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系列规则大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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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6-22 14:10   2311   0
上市公司常用的股权激励工具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
2021年采用一类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占总体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的56%,2022年至4月占比是55%,论股权激励工具的香饽饽,那还得是限制性股票。



2021年-2022年4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类型分布图

那么,限制性股票的概念、激励方式、怎么运用以及审议披露的规则都是怎么样的?小花做了一个系统全面的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01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其他法律法规等禁止的情形。

02 概念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目前只应用在创业板和科创板。
1、不管第一类还是第二类,本质上都是上市公司授予给激励对象的股票,附加了一些限制条件。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一次/分次授予,分次解锁”;第二类“一次/分次授予,分次归属,可不限售”(归属时才需支付对价,获益条件中有任职12个月的可不再设置限售期)。
2、相比一类,二类最核心的优势在于授予的时候无需出资,待考核条件都达标,归属条件满足之后才需要出资,大大提高了实操的便利性。
3、二类限制性股票既有限制性股票本身具备的五折价格优势,又有股票期权行权时出资的优势,目前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被广泛运用。

03 激励方案核心要素
限制性股票(一类+二类)
股票来源1、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其他
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可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独董和监事除外。
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是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授予价格授予价格不得低于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60/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如果低于,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和方式,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授予数量1、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施多项股权激励计划。

2、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此处科创板、创业板特别规定:累计不超过股本总额20%)

3、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计划期限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预留权益1、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04 授予实施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股权激励计划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办理授予登记。

董事会审议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授予价格出资认购股票,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中登公司将股份登记至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中,同时锁定。
股权激励计划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无需登记。

召开董事会审议授予条件符合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此时激励对象无需出资,上市公司也无需办理股份登记,激励对象名义上取得限制性股票,实际未登记到个人证券账户。
授予限制1、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2、定期报告、季度报告等窗口期不得授予股票。

3、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同一类

05 限售解禁、归属登记、回购注销、作废失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解禁、回购注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作废失效)
限售解禁/归属登记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批次进行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0%。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个人考核、公司考核、公司不存在不得解锁的情形)全部满足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批次在交易所、中登办理解除限售。
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非敏感期内交易日)。

归属条件成就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归属事项。董事会通过后激励对象出资认购股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去交易所和中登分批次办理股份登记。
回购注销/作废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没有成就的,授予的股份不能归属也不能递延,直接作废失效。

因为没有前期出资的环节,此时并不需要去操作回购,也是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便利性体现。

06 审议披露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审议披露草案阶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如有)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审议应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2、股东大会审议应经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得早于公示期的结束日。

4、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登记阶段:
授予条件成就后,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独董发表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告完成后,激励对象出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去交易所和中登办理股份登记事项。

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阶段: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每期解限前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独董发表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告完成后,去交易所和中登办理解除限售事项。解除限售条件不满足的,同样需要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独董发表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告完成后,着手办理回购注销事项。
草案阶段:
同一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阶段:
授予条件成就后,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独董发表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授予公告披露后即是授予完成,此时无需出资和办理股份登记。

归属登记阶段:
归属条件成就后,每期归属前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独董发表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告完成后,激励对象出资认购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去交易所和中登办理归属登记事项。

归属条件不满足的,同样需要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独董发表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告完成后,不满足条件的股份作废失效。
持续披露计划存续期内,若因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进行调整。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出具专业意见。同一类

07 计划变更、终止
限制性股票(一类+二类)
计划变更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情形。

变更方案前后对比应当予以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计划终止1、上市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情形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2、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3、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律师事务所应当就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上市公司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二类不需要)。

4、计划终止之后或计划未被股东大会通过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对以上规则有什么疑问或者意见建议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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