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创始人要用另一个公司来持股自己的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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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3-2-18 12:09   4783   5
1,像唯品会董事长兼CEO沈亚本身就持有唯品会18%的股份,为什么还要通过Elegant Motion Holdings Limited持有唯品会17,622,358普通股,占总股本的17.35%;唯品会副董事长洪晓波通过High Vivacity HoldingsLimited持有唯品会13,563,810普通股,占总股本的13.36%;唯品会董事吴彬通过Rapid PrinceDevelopment Limited持有唯品会5,544,181普通股(约277.2090万份ADS),占总股本的5.46%。
2,还有京东的上市股权结构,刘强东和管理团队持有18.1%的股份,为什么还要通过HHGL 360Buy Holdings, Ltd.持有15.8%股份呢?
3,这样做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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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回答  16级独孤 | 2023-2-18 12:10:00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
讲的很多我都听不懂
我说点听的懂得吧
1 规避责任
我可以用10万注册资金的公司控制5000万的企业
因为有限责任,大不了背负10万的有限责任结束了。更不要说是否能穿透的那么深
非常多诈骗公司采用类似的方式,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2 成立专门与员工签约的公司,注册资金1万元。
公司所有的业务以劳务方式外包给这家公司,劳动仲裁?我直接宣布破产,最多赔你1万。
3 合法避税,前面有人讲到双重纳税的问题,确实如此,如果一个纯持股公司这么做意义很小。但是大部分不会是纯持股公司,会做资金分解的。另外纯持股公司也会挂上七姑八大姨等退休返聘人员来只做成本,100%的个独也无需所得。而现在的疫情,国家100万以内所得5% 300以内所得10% 假设我整体的收入有1000 ,我拆分到4家公司去,只需要缴纳10%的所得,比高新企业的15%还要优惠。讲个笑话,我知道一家年入4600万的公司,给政府做项目申报的。但是在系统里他仍旧是小微企业,享受国家各种优惠。系统里也都说他在变相规避,但这合法的,除了财务上麻烦其他划算的多。

4 套取各种补贴,大的公司一般会有一个项目申报部门,大概2-3人的配置。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公司的研发和项目情况找符合的政策申请补贴,正常情况下一个项目一家公司只能有一个。可是人家是公司集群,只要有合适的账务往来和项目列支,把著作权,专利,研发费用及各种东西套上。正常整个部门能给公司套到100-300万不等。某些国企其实和南极人也差不多,顶着国企的牌四处拿项目,自己也不做,总集完做二包。有些地方的领导背景深厚,调任到开发区做主任需要业绩。堂而皇之的把国企叫过来,合资成立公司共同拿地。再当起拼缝和二房东,中间可操作的空间太大了。而领导一走,资金一抽,留下的不过是一地鸡毛。

先说说这些吧,不过如果你刚创业,暂时不用考虑这么多,这些都是你有收入之后的事情。刚创业自然人持股没啥问题的,我刚创业的时候也就3万的注册资金开始,后面慢慢增资的。说起这个,我再点一下,自然人股东增注册资金后可以以平转的形式转给其他股东无需缴税(合法收入)而购买企业的股份因为无法按时支付的情况下,可以约定不高于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进行兑付。怎么个意思呢?我可以把股权变成债权,既规避了风险,又确定了收入。当然,20%的税还是要缴纳的,以前可以区社区,票便宜很多。
3#
期权匿名回答  16级独孤 | 2023-2-18 12:10:05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
成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去100%持股子公司或者持股所投资公司。可以带来以下四方面好处:

  • 利用持股公司的杠杆作用,花更少的钱做更大更多的生意;
  • 利用持股公司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加股东税后收益;
  • 利用持股公司分离各业务各项目板块,隔离个别项目失败带来的风险;
  • 利用持股公司有利于自然人隔离风险,规避或降低投资风险。
结合案例具体分析一下:
1、利用持股公司的杠杆作用,花更少的钱做更大更多的生意
如果利用投资公司,自然人甲控股投资公司乙,再由投资公司乙控股公司丙和公司丁。一般而言,自然人甲需要出资占比51%股份可拥有投资公司乙控制权,若需要控制公司丙和丁,需要投资公司乙再投入公司丙和丁占比51%股份的资金。如果是自然人甲直接投资另外一家公司丙和丁,自然人甲需要自己“掏腰包”投入公司丙和丁占比51%股份的资金。


例如:投资公司乙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丙和丁注册资本均为100万元,自然人甲出资510万元控制了投资公司乙。(1)通过投资公司乙控股公司丙和丁,投资公司乙将出资102万元(100*51%+100*51%),自然人乙相当于出资52.02万元(102*51%)就达到控制了公司丙和丁。(图1)(2)若自然人直接控股公司丙和丁,将出资102万元(100*51%+100*51%)。(图2)
很显然,利用投资公司乙,自然人甲用了更少的资金,达到了控制公司丙和丁的效果。

2、利用持股公司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加股东税后收益;


例如:投资3000万开公司 方法一:刘老板想出资3000万投资3个公司分别是A公司,B公司,C公司,(图片3)每个公司投资1000万。如果在投资的第一年度,A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赚了1000万),B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赚了1000万),C公司亏了1000万,AB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后的税后利润为1200万,C公司亏了1000万,刘老板实际赚了200万。


例如:方法二:刘老板出资3000万先投资一个财和税公司(如图4),再以财和税公司对外投资3个公司分别是A公司,B公司,C公司,(图片1)每个公司投资1000万。如果在投资的第一年度,A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赚了1000万),B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赚了1000万),C公司亏了1000万,A公司跟B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投资人实现税后利润为400万元,即该种模式下刘老板实际比方法一多赚了200万元。


投资人方法二比方法一多赚200万。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
(1)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作为投资人,其取得股息、红利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
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比用公司去持股会多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自然人控制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从被投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取得留存在投资公司的股息、红利可再进行投资别的企业。
相较于自然人直接投资于其他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再进行投资别的企业,要承担更少的税收成本。

3、利用持股公司分离各业务各项目板块,隔离个别项目失败带来的风险;
现在很多公司做的业务板块很多,对于实施多元化经营,多业务板块经营的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公司业务形态成立互相独立的公司,独立运营,独立核算,各自自负盈亏。
如果通过公司持股再分别投资持股于不同业务板块的公司,有利于形成清晰的结构,即使部分公司破产了或者行政风险,法务风险等,可以单独剥离,单独清算,单独各自承担责任。
其他业务板块的公司也不会因此造成的影响。

4、利用持股公司有利于自然人隔离风险,规避或降低投资风险。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但自然人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等情形下,自然人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在出资范围内。
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直接请求自然人股东承担责任。
但如果自然人通过公司持股公司,再以投资公司名义再持股被投资公司,如果被投资公司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形,或者发生经营风险,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的矛头将指向投资公司,可以避免给自然人带来直接麻烦,很显然给投资人买了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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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回答  16级独孤 | 2023-2-18 12:10:13 发帖IP地址来自 天津
你好,我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我来回答下你的问题。通过直接持股的公司控制其他公司,这么做的主要有如下四个原因:

  • 一、实现节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A1公司向自然人分红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而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A1公司,A1公司向A公司分红时可以免税,自然人可以将资金留在A公司,通过A公司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节税的效果。
如下图所示:



  • 二、通过较少的资金控制公司,实现杠杆效果
一般情形下,股东要想绝对控制公司,要持股2/3(67%)以上。
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自然人需要出资67万才能实现控股。
(2)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注册资本67万)控股A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公司需要出资67万控股A1公司,而自然人只需要出资45万(67万×67%)控股A公司,就能实现通过A公司控股A1公司的效果。继续通过多层嵌套,还能节约更多资金。(注:为了贴合楼主问题,自然人和A公司之间还可以再加一层自然人出资45万100%持股的公司,以便于理解)
如下图所示:



  • 三、隔离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人格独立原则,一般情形下,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一般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但是,在股东与公司发生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等特殊情形下,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仅仅是在出资范围内。
同样,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A1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A1公司,直接请求自然人承担责任。因此,风险环节涵盖自然人与A1公司。
(2)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A1公司,A1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A1公司,直接请求A公司承担责任,但一般不可能再请求自然人承担责任。因此,风险环节只涵盖A公司和A1公司。
如下图所示:



  • 四、便于集团化管理
对于多元化经营企业,每种业务形态一般都需要单独成立公司进行运营。作为创始人的自然人,不可能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这会消耗大量精力。这就需要成立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组建管理团队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创始人只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集团公司层面,通过集团公司就可以掌握每家业务公司的运营情况,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统筹资源和思考公司整体战略。
如下图所示:


以上,供参考。如有其他问题,可继续留言或私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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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回答  16级独孤 | 2023-2-18 12:10:58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
1. 避免个人税务问题。这里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即控股公司,多是注册在免税或低税地,相对个税优惠很大;如果是注册在国内的,一般有公司内部的考虑,多是股权结构上的;
1.1 SPV多为单个股东,很多个人相关的费用可以放进公司作为公司成本冲抵税收。比如,自家住宅的装修,变成公司办公室装修(当然为合规前提是在家办公)。还有很多其他tricks。
1.2 关于避税,1.1说的是一个主线,以前做的很简单,做了0税公司代替自然人控股,公司递延分红避免分红到自然人后好像没个税了,就觉得很了不起真的公司税个人税什么税不用交了。作为中国人,全球收入纳税,0税公司在注册地和盈利来源地均无纳税,中国税局是有充分理由要求中国股东为此部分补税的。所以看以往的SPV均为0税公司,最常见BVI。现如今,不光是有充分理由,更有实力了,BVI和中国签信息交换协定不是玩的,随着中国的强大,会变得和美国一样,什么时候到别国也设个中国税务局的点,派个几百号人,觉得这是很遥远的事儿吗?至此,暴力避税时代已经过去,低税属地登上舞台,未来几年,将会是卢森堡、毛里求斯、新西兰的天下。这是另外的话题了不展开。
2. 承担的责任不同,个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
3. 法律身份由个人变成公司,如果遇到诉讼都是公司会比个人更方便;
4. 方便股权结构变更。VC面对创始股东,希望创始股东的数量越少越少,如果创始股东还带了自己的兄弟元老之类的,VC不希望和他们并行进入主体公司,那么创始股东可以用一个公司把自己兄弟也都装进去。再说投票的时候,他们私下谈好,投出一票就好,VC喜欢;
5. 结构可扩展。可往上引入家族/企业信托/基金;
6. 跨境设置多层公司方便资产剥离且不影响享受原结构以有的税务优惠;
7. 如果是一人控股公司,创始股东再投资其他项目或进入其他结构可再使用。
总归好处多得不得了。
有朋友问,公司这么好,为什么不都全部用公司,还要用自然人?
一个东西再好,也不可能是万能的。
A. 公司是需要维护的,不只是费用,你要花时间,或者找人花时间,跨国企业内部使用的SPV,公司名字都是A1,B2一类,一次就是10好几个,要专门管理,税费政府规费不说,文件费,服务费,咨询费。
B. 实务或法律规定上,很多时候会需要自然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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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回答  16级独孤 | 2023-2-18 12:11:29 发帖IP地址来自 中国农业大学
//2014.3.18: 昨天写答案时太过匆忙,很多地方并不严谨。今天一登陆发现收到很多赞同,心不自安。因此作出修改。
提供几个角度供参考,欢迎各位探(da3)讨(lian3):

  • 税务筹划。
    <2014.3.18修改> 关于税务筹划部分,首先请参考下方匿名用户的答案——离岸公司税务筹划最重要的部分在于低/无企业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认同的话,请为楼下匿名用户的答案点赞同 :D </2014.3.18修改>
    一个须注意的点是,按照中国税法(注:此处仅考虑中国籍的公司创始人),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一些国家的税法,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很多的税前抵扣项目;中国几乎没有可用的个人所得税抵扣项——以魔都为例子,正规缴纳所有社保、税款情况下,每月工资20k产生2k左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实际可支配收入15k多。甲有房无贷,每月工资吃喝玩乐而已,可支配收入15k,税金是2k;乙每月房贷14.9k,可支配收入1k,税金还是2k。
    相较之下,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具体税法规定)从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余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从税务筹划角度,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包括离岸地税法、双边税收协定等)无疑比个人所得税大出很多。
    因此,若通过持股公司拥有上市公司股票,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股息红利、证券转让等),首先进入持股公司,这时并不能算作个人”取得收入“,也就暂时不产生个人所得税。
    (注:目前中国税务机关似乎还没有执行”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因此上述筹划空间还存在;如果税务征收操作发生变化,会对很多境外持股结构产生影响)。
  • 资金筹划。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经过这么多年的变化,已经较改革开放初期有了很大进步,但实际上,涉及到个人境外收入方面,执行还是非常麻烦。通过境外持股公司,可以将一部分收入留存境外,未来有其他用途时(比如子女在国外读书,或者在海外其他投资)可以直接使用。
  • 控制权保护与风险隔离。基于公司的”有限责任“特点,风险隔离应该不用多说。
    另外,许多离岸地法律给予离岸公司董事很大职权,比如BVI等允许通过章程规定等方式,使得BVI公司董事极难更换,同时董事具有很大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创始人可以借此保障对企业的控制权。
    <2014.3.18修改> 这一部分可进一步参考 @Ying Ye 的答案。另就第4点补充,很多founder也很喜欢这样的设计——既照顾了各位兄弟元老,同时借持股公司载体归拢投票权,一举两得。Again, 如果认同,还请为她的答案点赞同:D </2014.3.18修改>
    ps. 对于很多离岸公司来说,董事有时拥有比股东更大的决策权限,这一点在相关交易中还是要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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