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表示强制婚检和自愿婚检存在法律法规争议,为何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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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afo   2022-6-28 17:50   2521   5
两年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被“毙”了。
这名硕士研究的论文是关注婚检制度。然而,学位论文外审专家认为,婚检这个问题在2003年时就已改成自愿式的,过去的10多年间法学界也没有人对此问题开展过研究。
因此,这个选题被认为“烧冷灶”、无新意,不值得研究,最后把硕士论文给“毙”了。
所谓强制婚检制度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的,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且该规定在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后依然得到了保留。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不再要求申请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但母婴保健法也一直没有被废止。
其实,论文选题争议背后是法律法规的争议。日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项争议已经持续了19年。至今,法学界依旧是众说纷纭。
强制婚检还是自愿婚检?法律专家关注年轻人的婚姻知情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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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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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燕忠  1级新秀 | 2022-6-28 17:50:50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
取消强制婚检。
禁止亲子鉴定。
这些都改不了。
因为改了,流氓、骗子、失足、曾经年少轻狂的可怜人,无人接盘,就砸某些人手里了。
所以如果对方不愿意“自愿婚检”且不愿意给你共享结果。
你最好快跑。
3#
吴宇  管理员  伦敦金丝雀码头交易员 | 2022-6-28 17:51:28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
婚检应该这样规定,只要有一方申请要做婚检,婚检就成为结婚的前置条件。
如果双方都未申请则不需要成为结婚的前置条件。
这样既不妨碍公民自由选择权,又保障了婚姻的知情权。
对于一方愿意一方不愿意的情况,法律必须要站在愿意婚检的这方。
因为婚检本质上是对于没有故意隐瞒疾病的一方的保护,而一方如果是故意隐瞒疾病,本身就涉及欺骗,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相悖。
法律本身就是让渡自由的结果,既不能过度干涉自由,又不能放任自由相互侵犯。
在一方的自由选择不婚检的权利和一方的知情权利中,选择更为公正的那方而牺牲不够公正另一方是所有法律规定的底层逻辑。
我觉得这样规定是在自由选择和婚姻知情权中比较平衡规定。
另外
明知有艾滋病还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做防护措施,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
如果婚检出HIV而不告知伴侣的话,这个医生本质上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帮助犯。
4#
0x0e  1级新秀 | 2022-6-28 17:52:18 发帖IP地址来自 湖北
这篇文章一定要读到最后,因为故事会有比较大的转折:
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开始实施,该法律条文中拿掉了强制婚检的规定。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直接取消了强制婚检,从那时开始,婚前医学检查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
一、2003年-2014年:婚前检查率断崖式暴跌,骂声一片

对于这个事情,之前认识的上海人大一位领导吐槽了很多年了,他的原话大概是这样的:
“当时婚姻法之所以取消婚检,是因为一帮法学专家提出‘强制婚检侵犯了公民的人权,所以应该取消’‘我们要跟国际接轨,比如我们的邻国日本就没有强制婚检’。
人家日本之所以没有强制婚检,是因为在日本,阶层流动性不大,不管是熟人介绍的婚姻,还是自由恋爱,一旦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男女双方都会主动把自己的体检证明交给对方家长,这几乎成了日本结婚风俗的一个基本环节。
如果这帮法学专家能稍微咨询下民俗学家,也不至于只知日本不强制婚检,不知日本民俗有婚前交换体检证明的风俗,结果在并没有文化基础的中国取消强制婚检,造成这么荒唐的局面。”
这位领导所说的荒唐局面,是指2003年取消强制婚检,之后全国婚检率断崖式下跌:
比如最具代表性的北京,2003年婚检率是100%,仅仅一年后就下降到5%以下,之后10年一直低于10%。
与婚检率下降对应的,是新生儿缺陷率的上升:
2012年原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出生缺陷防治报告》显示,我国每年新增出生缺陷约90万例,从2003年起,新生儿的出生缺陷率在10年间翻了一倍!



全国婚检率与出生缺陷总发生率之间的关系。|资料来源:《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的影响因素研究》 顾亚明

类似的研究,2015年以前还有非常多,在那段岁月里,骂这帮取消婚检的法学专家几乎成了政治正确。
二、2015年至今:逐步推进免费婚检,婚检率回升

然而,骂归骂,2021年1月,《民法典》并没有恢复强制婚检,只是规定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将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予以规定,并且没有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在保障人权的道路上走得更远了。
为什么会这样?是因为前面那位领导骂的那些法学专家放不下面子吗?
事实上并不是,而是因为2015年之后,全国婚检率开始逆转:


部分省市,婚检率甚至上升到了90%以上:




注意,这些省份,并不一定是通过恢复强制婚检实现婚检率提升的,而是通过另外两大措施:
1、婚检免费;
2、婚前宣教;
3、提升婚检便利度,比如办证婚检一站式:楼下办证,楼上婚检。
广西的数据也非常有意思,他们和全国同步,2003年取消了强制婚检,2010年开始实行免费婚检试点并且加强宣教,数据波澜起伏:



广西婚前医学检查情况对比分析|姚慧等

从表中可以直观看出,实行免费婚检之后,广西的婚检率快速攀升,2015年已经打到了91.67%,我查了下最新的数据,2018年广西婚检率已经到了99%。


婚检率能如此之高,从网上的消息查不出当地事实上到底有没有附带强制措施,如果有当地网友,欢迎在评论区告知。
不过让我更为好奇的是,像广西婚检率已经上升到99%,那为何全国的婚检比例,2020年却仍然只有68.4%,哪些省份拖了后腿?
结果发现婚检率最低的在30%左右和以下的,是以下标注红线的省份:



2020年全国各省市婚检数据|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注意上面的山西,2020年婚检率仅有7.5%,当年实行婚检免费,2021年婚检率数据突然飙升至90.2%,可是他们真的是自愿婚检吗?


带着这个疑问,我在微信朋友圈做了个小调研,目前可知山西的婚检并非真的自愿,而是事实上强制性的,但免费是真的,虽然要去指定的正规医院,这也可以理解。
但不管怎样,2020年,全国大面积推广免费婚检的元年,相信2021年的全国各省婚检数据出来,许多省市真实的婚检率会有所上升。


北京、上海婚检率依然偏低的原因,目前网上还查不到资料,但查到了广东的资料:


我在朋友圈的小调研显示,广东婚检确实是免费、完全自愿的,而且非常方便,楼下先领证,领完证告诉你楼上可以婚检,所以很多人直接就上去做了——能用的非强制措施都用上了,广东的婚检率也只到了65%,我们不妨认为,这个婚检率已经触摸到了真正的非强制婚检的上限。
而且我们可以反过来怀疑,那些把婚检率拉到80%以上的省份,很可能并非真的“非强制婚检”。
但值得注意的是,广东到2022年底,全省范围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也直接免费了。
广东的婚前检查率65%,只是比全国平均数据稍微高些,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在80%以上。
两个数据背后的逻辑关联在于,为了出生孩子的健康,大家更注重孕前优生检查,所以婚前检查率即使停滞不前,危害并没那么大


根据国家卫健委网站上的一则答复,可以看到,目前全国孕前优生检查覆盖率已经达到96.4%,1992年这个数据是69.7%,2001年90.3%,2012年95%。
三、结论:社会问题政治化并非良策

如果通过免费+宣讲的模式,已经足够把婚检率提到不错的水平,而且通过孕前优生检查也足以避免不在计划内的新生儿缺陷,那何苦要重回强制婚检的时代?
文章写到这里,终于可以得出结论了:
2003年没有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贸然取消强制婚检而没有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其实是法律变更考虑不周;而经过各地多年免费婚检的探索已经足以证明,通过免费和宣教便可以很好地提升婚检率,以及降低新生儿综合缺陷率,所以重回立法强制婚检的老路,通过政治的方式解决问题,其实并没有必要。
在这样的情况下,苏州大学这位同学再回来讨论婚检制度是否应该恢复强制,说她“烧冷灶”、无新意,不值得研究,一点都不过分。


而且更值得思考的问题还在于:
我们国家建国至今马上就73年了,这73年里,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比计划经济的时间要长得多,可是每每遇到国家在治理层面出现一些问题,总有很多人习惯性地想回到“计划”时代,希望权力出手把事情管起来——包括“强制婚检”也是如此。
问题出在哪里?
5#
dz4  1级新秀 | 2022-6-28 17:53:10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
恢复强制婚检的可能性非常小。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说。

如果你关注过婚姻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就会发现,结婚的口子越放越宽,离婚的口子越收越紧
比如最早的婚姻法,连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都被列入禁止结婚的情形,到第二部婚姻法出台时删除了这一条,但仍保留了“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等到民法典出台时,疾病已经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婚姻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婚后生育又可以带来新的劳动力,国家必然是鼓励婚姻的,这样的背景下,强制婚检无疑是为婚姻登记设置“障碍”。政治层面上就不答应。

强制婚检还涉及到财政的问题。该无偿还是有偿?有偿,恐怕会有相当一部分人不答应,甚至认为国家是在苛捐杂税。无偿,那也只是表面无偿,实际成本仍然来源于国家财政,自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还是由老百姓最终承担。

强制婚检,查出问题了,要不要告知双方?这又涉及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严重的诸如艾滋病,也许通过价值判断可以作出知情权优先的结论,但那些不那么严重的,要不要告知?程度怎么把握?要不要列个一分为二的清单,左边是必须告知,右边是不告知?标准如何界定?这些都是问题。
更关键的是,查出问题后,双方坚持办理婚姻登记,那要不要继续为他们办理婚姻登记?如果要继续办理婚姻登记,那就说明婚检不是登记的要件,赋予其强制性就缺乏基础。如果不继续为他们办理婚姻登记,又有违“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有物化婚姻之嫌。

大部分的权利都是事后救济,知情权也是如此。民法典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将婚前检查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定程度上已经保护了知情权。
法律不可能规定的面面俱到,作为一个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你认为婚检非常重要,大可不必为了面子迁就对方,向对方大大方方的提出必须婚检即可。对方不配合,你也有合理怀疑拒绝结婚的权利。
法律不能为了小部分人的面子,去给所有人强加一项法定义务,这是不公平的
6#
m95rj6  1级新秀 | 2022-6-28 17:53:17 发帖IP地址来自 北京邮电大学
我昨天就回答过类似的问题
涉及到后代的遗传性疾病,一定要在婚前相互了解
不在意不代表你可以隐瞒
既然不在意为啥不告诉对方?说明自己也在意,知道这个可能影响,所以欺骗对方
以前婚检有人为恶,给钱就处,不给就非,再加上肆意加价,导致大家对婚检意见很大,后来一起哄就取消了。其实还是很有必要的,毕竟这个不光是对自己负责,也对自己的伴侣负责。
后来为了国际接轨,要维护HIV患者的隐私而不告知伴侣,这其实是严重侵犯了伴侣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比如我们在云南试点的“艾滋检测结果告知伴侣”的做法还不全国推行?[1]
另外也希望能实现全民进行DNA记录,犯了事好查,死了人好找,减少拐卖和绿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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