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特价机票不退改?是国际惯例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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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l17   2018-9-24 01:20   435290   10
境外航空公司的特价机票有没有不能退票/改签的规定?这是霸王条款吗?
作为一名消费者,怎么看待条款的合理性(对甲/乙双方的损失及影响)?
如不能改日期,那是否可以更改乘机人以减少消费者损失?

具体事件:
前几天帮朋友买了厦门到上海的机票,但因他没注意到日期但必须及时抵达上海,导致他现在只能自己再买一张票。我也没乘过飞机,也不知道特价票不能改签这样的规定。目前已经放弃退款,乘机人想承担全部费用。但我本身也存在考虑不周,但却没再详问他的原因,故决定和他平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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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律师  2级吧友 | 2018-9-24 01:20:53 发帖IP地址来自

前几天在携程网上购买石家庄返回上海的机票,不小心失误,错把6.13号的机票勾选成6.20号(两个日期都是周三,且日期选项在相邻的两行)。今天临近乘机才发现日期错误,去选择改签时被告知“特价机票,不可改签”,只好选择退票并重新购买。然而让人震惊的一幕发生了!总共1376元的两张机票,退票费竟然要扣除1208元!离飞机起飞还有一周的时间,我选择退票竟然只能被退还168元!天底下没有这样霸道、不讲理的事情。

这让我想起前年,我购买联合航空的机票,登机起飞时间先延期后提前,但我只收到延期的通知没收到提前的通知,导致未能登机。我请求退票,结果遭到跟这次中国联航类似的结局。反复沟通无果后,我一纸诉状把航空公司和票务代理公司告上法庭。后来票务代理公司全额退款,我也撤诉了事。

这一次,我不会像上一次那样操作了。我不会再与航空公司和票务代理公司进行任何的沟通,我会直接去法院起诉。即便他们答应全额退款,我也不会调解撤诉,我一定要拿到法院判决。不为别的,只为一个公平是非。

看新闻报道,机票退改签高额扣费乱象并非始自今天,我更不是唯一的受害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对此展开调查,然而涉事的15家企业被约谈后却无人到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迫于无奈,还承诺会致函国家民航总局。但就我今天的遭遇看,似乎情况没有任何改观。

我们国家有《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航空公司动辄以“公司有退改签扣费的内部规定”做挡箭牌,但众所周知,航空公司的内部规定不是法律,对乘客和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这些内部规定转化为了承运合同条款,但这在法律上也很可能属于霸王条款,未必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机票退改签高额扣费可能是行之已久的“行业惯例”,但在法律上未必站得住脚。

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权利受保护程度是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指针。在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消费者不能只靠企业的道德自觉和社会责任发现,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中国联航和携程网,咱们法庭见。一千多元的费用事小,但这样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事情不能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永远持续下去了。这一次,我不是单纯为了我自己,我会在法律框架内依法维权,在法庭上讲道理。我希望由法庭来做终极的裁判者,通过法律去推动建设一个更加公平有序的航空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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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澜  2级吧友 | 2018-9-24 01:20:54 发帖IP地址来自

先说结论:不是霸王条款。


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的主要争议点有两个。第一,航空公司销售特价机票的同时,对退改签进行一定的限制,这是否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第二,售票方在销售机票的过程中,是否提醒了消费者机票的退改签是受到限制的。


第一个问题:航空公司对特价机票的退改签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否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航空公司对机票的限制属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既然这属于格式条款,自然也就要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

合同法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但是,航空公司对机票的限制,并不属于第40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因为,判断有没有加重对方主要责任,不是看最后到底谁赚了钱,而是看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有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你购买全价的商品,自然能够享受到全价对应的服务;购买特价的商品,你的权利也自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我们要注意到的是,那些花全价购买机票的人,并没有因为多花钱就坐在了不一样的舱室,反而,你们还坐在一起,在飞行过程中,享受着同样的服务。

那你少花的这些钱,省在了哪里呢?

就是在退改签这里。航空公司卖给你便宜的票,对机票的退改签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为了保证一定的客座率,维持自身的盈利。

买全价机票还是特价机票,这是个二选一的问题。享受了低廉的价格和相同服务的,就要承担一定的不利,这是任何一个成年人都应当明白的。

可见,航空公司对特价机票机票做出限制,是一种正常的销售手段。在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似乎并无不妥,也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而,航空公司对机票的限制并没有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第二个问题:售票方在销售机票时,是否尽到了一定的提醒义务?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解释二 第6条第1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为此我特地打开携程搜了一下机票。

折扣越大,退改签的限制越大。而退改的限制就写在折扣旁边,橙色字体。个人认为,这样的提醒还是很明显的。

如果以上的法律分析还不足以说服你,不如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东方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

注:此案是最高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第51号案例,还曾经刊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0期

裁判摘要:
旅客支付了足额票款,航空公司就要为旅客提供完整的运输服务:旅客购买了打折机票,航空公司当然也可以相应地取消一些服务。但是。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和转签,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问题之所以有如此争议,其实还是因为不够有钱。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全价机票的确很贵。所以机票销售的常态是,特价票很多,全价票稀缺。长久如此,会给人一种错觉,那就是特价才是机票正常的价格,因而,人们就会追求全价机票所享有的各项服务。

个人拙见,有维权意识当然是好事,但从结果来看,“维”过之后,有“权”可用,才叫维权。不如想想,要是特价机票退票改签都和全价票退改签一个价格了,你哪能买的到那么多四折五折甚至两折三折的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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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临界线  1级新秀 | 2018-9-24 01:20:55 发帖IP地址来自

首先,这是国际惯例。不仅机票,连火车票/高铁票也存在不能退改的特价票。

其次,不是特价票不能退改,而是"有一种不能退改的票低价出售,被命名为特价票"。是先有不能退改,才有特价票。抛开"不能退改"这个前提基础,"特价票"就根本就无从谈起。

另外,合法吗?合不合法不知道,但在我看来,至少合情合理。
长久以来在买卖关系中"卖方大买方小"的格局造成的"店大欺客"现象,让我们本能地认为买方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买卖双方的不平等无非体现在话语权不对等信息不对等上。可是,在当下这种自己买错了票都可以去微信微博,甚至知乎控诉的互联网环境下,到底是谁的话语权更强呢?信息不对等是商家最强的撒手锏,强到很多情况下,互联网的力量还不足以将之抵消。所以,买方还是不是弱势?是。还需不需要特别照顾?需要。
但,在卖方已尽告知义务,信息不对等已经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我们真的还要偏袒买方,只因为我们自己也是买方中的一员吗?

很遗憾的是,即使是国际惯例,即使合情合理,特殊的国情和司法习惯,仍然会让我们在舆论的威逼下做出荒唐的判断。消费者状告运营商套餐流量清零并且胜诉,这究竟是民智维权意识的开启?还是舆论对是非判断的又一次裹挟?

5#
w2014  4级常客 | 2018-9-24 01:20:56 发帖IP地址来自
不是学法的,不能像前排律师小哥哥那样引经据典哈
但是我知道火车是不能随便说退就退的哦

至于说霸王条款…似乎没有人说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之,是合理合法的权益吧…
如果因为你没有享受到服务就不付账…请帮我向阿里云递交律师函吧。我租了一台ECS放了好久没有使用…
买低价机票,少买的不就是这个保证吗…
不然你以为买全价的人都傻?

我托您写律师函,写好之后我不起诉了…您大概也会把钱退还给我的吧…

嘛…我总不能去KFC买一个汉堡,之后丢在地上说我本来想买鸡腿,所以必须给我一个鸡腿…

给别人添了麻烦要道歉,要承担责任。
就是这样。
6#
非梧不栖  1级新秀 | 2018-9-24 01:20:57 发帖IP地址来自

这绝不是霸王条款,

人家价格已经够便宜了,也列明了后续机票相关退改限制,你要是觉得不合算也有其他同等舱位的机票供你选择,价格高,退改起来方便。

没有什么是既便宜,买到手又没有后顾之忧的东西的。

7#
梧桐树下的约定  2级吧友 | 2018-9-24 01:20:58 发帖IP地址来自

推出特价机票并限制退改签是典型的价格歧视策略。

限制退改签可以理解成和珅向赈灾大米中掺的那一把沙子。

换句话说,有效阻止了愿意出高价的人购买特价机票,在特价机票存在时保证了航空公司利润。

最后,价格歧视提高了市场运行的效率,以自由市场公平公正为理由消灭价格歧视都是耍流氓。

这个观点是高鸿业的,个人表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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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Yun  2级吧友 | 2018-9-24 01:20:59 发帖IP地址来自

我觉得这可以视为霸王条款

我希望机票不管是不是特价,提前两周或15天以上退改,提前1周退改,提前3天退改,分别给予不同的政策,起飞前24小时内只退基建燃油。

我有过提前50天订机票的,我想如果过了10天我行程必须改变,那在起飞前40天去退票4改签,对航司的影响应该非常非常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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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  3级会员 | 2018-9-24 01:21:00 发帖IP地址来自
我来回答一发吧,前央企航空公司十年营销管理工作经验,后自己开旅行社,对这个行业整个链条比较清楚,希望给大家帮助,以后买机票不要被坑。


1、特价机票不能退改是否国际惯例?不能退改的话能否更换乘机人?
答案是否定的,特价机票一般是指四折以下机票,属于促销仓位,因此退改规定十分严格,三不规定:不可更改、不可退票、不可签转,除非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取消航班或者时刻调整,才可以更改航班。
更换乘机人更是不可能,全宇宙都不行。如果这样可以的话大家随便买远期促销仓位,临近后随意更改给别人,在中国这种投机成风的商业环境下,给航空公司造成太大的损失。

2、四折、五折、八折、全价,我买的越贵,机上服务越好吗?
有的同学会有这样的疑问 给大家普及一下这两个概念:机票销售折扣仓位和飞机物理仓位。
销售折扣仓位指为了方便机票分价格等级销售,而设立的不同折扣区间,一般如下:
头等:A/豪华头等舱(A380机型)。F/全价。P/折扣。
公务舱:C/全价。D/折扣。I,J/会员兑换免票。
高端经济舱:W/全价(价格等同普通经济舱全价)。Z/折扣(价格与普通经济舱价格同步,如外放是5折,就是5折,最低45折起)
普通经济舱:Y/全价。T/9折。K/85折。H/8折。M/75折。G/7折。S/65折。L/6折。Q/55折。E/5折。V/45折。X/4折。R4折以下特价(不固定折扣)以及老人学生票/。U/国际中转。B/国内中转。N/团队。O/会员兑换免票。


物理仓位:国际航班:商务舱、高端经济舱和经济舱三舱布局,大飞机会有头等舱;
国内航班:头等舱、高端经济舱和经济舱。

大家平时买三折、四折、六折和全价机票,享受的客舱服务是一模一样的,因为都属于经济舱的范畴。区别在于仓位等级越高,累计的里程越多,可以更换更多的免票。相信出差多的同学对此了解很多:


什么概念呢,一张飞行时间两小时左右的航班,里程兑换的话大概需要12000里程,如果购票时候买全价Y舱的话,你可以累积1400公里,45折到75折可以累积一半即700公里,各位感兴趣可以自行计算。
另外,很多信用卡公司和航空公司有联名卡,例如广发银行和南航联名卡,普通卡每刷卡消费14元累积一公里里程;白金卡每消费7元累积一公里里程,平时刷卡多的同学一定要看过来。我自己就用这种方法累积了很多兑换免票。

2、代理商猫腻详细解析。
划重点!!!
16年7月份以前,国内机票销售行业,代理费是3+X 模式,3指3%的前返奖励,每卖一张机票,代理固定可以拿3%的奖励,X指后返奖励,航空公司给每个代理规定销售指标,目标达到后可以拿到此奖励,因此大代理为了冲量,临近考核期会把前返拿出来补贴,以期完成指标。显而易见,后果就是大的越大、小的越小。
16年7月以后,航空公司取消此3+X 模式,改为卖一张票,固定10元代理费。自此机票代理行业走向末路,大代理平均卖一张机票成本在20元,意味着每卖一张亏10元,日子还怎么过?怎么破?坑蒙拐骗江湖大招轮番上演:
第一、赌退改。
一张机票正常价格买的话,退票规定可以退回600,代理销售时候便宜30,规定不可退改,很多人会占这个便宜,卖100张票代理亏300,不过有10个人退票的话,就可以挣3000,何况很多航线远远高于10%的退票率,很多代理利用大数据去分析挑选退票率高的航线,收益颇丰。

第二、弃程机票。
为了销售更多目的地客源,一张伦敦-北京-哈尔滨的中转联程机票,价格经常会低于伦敦-北京的直达机票,全能的代理发现以后,你买的目的地北京,代理会买到哈尔滨。北京-哈尔滨这段经常就空了,给航空公司造成很大影响。后来知道此情况以后,航空公司采取行李直挂和出发地核查等手段,造成旅客无法登机或行李被运到哈尔滨。
某程网,这种机票黑心钱赚了太多,生小孩没屁眼的玩意!!

第三、积分兑换&团队机票分拆卖
上面提到了积分机票,很多代理用信用卡购票,随便上百万的里程积分,市面正常销售1000的机票,他挂700出售,你动心不? 代理3折拿的团队机票,市面5折,他4折销售,你动心不? 然而,兑换机票和团队机票退改规定十分严格,一旦你需要退改,麻烦就来了。

第四、机票平台糊弄消费者
按照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简称中航协)的规定,各网络机票平台(携程、去哪儿、飞猪、途牛)对代理商承担管理职责,应严查代理商的代理资质,通过技术手段监督代理商的违规行为,对存在恶意违规的代理商进行清理。在进驻平台签约时,代理商都需要交纳数万元不等的保证金。如果出现违规现象,平台会扣押保证金或扣除票款作为惩罚。换言之,代理押了一笔钱在平台处,一出问题,平台就会拿这笔钱来赔偿。“这次有平台提出退一赔三的保障,但这个赔三,还是用的代理商的保证金。”


这方面,携程不要脸是众所周知,无耻到了登峰造极的境界。
从技术角度而言,平台应该能监控到代理商的违规出票,因为票代的行为在票面上都能得到体现,比如机票行程单的价格、舱位等。现实情况中,供应商的违规出票现象却比比皆是。对于被曝光的代理违规行为,平台可采取措施清退涉事代理商。不过代理商换个马甲,继续又可上线。尽管国家对机票代理商有一定的资质要求,但很多人想办法绕开了。比如加盟机票代理,租赁‘航空铜牌’即机票代理人合法资质。代理人的门槛非常低,这也是违规现象多的原因之一。”

第五、捆绑销售
这个媒体已经曝光了太多太多,保险、酒店券、接机券、会员卡券,小字体标在隐蔽的位置,让消费者防不胜防。今年315曝光某程网仅仅靠此卑劣手段即敛财过亿。大家要擦亮眼睛。

第六、大客户协议票

 所谓大客户协议,是指代理商、航空公司、客户公司三方之间签订的购票优惠协议,优惠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某个协议的内容是某客户公司的员工订某航任意航线的全价机票,可以享受到8折的价格。而代理商可能以这种形式开票,以9折价格卖给用户。

  危害:航空公司如果查出该机票属于大客户协议,而用户并非该协议公司的员工,可能会拒绝登机。此外,因为这种机票通常不提供行程单,在报销上会遇到问题。

  鉴别:订票平台上,如果显示“不能提供全额行程单”,八成就是大客户协议票。


第七、员工票、内部票、同业票

  航空公司一般会给内部员工或直系家属提供内部福利票,还会为同行业从业者提供一些体验业务的机票,这些机票价格普遍远低于市场水平,在利益驱动下,部分会流出,被代理商出售给用户。

  危害:与大客户协议票类似,一旦被航空公司发现用户并非内部员工、家属或者同业人士,可能遭遇机票无效的窘境。

3、如何避免被坑?
第一:平台比价、官网购买
去平台搜索你所需的时间段、机型,比价挑选后去航空公司官网购买。现在航空公司PC和手机APP都十分智能和便捷了,也可以提前办理登机牌等。此种方法一定不会被坑

第二:如果平台买票,马上核对。
购买机票尤其是从航空公司官网以外的渠道购票,务必让售票方尽快提供票号。

什么叫尽快?最长半天之内。

什么是票号?就是一组13位的数字,相当于你与航空公司的合同号。例如国航是999开头,南航是784开头。请放心,机票代理一定知道这个名词。如果不知道,他们可以回家挖红薯了。

如果是网上订票,订票成功的页面上应该直接显示票号。
拿到票号以后,立刻访问中航信下属的信天游网站travelsky.com,或者致电航空公司(不是售票单位。文后附有国内部分航空公司热线电话),检查以下信息:

A 乘机人姓名、证件号、日期、航班号和时刻是否正确?另外还留意是否多出不是你预定的航班(原因不展开,只需记住这不是捡便宜);

B 票面价格与实付金额是否相差过大(不应超过20%);

C 如果能读懂航空公司票务条款,那么看看退改签政策、舱位等级是否与售票方说明的一致;如果来不及读懂,至少做到第1、2条;

D 建议起飞前一天再检查一次。

这里给大家示范一下网上查询的方法。如果不方便上网,可以拨打航空公司电话查询。

A 进入 travelsky.com 信天游网站

B 输入机票号码和名字以后,会出现

C 核对信息

一旦通过以上步骤发现问题,或者售票单位根本不提供票号,请看:

如何维权

1、联系售票单位。如果对方称解决了问题,务必重复上面的检查进行核实;

2、如果无法解决,则联系航空公司客服帮忙。但是,但是,但是,航空公司可能会以这是第三方出售的机票为理由,拒绝协助。怎么办?

3、【醒目】那就要求航空公司客服将事情升级为投诉事件,请求航空公司查处代理商的违规行为,态度一定要坚决!这类投诉,航空公司必须受理!

4、如果航空公司仍然拒绝帮助,那么请向民航主管机构投诉。据大量网友亲测,投诉管用!

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投诉航空公司)

电话:010 - 64287798

网址:caacca.org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投诉票务代理)

电话:010 - 84485238

网址:cata.org.cn


目前最稳妥的,还是直接向航空公司购票

希望最后的结果是市场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让大家飞得又方便又放心。


附:国内部分航空公司热线电话

国航:95583

南航:95539

东航、上航:95530

海航:95339

川航:028-88888888

深航:95080

厦航:95557

山东航:9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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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先生  2级吧友 | 2018-9-24 01:21:01 发帖IP地址来自

赶到机场的时候,刚刚关闭舱门。通俗一点:kao,我误机了!于是,打电话给航空公司,要求退钱改签。可是,航空公司的美女客服用很温柔的声音拒绝了我:sorry啦,这是特价机票,在购买的时候都告知了不得签转不得退票。


这让我瞬间就明白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些大公司专门聘用这些声音好听的客服人员?你总不好意思对着这样一个温柔无辜的声音大吵大闹发飚吧!


但特价机票真的就不能退吗?为什么航空公司可以强硬的要求我们必须接受这样的条款?难道特价机票不是为了促进他们的商业利益?难道他们以为这仅仅是给我们这些老百姓的一种赏赐的恩惠?

虽然,我们购买机票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与航空公司达成了运输合同,事前有告知,就意味着不能退票的条款已经包含在这个运输合同之中了。

但问题是,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到它可以霸道地排除一切的限制呢?这样的条款在本质上一种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则上,消费者和航空公司都应该恪守相互的协议,不能违约。


但人生总有意外,有时违约也情非得已,比如没有赶上飞机,比如临时有事去不了,等等,当然不论何种情况,这都算是一种违约,违约当然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只是,航空公司可以一方面免除了自己违约的赔偿责任(比如,延误会有什么赔付?),一方面却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航空公司的这一违约责任设置是否真的如此有效?至少,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航空公司的霸道条款其实是一种自作聪明。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说,违约责任的承担有其原则,即应该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限的原则。这个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以正常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退票会对航空公司产生损失吗?在特价机票的问题上,航空公司的每一次飞行都不因缺少一人或者增加一人而停航,一个乘客的不登机的行为影响不到航空公司的出航计划,这就先排除了航空公司将出航费用分担给违约者来计算其损失的可能。

实际上,退票其实对航空公司基本上没有损失。因为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班的座位是固定数额的,要有损失只有在实际起飞时出现的空座,这样时候才能有所谓的损失。否则,起飞时如果是满员的话,那说明即使这个乘客未能登机,但是航空公司也是及时将该座位出售给他人,从而弥补了损失,这个时候,不管该位乘客的行为如何,都不会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失。


那有空座就一定意味着航空公司有损失吗?这也不一定。因为,如果有空座,说明航空公司并未将该航班的机票全部售罄,退票的行为,并不影响航空公司的销售行为。


在延误的情况下,假设,该航空公司该次航班上只有一个乘客未能登机,但飞机起飞时的空座有两个以上的空位。那这个时候,就说明了,即使该名乘客登机了,也不能保证该次航班是全部将座位售出完毕了的,单个乘客的违约并未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失。


在这样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本身都无法将空座全部出售,但是他在这样的情况一样会起飞航行,那一个乘客的行为不会影响其起飞航行的决定,也没有给航空公司带来额外的损失。如果在引入两个以上的乘客未能登机的情况,这样的问题会更复杂一点。但基本原理不会变。



其实,只有在一种极端严苛的条件下,航空公司才能证明其因该名乘客未能登机从而造成了期待利益的损失。那就是飞机起飞时,出现了与有未登机的乘客人数相同的空位,这个时候,才能恰好的证明了该名乘客的未能登机也影响到了航空公司的票务销售,损坏了其期待的销售利益。


但是这样极端的例子其实要遇到特别困难。旺季的时候,机票销售好,航空公司也很少特价;特价的情况是航空公司的商业策略,在淡季或者竞争激烈的时候推出的一种商业活动,这个时候一般就很难出现上述的极端情况。除此之外,所谓损失,不过是销售行为的成本而已。


而且,这个问题上,最重要的应该是航空公司应该为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损失为基础的原则岂不是一纸空文?



那些购买了特价机票而又未能登机的人们,不要那么轻易的就被航空公司的条款所吓唬,我们应该相信法律本身,也更应该信任法官们的法律素养。


我们就要航空公司退我们的钱,至于是扣20%还是扣30%那可以商量,但是我们绝对不要那么窝囊的就放弃全部的机票钱。声讨是无意义的挣扎,而用法律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才是正确有效的抗争!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意思就是:不要因为利益小而放弃,任何一个微小的权利都值得我们去珍惜,都值得我们去斗争,否则,越来也多的小的权利会被渐渐蚕食,到时候,没有小的权利,也没有了大的权利。

最后说一句,我退掉了我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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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蛋炒饭  2级吧友 | 2018-9-24 01:21:02 发帖IP地址来自
中国当下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日益增长的合法权益与落后的智商之间的矛盾。

当然,我不是在说题主,而是在说一些答者。现在在知乎,仿佛会说一句,不问是不是就问为什么都是在耍流氓,就能博得满堂彩,搞一个大新闻。还有目前第一的答案,对于你的定义我只能说一句,呵呵。
目前不给退票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打点话给购票平台,不给退改签的,一定要再打给航空公司询问。因为有些无良的购票平台就是这样,以为消费者都被他们蒙蔽了双眼。如果航空公司说可以的没问题,相信后面我就不用说了。其实这个过程中,购票平台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是涉嫌诈骗的。
另一种就是所谓的,特价票航空公司也不给退改签的。
想必买过的人都清楚,购票的时候旁边确实会有提示,特价机票不给退改签。曾经我也遇到过这种情况,打电话给航空公司询问,据理力争未果。当时客服小哥是这么说服我的,我们这个规定是有明文提示的,怎么能说是霸王条款呢,霸王条款都是不写出来的。当时我就明白,看这感人的智商想必是解决不了了。霸王条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讲道理说,航空公司特价票不改签这一规定是不是有失公正,是不是免除了自己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我想是有的。
有些童鞋说了,你既然买了特价票,就应该享受等价的服务,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道理我都懂,但既然航空公司推出了特价票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就是为了降低航程空载的风险。那么现在特机票不给退改签,就摆明了把这一风险转嫁到了消费者头上,而且有些消费者无奈之下退了票只拿回了可怜的一点机建费、燃油费和保险费,然后航空公司转身又把这张票卖给了别人以,一张机票卖了两次,好开心啊2333333。我是买了特价票,但我也是乘客之一,跟其他的乘客没有什么不同,也有正当的利益诉求。还是理解不了的,我希望你们以后千万不要去买打折的任何东西,如果买了希望不会出现任何售后问题。从此告别双十一双十二,指不定就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呢。
关于这个霸王条款,好像已经有诉讼案例了吧。存在的事情不一定就是对的,就比如机建费的由来,有兴趣的童鞋们可以去研究一下。
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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