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评估方法选用的合理性。
徐州市国资委持有徐工集团91.28%股权,江苏省财政厅持有徐工集团8.72%股权;徐工集团持有徐工有限34.0988%股权,为徐工有限控股股东;徐工有限持有徐工机械38.11%股权,为徐工机械控股股东。 江苏省人民政府1995年7月24日出具了《省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批复》,徐工集团为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因此,徐工集团作为授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及经营决策实际控制徐工有限,系徐工有限的实际控制人。此外,根据上述文件,徐工机械历年年度报告中,均认定徐工集团为徐工机械实际控制人。
建信投资积极参与徐工有限混合所有制改革,愿意在徐工有限董事会、股东会中与徐工集团采取一致行动,支持徐工集团保持对徐工有限的实际控制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建信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2.58%,不具有单独的董事提名权。因此,徐工集团无法通过与建信投资在董事会层面保持一致行动而增强徐工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业绩补偿及奖励”中关于业绩补偿的相关要求,建信投资若与徐工集团在上市公司层面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将被纳入业绩补偿对象,建信投资作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从其控制投资风险的角度,其无意再在上市公司层面与徐工集团保持一致行动。 因此,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作协议》,并于2021年9月签署了《合作协议之解除协议》。
这个回复对每个单位的评估方法原因都进行了论述,并列示了相关案例。概括说一下: 1、母公司仅采用了资产基础法 主要是因为它是控股平台,并且在市场上找了很多案例说明控股平台的方法多是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与定价:
2、徐工有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仅采用了市场法 原因是上市公司有公开市场价格,且交易完成后,徐工有限持有的徐工机械股份将予以注销,市场法与经济行为匹配。证券市场上对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均是采用市场法:
3、徐工矿机等7家子公司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评估,以资产基础法定价 原因是它们未来的盈利预测难以准确量化。相对收益法而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更为稳健。 上述7家公司占整体评估值的7.67%,对整体评估结果影响较小。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对所持子公司股权的评估与定价方式存在类似的案例,即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子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结论具备普遍性与合理性。举例如下:
4、持股平台类3家子公司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均为控股平台公司,自身无主营业务,无收入和成本,无专职人员,无法对未来收益进行预测,故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估值。 三家公司评估值占徐工有限整体评估值的2.69%,对徐工有限整体评估结果的影响较小。 5、研发类两家子公司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为徐工集团内部研发服务企业,主要职能是为徐工有限内部单位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主要客户为徐工有限和徐工机械,企业历史期处于经营亏损或微利状态,鉴于企业的职能与定位,且其未来没有明确的盈利计划,因此不具备收益法选用的适用条件。 6、5家新设立子公司仅采用资产基础法 截止评估基准日经营期较短,且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或筹建投入过程中,无法准确预测企业未来市场状况、盈利能力,收益水平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上述5家子公司评估值4.14亿元,占整体估值的1.10%,对整体估值结果影响较小。 上市公司重大重组过程中对所持子公司股权的评估方法存在较多与本次评估相同的评估和定价方法,对新设公司或未来盈利无法准确预测的标的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一种方法评估具备普遍性与合理性。举例如下:
7、1家拟注销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徐工斗山已停止经营多年,评估基准日已处于清算过程中,因此仅采用资产基础法一种方法对徐工斗山进行评估。 本次估值为48.34万元,占整体估值的0.0012%,对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影响。评估基准日后的2021年4月23日,徐工斗山清算完毕、公司注销。
本次交易评估值较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评估值增加主要包括徐工有限净资产增加和长期股权投资增值两个方面: 1、净资产增加 两次评估基准日间,徐工有限混改引入战略投资者,股东增资投入现金出资156.56万元,进而导致本次评估基准日相比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净资产有较大幅度提升;同时,在两次评估基准日间,由于徐工有限盈利能力较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积累,净资产有一定增加。 2、长期股权投资增值 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为上市公司徐工机械、徐工挖机、徐工塔机评估产生差异所致。对于所持徐工机械股票主要是由于股价上涨所致;徐工挖机在不同的成长阶段,盈利能力不同;徐工塔机主要是由于前次处于亏损状态,未用收益法评估,本次经营能力持续改善,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导致评估增值23.3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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