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村主任是否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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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3-2-14 19:40   2115   0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该条明确了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有两类,一类为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那么何为国家工作人员呢?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该条不仅列举式的说明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还兜底性的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会被认定为是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据此可知,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有如下五类: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俗称“公务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五、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那么回归正题,村长、村主任等村基层组织中的人员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贪污罪呢?
2008年3月,在某地高速公路修建的过程中,某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孙某,受镇政府委托负责该村因修建高速公路而被征用土地测量、记录及征地安置费补偿工作。期间,孙某等三人发现被征用土地面积多于农民实际征用土地面积,经孙某提议,以该三人名义进行虚报,并将所骗取的补偿款用于清偿村内的债务。2008年12月,三人通过虚报,骗取国家征地安置费人民币129,074.90元,其中用于清偿村内的债务34,081元,余款94,993.90元。之后,孙某又将部分赃款以1分利息借予他人使用。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受国家机关委托,在从事被征用土地补偿事务中,利用职务之便,结伙采取欺骗、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发放的被征用土地安置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前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孙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孙某以其“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所获得的款项非公共财物,且无占有财物的故意,亦未实际占有,不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你作为某村党支部书记,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在高速公路修建过程中,你受镇政府委托,负责征地测量、记录及征地安置费补偿等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你向他人提议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土地面积等手段,骗取了国家下拨的土地安置费,并约定将某村所欠债务后剩余的9万余元土地安置费适时私分,你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最终驳回了孙某的申诉。
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认定某村党支部书记孙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并认为其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依据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该立法解释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部分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具体包括: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该立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强调该类群体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综上所述,基层村组织中的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便是刑法意义的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村长、村委书记等人在从事相关公务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便会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作者:刘宁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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