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读者提醒,因答主对“剧情歌”这一事物有些误解,前提出现错误,理解也随之发生偏差,现对回答进行修改。 由于答主此前一直以为剧情歌的歌曲在制作时已经包含了关于剧情的旁白,因为答主也听过这样的歌曲,但是本次涉及的歌曲,以目前还能搜索到的那首为例,歌曲制作里仅仅只是纯歌曲而已。因此,剧方的指控,并非是广播剧剧本与歌词的对比才对,关于细节剧情与广播剧剧本相似性的指控,应该转变为,PV策划剧本与广播剧剧本的比对。 剧情歌作为一种介于小说和音乐的新体裁,本身和电影类似是多种要素的综合,牵扯进PV也同样如是。也就是说,在制作发行过程中,剧情歌整体版权或使用权归于策划人或制作人(策划人和制作人从各要素创作者手里获得使用权,或与创作者合同约定的特殊职务作品制作人拥有某些要素的版权),但是词、曲、PV等各要素单独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由于和我谈话的读者有说,策划人获得的只是纯歌曲的词曲作品的使用权,且本身约定的是非商业使用,这么一来,也就是说,该策划人如今进行商用的行径涉嫌违背与词作者和曲作者的合同规定,侵犯了两位作者的权益,违约与侵权竞合,择一主张。这两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用诉讼的方式追讨他们应有的权益。 另外,由于涉嫌侵权的PV策划剧本,对于纯歌曲里头的歌词是否侵权需要进一步验证,我评论区有位读者一开始倒是想要通过争论歌曲并非微小说的演绎作品,来妄图割裂纯歌曲和这个策划的关系。其实这是很不对的。如今分辨清楚,的确可以看出指控的PV旁白的叙述上和图绘上面。单纯看歌词的话,除去“一拜天地”这四字屡次的点题,其余部分指向确实比较模糊。若单纯提取词作观看,也契合你的观点,判定为原创作品的可能性很大。不过这个也需要词作者的创作动机看,若是策划人本身就有向其要求过我需要一首贴合微小说情感的词作,那么虽然提取情感的创作只能说借用创意后的原创而已,它们之间仍具有衍生联系。但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又或者词作者配合着提供的曲子写了歌词,只是被后来策划人看到这整首歌与自己的策划适合,商量后拿来用,那这词和曲倒真是百分百的原创了。 但作品一经诞生即受保护,这和他们是原创作品还是演绎作品没有多大关系,是否涉嫌侵权需要作实质性判断,但不是每一件演绎作品都会构成侵权,何况就算演绎作品具备相当独创性,想要撇清两个作品的联系那几乎是不可能。但这根本就不重要,鉴于词和曲单独看很难看出其与故事的联系,如果创作者主张其与这个故事没关系,它有很大的证明可能,若要进行割裂,那也要容易得多。甚至就算证明不了,它也能够被原创者继续使用。 一句话,对于未涉事的部分,也由于自身的一些特性,达成与策划的割裂是比较容易的。且由于违约,曲和词可以被收回各自作者手里继续使用,剧情歌的各要素部分本就独立受到保护,在涉嫌侵权时也同样可以分割来对待。所以我评论区那位读者询问是否能让纯歌曲继续用在其他地方,自然是可以的,不说商用的使用权还在创作者手里,歌词本身的表达除去个别部分并没有足够指向与微小说题材的明确关联,而且旋律就不说了,歌词的话作者本身也是能更改避嫌的嘛(不过这个前提是先把违约后的事情算明白先)。总而言之就是,完成脱身还是比较容易的,这方面说的是法律上的,至于舆论场上,看情况喽。 在此感谢下评论区 @衣半苌 的补充,这位姑娘虽然对一些概念很不熟悉,但是起码关于各要素单独保护这一点的大方向还是认知正确的,且由于剧方的指控在阐述时是存在模糊性的,不清楚他们指控的明确对象是什么,我因为认知前提有误以为是歌词涉嫌侵权,这位姑娘认为指控的明确对象当是PV的图绘和剧情旁白,观察能力和思辨能力不错。 =====================以下是原回答修正版===================== 作为一个听过歌但是没看过剧的人(当然歌也没听完,因为对这类题材根本不感兴趣),昨天偶然在B站上看到相关视频(UP主把微博声明搬到视频里展现),多瞅了两眼,大致了解了一下是什么事儿,顺手在视频下边留了言。刚在知乎搜了一下发现居然有类似问答,我就干脆把发言搬过来修改一下,当个存档算了。 从微博的控诉来看,简而言之就是目前两首关于《一拜天地》的剧情歌,广播剧方认为他们在未取得授权许可并其中一首剧情歌发布于商业平台,另一首剧情歌商用的情况下实行改编创作,该创作及使用行为涉嫌侵权广播剧方的权益,于是广播剧方决定愤而下架(当然我本人不理解也不认可这种举措)。 由于我本人从多方表述上,一说是与微小说原作者协商好的取材,一说取得微小说授权的,我实在搞不清楚歌曲方和广播剧方到底是和创作原型作者协商取材故事梗概,还是原型作者开放微小说二次创作授权取得的公开授权。这方面的表述实在是太模糊了,如果真的只是一个梗概取材的话,基于很多人不了解创意不受保护的问题,且创意和表达有时也难以分辩的问题,那么后续向原型作者取得授权,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这是两个原创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如果是后者,那这是一个演绎作品,和一个原创作品和一个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所以分情况说一下吧: (1)如果广播剧方和两首剧情歌的策划团队都是在某位网友的梗概取材下展开的创作(由“创意”到“具体表达”),那这位网友属于创意提供者,广播剧方使创意表达为广播剧剧本,而两首剧情歌背后两个不同的策划团队使创意表达为音乐进行中插入的旁白,所以广播剧方对广播剧剧本享有独立著作权,两首剧情歌背后两个不同的剧本策划也对各自PV或剧情歌剧本享有独立著作权。 现如今,广播剧一方认为两首剧情歌背后两个不同的策划方方,在剧情歌剧本上,尤其是显现人物故事和背景的旁白部分,兼之图绘,都并非基于微小说(创意)所进行的独立创作,而是基于广播剧剧本的内容进行的改编,属于侵权广播剧方的改编权(是的,别整那些什么“借鉴”、“洗稿”、“伪原创”等词汇,看的我脑壳痛,词汇滥用倒是真的)。同时其中一首歌曲在发布时有添加“广播剧”的tag,并在宣传时有虚假宣传行为,令人误以为这是广播剧的衍生产品,混淆听众,涉嫌侵权(可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六条)。所以总结起来就是涉嫌侵权改编,实施了市场混淆行为。 所以就这样喽,就是这波操作我挺看不懂,感觉像在跟自己怄气一样。这是觉得作品展示出来,传播出去会遭遇侵权,所以决定终止展示和传播了? 另外也说一下,关于作品是否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决定是否为作品的一大要征是“独创性”,所以合理获取授权改编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都是可作为作品(微博和同人在著作权法上的争议也正是来源于此),改编作品是一种演绎作品,但同样可以具备独创性,是具有法律保护的作品。演绎作品可以是独立完成的,非模仿性的。但具备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不一定意味着它不侵权(可以了解《死了都不卖》的填词败诉案例)。但需要说明侵权改编的非法演绎作品也同样受法律保护(2010《著作权法》修法),只是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就有以任何方式利用作品的自由。 微小说作为一种文字创作的智力成果,具备独创性,客观形式和可复制性,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可是一说微小说,又一说梗概,我也搞不清楚他们是怎么定义的)。著作权法的保护不以其字数作为标准。此处将之定义为创意来源,除了广播剧方表述模糊以外,很多时候过分短促的文字带来的是思想的高度浓缩,人们可以轻易地攥取思想后进行自我表达(就是说这个原型你确实把它当作品对待,或者当创意梗概都行)。在搜了那个117字的微小说后,如果诚如广播剧方的微博所言,他们对于这个故事有着一整套自己完整的独立设计,贯穿剧本创作的环节,如此之高的独创性,其实已经可以作为原创作品了。虽然剧方是有取得那网友授权的,但我感觉这个象征意更大于实质意义。故此这里推定的是两方都是基于一个相同的、他人的创意而进行的独立创作,只是成品与成品间涉嫌侵权。
(2)如果是后一种情况, 其实这个更准确一些,摆在上边那个反而是我的私心,因为当同人对待比较麻烦,我不是很想打那么多字。 虽然微小说的版权并未列入立法保护,但是微小说作为一种文字上的智力成果,同样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广播剧和歌曲方同样在原作者开放授权下创作的作品属于二次创作的改编作品,也就是俗称的“同人”,亦属于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呢?演绎作品也是享有著作权的,甚至非法演绎作品(比如未经授权之类的)也享有著作权(2010《著作权法》修订时去掉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句话)。修法的其中一个原因是,赋予违禁作品以著作权,著作权人就可以以自己的著作权去禁止他人对违禁作品的抄袭、盗版、改编等。著作权法也规定了演绎作品的使用不得损害原著作所有人的利益,这也表明演绎作品对于著作权的使用是可以被原著作者主张限制许可的。 放在这里的话,就是微小说作者在开放授权的同时曾声明禁止商用,而剧情歌的商用侵犯的是微小说作者的权益(非广播剧方),鉴于有读者说,词、曲作者在给予策划人作品使用权时,规定的是非商业使用,因此微小说作者、词作者、曲作者都可主张自己的权益。 然后广播剧和剧情歌的纠纷,剧本与剧本、图绘之间的纠纷问题,我看到剧方控诉里头是认为剧情歌描述人物故事和背景的旁白,还有图绘里头有使用了广播剧的独创性桥段,似乎剧方认为这是抄袭还是什么的?由于我不清楚雷同元素有多少,但是在这件事情上用改编去理解可能会更好。剧方的控诉是想说剧情歌策划方是根据广播剧剧本而非微小说展开的二次创作,涉嫌对广播剧的非法改编。 啥意思呢?就是说,广播剧是微小说的二次创作,同时属于合法演绎作品。而广播剧方认为,剧情歌的策划剧本和图绘是广播剧这个演绎作品上的再演绎作品,但涉嫌非法改编(这里的授权方变成了广播剧方)。通俗点说是,剧方控诉,广播剧是微小说的同人,剧情歌同时是微小说和广播剧的同人,但剧情歌借用故事人物和故事背景时取得微小说的二次创作许可,但未取得广播剧方的二次创作许可,现广播剧方控诉剧情歌的策划剧本和图绘与广播剧剧本存在雷同,或者涉嫌非法改编(我觉得构成侵犯改编权的可能性更大),加上违背微小说方发布过的禁止商用声明,剧情歌策划人涉嫌同时侵犯微小说方和广播剧方的权益,请问怎么办? 所以就是这么一件事情,哎,妈呀,写这一大段快累死我了,你如果不从“改编”的角度切入理解,是从“抄袭”角度切入理解的话,你会懵的。 厘清这一点,我们可以继续看,剧方的控诉构不构成咱们另说,但由于演绎作品也是享有著作权的,同时出于原著作者在授权广播剧方二次创作时达成的协议或承诺,在对外声明要求二次创作者尊重广播剧方享有的权益。剧情歌一方若将基于微小说二次创作的歌曲拿去商用必然是侵犯微小说者的权益,而如果剧情歌的某些部分对广播剧的非法改编是得到证实与确认的话(整体判断方法有专家鉴定或大众印象,这俩方法一般看情况在司法审判上适用,一般复杂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都用专家鉴定,辅之以大众印象作参考,当然若真的太简单了,有时大众印象估计也够了 ),剧方也是可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_╰)╭。 但是补充一点,如果涉嫌侵权外的其余部分,不再打着该题材的名号,作品本身与微小说或剧的关联性不大的,比如词作换个套进去的题材,比如曲子换个词作,还是能够继续再使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