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新规简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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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6-22 13:32   6313   0
6月1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交易细则》)并向市场征求意见。同时,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适当性通知》),自6月18日起实施。
《适当性通知》是6月18日就生效的,不是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就是提高了可转债的准入门槛,核心变化在第二条(与创业板权限开通条件基本一致:“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
“二、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影响:提高了准入门槛,对于存量的可转债投资者打新方面是个利好,意味着打新的中签率不会降低得太快了。但正是由于门槛提高了,再找亲戚朋友开户打新已经成本太高了,所以不利于券商新增开户了,所以对券商板块也是比较大的利空。
不利的影响是新进场投资可转债的增量资金将会减少,可能短期会影响可转债指数下行,说不定就会趁此机会将可转债指数下方缺口补上了。
说说《交易细则》的核心变化:

1.新增末日特别标识。沪深交易细则均是第十一条作出了规定: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影响: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防止投资者最后一天忘记卖出或转股而损失惨重,极大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明确涨跌幅限制,沪市向深市趋同。
沪市可转债上市首日也趋同深市开始采取57.3%和-43.3%的涨跌幅机制。(沪市交易细则15条)
次日起沪深交易细则都引入20%的涨跌幅限制。(两个交易细则都是第15条规定)
第十五条【价格涨跌幅限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以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作为前收盘价。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上限或者下限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影响:这条细则如果正式实施,一定程度要减弱妖债的投机,减小部分游资的投资热情,降低可转债的投资热度,短期偏利空,但监管爸爸用心良苦,其实是在保护我们散户,只是我们散户(尤其是有点技术的散户)普遍比较反对这一条,因为我们散户过于自信,大多觉得自己能在妖债炒作中赚到钱,而实际赚钱的只是少部分人,监管爸爸这么做也是为了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行,更不想游资收割玩弄散户太狠太猖狂。所以短期利空,长期还是中性甚至偏利好的,可能后期可转债也会衍生出打板战法、龙头战法之类的技术操作手法。
3.新增“无效申报”,深市向沪市趋同。
沪深交易细则均是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八条【无效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限制比例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影响:沪深两市规则更加一致,方便了投资者清楚规则,也同时规定更加趋于严格。
4.可转债龙虎榜。沪深交易细则均是第二十条规定交易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交易公开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本所公布其匹配成交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上市首日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5只可转债;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可转债;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收盘价涨跌幅或者价格振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影响:以后可转债也有龙虎榜了,一方面有利于管理层的监管,另一方面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些投资参考作用,与股票龙虎榜类似。
5.明确异常波动的标准。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异常波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易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严重异常波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本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前述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可转债涨跌幅与上证转债指数涨跌幅之差。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本所一并予以公布。
影响:以后游资想通过转债搞什么小动作要悠着点了,做法会更加高级和隐蔽了,不能像现在这样明目张胆地收割散户了。
6.强化了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沪深交易细则均是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做了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规定(总体一致,顺序和内容略有差异,以下是沪市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异动和严重异动的原则性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者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债券交易价格偏离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监管措施】本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异常波动公告;
(二)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三)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可转债投资风险;
(四)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异动核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可转债价格偏离可转债价值的程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可转债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导致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或者重大风险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于可转债发生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披露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核查结果,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可转债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可转债交易涨跌幅、交易换手率、转股溢价率等指标出现异常时,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可转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六条【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可能影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包括:
(一) 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二) 通过大额申报、集中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的;
(三)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影响: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特点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了以上的监管规定,进一步加强防炒作力度,长期来说有利于可转债市场更加平稳有序运行,但短期会影响投资者情绪。
以上是比较核心的几个变化,其他变化还有如沪市可转债的计价方式也变成和深市一样按0.001元为最小单位计价了;将可转债交易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定价大宗交易”表述相应调整为“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盘后定价成交”;申报数量单位由“张”调整为“每百元面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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