。万念俱灰之下,郭芳失去继续生活的勇气,打算与腹中的孩子同赴黄泉。1980年5月2日,郭芳在家中猛击自己腹部并吞服了大量安眠药。碰巧赵某又来找郭芳,见其倒在血泊中,大惊失色,赶紧送医院急救。经过抢救,郭芳生还,胎儿早产,但医生告诉郭芳,胎儿因受外力和药物损害而引起身体畸形,长大后会跛足。经过这一番死里回生,郭芳决定不管未来怎样,眼下都要努力把这个孩子抚养长大。因不知其生父为谁,故未赋其姓,只名之为甲。

  郭芳出院后,搬离赵某住处,并决意重新在夜总会卖淫,通过这种方式将艾滋病毒传播给那些寻花问柳者。1981年7月,郭芳结识了冯某。冯某对郭芳痴迷不已,提出要与郭芳长期交往。郭芳正想将艾滋病传染给这类男人,遂答应冯某的请求。1981年9月,两人开始同居。此后一年,冯某对郭芳照顾有加,郭芳逐渐被其感动。此时,余某出现,以将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诉冯某相威胁,向郭芳索要5000元,郭芳非常害怕,但是自己又没有钱,于是对冯某撒谎说自己老家亲戚得了重病,急需用钱,冯某拿出5000元送给郭芳救急并表示无需再还。郭芳大为感动,将钱给余某后,又去医院重做检查,结果发现没有任何艾滋病问题。郭芳又燃起了生活的热情,决定以后好好对待冯某。

  1981年12月,郭芳去商场返回时经过赵某家,见室内无人,桌子上放着一部手机,遂进屋将手机取走,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5000元。余某追出,双方争执,郭芳取出刚从商场购买的钳子威胁余某,将手机带走。余某大怒,便在网络上发布关于郭芳之前卖淫的帖子。冯某见邻居们都知道了郭芳的往事,于是对郭芳渐生厌意,整日殴打郭芳,甚至常常采用冻饿的方式虐待甲。郭芳由于对冯某心有愧疚,从一系列事件中也已猜到当年艾滋病的事情可能是余某与董某坑害自己,但希望给甲一个完整平稳的家,故一直忍耐克制。

  转眼十几年过去,甲长大到14岁。由于经常遭冯某打骂,且被同学嘲笑跛足,逐渐混迹街头。1994年3月2日,甲去洗浴城洗澡,看到高某将75号衣柜钥匙牌放在茶几上,遂将之取走。甲到更衣室后对服务员李某自称是高某朋友,受其所托来取东西,让李某开第一道锁,然后甲用钥匙打开第二道锁,取得钱包后,将钥匙放回原处。从洗浴中心出来,甲用高某钱包中的信用卡到超市购物2000元,又去ATM机取款,欲插卡时,发现有他人的卡未取出。于是按“继续服务”键,再按“取款”键,从该卡里取出3000元人民币后离开。

  1994年8月,杨海离婚后与女儿乙搬到C省,联系亲戚冯某时,意外与郭芳重逢。两人见面后互诉衷肠,郭芳才知杨海对自己的一片痴心。甲在屋外听到两人谈话,得知冯某并非自己生父,联想到这些年冯某对自己的虐待,遂起杀心。郭芳无意中发现了甲的意图,百般劝说无效后,向冯某提出分手,希望由此消祸。但冯某不同意,反而痛打郭芳。心灰意冷之下,郭芳决定将以往所有恩怨做个了结。10月1日,郭芳将赵某、余某、董某和冯某都约至家中吃饭,将甲和乙支开外出,杨海在酒中下毒后,郭芳每人敬酒一杯,除杨海外,在场人均中毒倒地。郭芳请求杨海帮她尽快结束生命,两人来生再聚。杨海拿着刀,看着在地上痛苦挣扎的郭芳,仿佛看到了20年前要跳楼的少女,但他知道一切都已经无法回头。

  就在杨海用刀刺向郭芳胸口的一刹那,甲乙正好回来,及时推开杨海。几人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被警方带走。甲看到郭芳的遗书,才明白郭芳是希望由她来了结过往所有恩怨,让甲能放下一切怨念,走上正路,与乙在一起好好生活。甲理解了母亲的所有苦难和对自己的爱,大恸之后,再也不做街头混混,回到学校拼命读书,与乙相依为命。转眼两年过去,1996年考上P大。2000年毕业后,放弃留在大城市的机会,回到郭芳的家乡A省B市。女友乙在B市幼儿园成为一名幼师,甲则进入公安系统,誓做一名守护校车安全的交警。

  问:案中人的刑事责任。


再附一个车浩老师写的出题说明。我觉得写的很好。


本学期的《刑法分论》课程已经结束,与同学们半年的相处很愉快。在课间答疑和教学网上的讨论中,一些同学的好学敏思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我也相信,即使在那些从未提问或发言的同学中,也一定隐藏着大量对刑法有兴趣也颇有心得的“学霸”和“学神”。作为老师,对此感到非常欣慰。

期末考试后,有同学表示这种考试方式很酷,也有同学向我表达了困惑。此外,关于期中试题,曾有同学提醒我留意网上的各种议论。对于一些关注点集中在剧情上的褒贬,我只能苦笑对之。我们是法学院,考的是刑法,无论编什么样的剧情,都是作为手段服务于考查刑法知识的目的。有些议论认为剧情不错但是题目简单,我也只能苦笑。以期中考试《甲的一生》为例,那题目其实不简单。能回答出所涉罪名,只是达到最初级的、获取及格分数的标准;题目中所隐藏的几个深层的知识点,以北大法学院11级本科生的答题情况来看,全班同学尚无一人全部答出。至于期末考题《甲的一生前传》,考点量和难度更是比期中题目翻了一倍。当然,或许其他院校或司考班的学生中另有高手,能够轻松地秒杀也未可知。可能吗?也许吧。

网上的议论可以不顾,但我必须要向各位修《刑法分论》并参加考试的同学认真说明的是,老师为什么要采取这样一种出题方式来考大家?难道真的是当编剧写小说上瘾了吗?非也。这不是一时兴起,而是有很多考虑。

首先,为什么不考概念题或简答题?我不太愿意。因为那样只能以闭卷的方式考查,而以刑分这么大容量的内容来要求同学们刷夜背考点,既是为难大家,考查的也只能是记忆力和备考者的运气而已。而且我一向认为,任何闭卷考试,都只是在找不到更好的开卷考查方式的情况下,不得已的选择。现代社会中,法律人所要处理的材料和信息更新不穷、瞬间万变,关键不是他记住了什么或者面对客户背出了什么,而是他懂得如何运用法律资源来解决问题。因此,对于法律专业来说,开卷考案例可能是更好的、更灵活有效的考试方式,它最能检验一个人是否学好了法条和理论,以及是否懂得如何将法条和理论用于涵摄案例事实。

不过,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所考的案例,必须能够胜任考查任务。如果所考的案例,翻开法典、教科书或讲义就应声而解,那这种案例考查还不如闭卷考背概念算了。这就涉及到要出什么样的案例的问题。我一直认为,本科生大班必修课的学习,重在掌握刑法知识的体系性;而研究生专业课的学习,则是在前述基础上,加大对于一些关键问题的理论纵深。因此,本科生的案例题与研究生的案例题必然是不同的:前者重在考查出学生对于整个刑法分则的体系性了解;后者则主要考查学生对一些重点罪名的重要争点是否掌握。

当然,作为老师,自然乐于见到同学对于刑法问题有进一步的思考和兴趣。因此,所出的案例,最好既能在鸟瞰的层面考查体系性知识,以此作为中等水平的尺度,同时,也要埋伏一些更深的理论考点,留给那些想要更高分数的人。

而这就不是出几个零散的小案例所能实现的目标了。的确,以往流行的案例题考查方式,题干大多几行字,最多不会超过半页纸。但是这种小案例的弊端也是显见的。一来,只能考几个有限的罪名,难以考查出前述所提及的对整个分则的体系性知识的掌握程度。二来,这种案例的考点非常明显,提问内容清楚无比,只要针对问题作答就是了。可事实上,比回答问题更重要的能力,是发现问题。现实中,没有人会把一份杂乱繁复的法律材料或者案件事实,加工剪裁成教学小案例的形式,归纳好几个问题送到你面前来寻求答案的。律师的工作,本来就是在几十本、数万页的卷宗中找出真正的法律问题,再寻求解决之道。

因此,习惯于“提问——回答”式的应试教育的人,一定要清醒过来。如果有同学告诉我说,你面对两页纸的题目,看不出其中隐藏着哪些问题,分不清哪些是重要问题和不重要的问题,规划不好重要问题的答题时间和不重要问题的答题时间,那么,我只能说,这场考试对你,已经部分地显示出评价的功能和效果了。一直以来,同学们可能习惯了传统的考卷,其中,5分概念题、10分简答题、15分案例题和20分论述题层次分明,出题者给答题者指出了重点,也安排好了答题时间。可是,习惯了这样应试的同学,走上社会后可能会感到茫然。因为无论在工作上还是人生中,都不会再有人给他出这种划好范围、指明分数、分配好答题时间的考题了。甚至,一些始终调整不过来的茫然者,只能又继续去报名参加考试来寻找自信了。

所以,我想出给大家一些能够规避上述缺点的题目。在《甲的一生》中,有10多个考点,在《甲的一生之前传》中,有近30个考点,它们都混杂在一堆剧情里,有些考点两句话即回答完毕,分数也只有一两分;有些考点可能需要你大书特书,分数有六七分;但这些都未说明,需要你自己去判断。其实,真实的法律业务,包括人生,也是如此。没有人会为你指明哪些是重点和关键,也没有人总在你身边告诉你哪些是你要珍惜的东西。若你不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分清轻重,懂得取舍,对不起,考试时间到了,人生旅途也已到站。你输了。

也许有的同学看到这里会有一点点小郁闷。其实也没什么,用一场学校里考试的小挫败,换早一点认清世界的真相,很值的。那些考分不高的同学,往往是由于花了很多时间在不值得讨论因而也没有太高分值的考点上,现在你切身体悟到了这一点,以后你就会明白,人生跟考试时间一样,四个小时看似很长,其实苦短,所以你要分清轻重,别再耗费时间和感情去从事一些不值得投入的事情(或者爱上一个不值得爱的人)等等。不然,那个结局会比考低分悲惨得多。(当然,很快你们就会看到了,老师希望藉此让大家切身体会这个道理就行了,至于给的分数,还是很仁慈的。)

此外,追下去的疑问可能还有,就算是出一个能够考查体系性知识和发现问题能力的大案例,有没有必要非要编那么凶残狗血的剧情呀。那么追求故事性,会不会喧宾夺主呢?这到底是刑法题还是编剧题呢?其实,这里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我一直想向大家讲但是没有机会说的,如今,就写在这里作为这半年相处的临别赠言吧。

我在前面说,开卷考案例之所以可取,是因为“它最能检验一个人是否学好了法条和理论,以及是否懂得如何将法条和理论用于涵摄案例事实。”这话没错。可是,对于一个真正的法律人的教育而言,特别是对于刑法的学习来说,学好法条、理论以及涵摄技术仍然是不完整的,那只是一半而已。这一半只是教会了你作为职业者的技术,那么,剩下的那一半是什么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先来回顾一下刑法学史上那场最著名的“学派之争”。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刑法学说史上曾经出现过一次最重要的、甚至可能唯一够分量的“学派之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旧派与新派之争,也称为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之争。旧派中的代表人物包括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康德、黑格尔等。这一派的理论原点,是人有自由意志,因此能够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相对应地,刑罚的目的在于给予这个自由决定犯罪的人以报应,同时,威慑那些能够自由决定的人不要犯罪。在方法论上,既然每个人都是意思自由的主体,都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因此,无论是张三杀人,还是李四杀人,在刑法上都被抽象成一个面目一致的行为人A在杀人。为了实现法治国的罪刑法定理想,避免法官罪刑擅断,古典学派要求司法者和解释者只关心抽象的A犯了什么罪,而不需要考虑具体的张三、李四或王五为什么犯罪。这就是方法论上所说的“抽象人”。我们通常所讲的“行为刑法”,就是以“抽象人”为基础,引入“科学”的视角,将行为视作一种客观对象,设计一套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来逐层解剖每一个犯罪行为。

我们今天在课堂上所讲的三阶层也好,四要件也罢,以及刑法教科书上的各种知识,根本上来说,都是古典学派的传承,都主要是在用一种科学和逻辑的眼光,不断发展各种解释观点,完善刑法理论的体系性,提升刑法学的技术含量。我在试题里面设计了近30个考点,对这些考点的理解和回答,都是在考旧派传统的刑法理论。

与之相对,19世纪末期的欧洲,出现了另外一批惊世骇俗的人物。这些人鄙夷旧派的观点,认为那些只关注犯罪行为本身的理论,都是书斋里的逻辑推演,面对社会变革中犯罪急剧增长的情况根本无能为力。于是,这些思想家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的个性以及这些人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上。这被称为是刑法学的近代学派,或称新派。代表人物包括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等等。龙勃罗梭从人类学、遗传学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原因,着眼于犯罪人的身体特征特别是头盖骨的特征,提出“天生犯罪人”的概念。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则认为,自由意志根本不存在,那只是一个纯粹的幻想和假设,人的行为都是人格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总之,犯罪人决不是面目整齐划一的、无差别的“抽象人”,而是一个个具有鲜活个性特征的“具体人”,他们的人格和犯罪原因相差迥异。

在新派学者眼中,一个人犯罪并不是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和选择的结果,而是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是各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原因中包括犯罪人自身的、主观的原因,如年龄、性别、遗传等;也包括客观的、外界的原因,如经济关系、职业地位关系、贫富悬殊、失业、人口密度、人种差异、政治、教育、宗教、风俗习惯等。其中,社会环境被认为是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即主要是由于外界原因的影响,通过犯罪人自身的条件,形成他们的恶性,从而导致犯罪。依照新派学者的思路,会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人们不能只关注针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因为那无助于减少犯罪;相反,更应当关注犯罪人,关注这些人犯罪的原因,由此改变引起犯罪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减少犯罪。第二,刑罚不应当是冷酷无情、以血还血的报应,因为报应对于一个意思决定不自由的人来说,既不正义,也不可能有威慑的效果。刑罚的目的应当在于教育和改造,因为那个受到外部各种因素影响而犯罪的人,他本身也是一个不幸的人。

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对抗,本来一开始被认为是在刑法学内部的争论,但是到最后,这种学派之争由于基本假设、价值观念和方法论上的根本对立,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研究“范式”,再企图用一门学科的基本性质来规定住两者,已经非常困难。“一山难容二虎”,分家势在必行。近代意义上的犯罪学犹如冲突天庭管制的齐天大圣,从刑法学中脱胎而出,从此自立山头,与刑法学渐行渐远(在欧洲,犯罪学还算是法学院的课程;在美国,则被划入社会学领域)。而刑法学经此学派之争,重新回到旧派的轨道(被称为后期旧派),龟缩为规范法学,研究对象只集中在对行为的法律解释,研究方法主要是教义学分析。从此,刑法学与犯罪学之间划地为营,不再开战,也几乎老死不相往来。

在今天国内的法学院和法学界,规范性的刑法学属于显学,而犯罪学地位边缘。一方面,犯罪学的理论研究没有并入社会学的研究传统,一直鲜见原创性的思想,同时,在缺乏雄厚的人力财力支持的情况下,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也很难取得成果。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人对新派思想不以为然,觉得那不过就是人文主义的闷骚,根本没什么技术含量。只有古典学派中那种条分缕析、精细入微、具有逻辑性和雄辩性的体系性论述,才算得上有智力挑战和技术含量的学问。在对待犯罪的问题上,专业人士应当只关心“法律问题”,只需要客观冷静地分析抽象人A的行为是否满足不法和责任,这种体系性检验的工作,才是专业范儿。总之,不掺杂情感的技术分析,才是好的分析;越冷酷,越酷。

规范刑法学的“技术流”之路没有错。尤其是对于一个司法权限不清晰、定罪量刑技术还非常粗糙的国家来说,只有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理论的精准化,才谈得上人权保障的理想,因此,体系性和技术问题,怎样强调都不为过。这学期,我们在课堂上和教学网的讨论版上,都是围绕着刑法学的各种理论问题,从技术层面讨论种种观点。

不过,我始终认为,近代学派的思想有其独特的重要价值。一个理想的法律人,他不能只是一个技术娴熟的法律工匠,也不能是一个仅凭着精湛的专业技能来冷静分析案件的机器。就如同缺乏医者父母心的医生,即使技术再好,也不能成为一个“大医”一样,面对各种犯罪,法律人也不能只是关注法律本身,却对案件中的“人”漠视无睹。在作为前提的专业技能之外,他还应该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有一种对人情世故的洞悉。他应该懂得,冷漠和仇视只会带来更多的仇恨。他会时刻提醒自己,在每一起犯罪中,被害人和犯罪人都是不幸的,一个希望为这个社会和国家承担更多责任的法律人,不仅仅是要完成准确惩罚犯罪行为的技术任务,同时,他也能够看到并会努力改变引起这种不幸的外部原因,来最终减少人们的不幸。在这一点上,近代学派(新派)的思想能够给人以提醒和启迪,甚至可以修补古典学派可能导致的过度沉迷于技术化的弊端。

我从来不怀疑北大学生的理想主义情怀。但是,很多事情,可能需要随着自身年龄和阅历的增长,才会有切身的体悟。在课堂上,老师能够传授的,更多的还是规范法学的技术问题。但是,我特别想提醒大家的是,除了走好古典学派的技术之路外,新派的思想也应当重视。我们平时所分析的甲乙丙丁或ABCD,并不是虚拟的抽象人,也不是哈哈一乐的对象,更不是被当做标本来解剖的客体。他们与你我一样,都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只是有时候被命运所戏,卷入到了偶然的漩涡中,成为被害人,或者犯罪人。可是,用什么方式来说明并且让大家永远记住这一点呢?空泛的说教是没有效果的。我想,如果能通过把一些犯罪的典型桥段,编成一个有剧情的小故事,再经过四个小时的紧张考试,绝大多数人都会印象深刻。这样,既达到了考核法律技术的目的,也起到了加深人文感情的效果。再过一些年,你差不多忘记了刑法中的具体条文或重要观点,但是,可能会记得这两次考试,会记得《甲的一生》及其《前传》中那些悲剧人物的大致形象。

那时,你肯定已经走上社会,成为一名律师,或者是法官,老师已经没能力再教你什么了。在你面对浩繁琐碎的卷宗材料时,相信你已经掌握了刑分考试中曾逼迫你锻炼的权衡轻重、提取关键的能力,当然,那时你也必然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专业技能处理问题。但,我还奢望的是,在你作为刑辩律师为一个被告人辩护时,当你作为死刑复核法官决定一个犯罪人的生死时,如果还能依稀想起当年考试中出现过的悲剧人物,由此让你在辩护时多一点耐心,在核准死刑时多一点斟酌,那么这两次考试就是有意义的。作为老师,夫复何求呢。

3#
刘洋   | 2018-9-24 01:32:28 发帖IP地址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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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学晨曦  3级会员 | 2018-9-24 01:32:29 发帖IP地址来自
都别说干翻一票法律学生的了,我举一个更有意思的真实案例,干翻一票律师,检察官,法官的……

案例发生地坐标:英国

R v Chamber [2008] EWCA Crim 2467, 17 October 2008.

2007年,发生过一起走私烟案件,被告人被控走私烟,被判社区刑(community sentence),并遭申请查抄令(confiscation order),检察官依据1992年的一个法令条文计算被告应付的金额是多少,一审法官认为,理由充分合理,判决被告应支付66120英镑。拒付的话,就要在监狱服刑20个月。

被告上诉。

上诉法院3位资深法官,听取辩论后,觉得没啥大毛病,应该依据92年的法令判决支付关税,并发布了判决初稿,支持签发查抄令。

然而,在正式发判决的前夕,上诉法官们发现,卧槽,卧槽,有个2001年新的法令,而根据新法令,92年的法令已经不适用于烟草了……

整个之前的过程,一票初审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上诉法官竟然都没发现那个法令。。。


————————

原因,是因为英国实行普通法,而英国普通法法系实在太悠久,判例,法令太多,而同时又缺乏全面的,完整的,制定法数据库,所以别说干翻一票法律学生,干翻一票律师法官的,都有发生过……

最终Toulson法官,作出同意上诉的判决,并说,

“缺乏全面的、具有超链接的制定法数据库……这就意味着,在许多案件中,法庭并不能发现当时的法律是什么,或者在法庭所关注的相关时点上,法律是什么,同时,法庭完全依赖当事人来告知,在相关案件中必须适用的相关制定法条款究竟是什么。这种可悲的状态,由相关负责机构引发多次了。”

————————

以上部分摘自Tom Bingham《法治》一书中的61-62页内容
5#
肉桂卷  2级吧友 | 2018-9-24 01:32:30 发帖IP地址来自

抢劫猥亵女老师(司法考试2004年卷四)

司考真题卷,一般从2002年那张开始做,做到第三套,相信你们还记得,卷四那道刑法大题目。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看完题目,一群荷尔蒙亢奋的少年少女们,已经被精彩的剧情深深地折服,感叹自己的暑假是那么的乏味无聊,谁TM还有心思去全面分析?

6#
匿名用户   | 2018-9-24 01:32:31 发帖IP地址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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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徐斌  4级常客 | 2018-9-24 01:32:32 发帖IP地址来自
谢邀。

大学毕业,租个房子,到期了,押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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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 2018-9-24 01:32:34 发帖IP地址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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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周明辉  1级新秀 | 2018-9-24 01:32:35 发帖IP地址来自
洞穴奇案:
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最少十天方得被救;
   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的;
   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生、法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
   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
   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
   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
   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
   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
   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请问,这四个人的行为,有罪?无罪?

这是美国法学家富勒假想出来的一个案例,各大法学流派为之争吵不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光难倒了一大票法学生,连最著名的法学家也不能给出十全十美的答案。
10#
匿名用户   | 2018-9-24 01:32:36 发帖IP地址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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