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整治NFT平台 二次交易风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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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5-4 05:21   8438   0
2022.3.30消息,微信公众平台近日对炒作、二次售卖数字藏品的公众号及小程序进行规范化整治。恰如我们上篇《数字藏品平台合规系列:二次交易的法律风险》所言,二次交易将直接触及防炒作监管红线,并以此附带非法集资、传销等法律风险。相对于仅开放赠送,开放二级市场使平台直接面临监管义务。



此次微信整治着力于公众号和小程序两个层面:
1.对于仅提供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交易的公众号:要求提供和国家网信办已备案认可的区块链公司的合作证明作为资质证明,不支持提供二级交易。

2. 小程序:仅支持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赠送,数字藏品交易和多级流转属于未开放范围,如有发现绕过等对抗行为,会根据违规程度封禁能力或下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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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是否有合规的二手数字藏品交易场所实际上取决于监管机构对于数字藏品的定性,若将数字藏品当做自带金融属性的特殊虚拟商品,二手交易市场则需要取得国家级的金融牌照。若监管机构认为数字藏品自身不具有金融属性,是普通的虚拟商品,则二手交易或将被允许。目前看来,定性尚未统一。

正因此,平台不仅需要就已见法律风险进行防控,还应当针对不确定的政策态度留有缓冲区间。那么平台是否可以进行二次交易?而又如何进行二次交易?本文将基于当前监管重心,从价格机制和抽成机制作相应建议。

控制价格:定价可评估,转价可监控   
炒作往往伴随着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风险,是数字藏品当前的主要监管方向。就炒作现象的风控,平台应聚焦数字藏品价格规范和数字藏品交易限制两个方面。

(一)明确定价评定机制

防止炒作的核心便是规范交易定价,故平台需要有较为明确的定价机制以证明藏品买卖的合理性,在数字藏品发售前进行定价审核,并在以后流转过程中进行监管。

对于定价较高的藏品,发售方应当能够提供较为充分的定价依据,否则,平台或将构成对藏品炒作监管的不作为,抑或沦为藏品集资、诈骗的工具。在定价机制设计上,具体有以下依据可供综合参考:

1. 捆绑实物的价值

发布方将数字藏品与实物捆绑出售,用户购买数字藏品后还可获得相应的实物(如数字藏品对应的T恤、手办等),那么此时实物的价值价格及版权许可费便可作为藏品定价的合理性支撑。



(数字藏品与加印图案T恤捆绑销售)

特别说明:该模式可以为藏品定价提供合理性支撑,但是采用平台均默认消费者下单一并购得藏品实物,此种行为属于搭售故而侵犯消费者权益,具有一定的民事侵权、行政处罚风险,故平台需要做进一步优化。

2. 附带权益的价值

如游戏道具类数字藏品,该类藏品不仅可以进行收藏,还可以接入游戏中使用,此时藏品附带的游戏服务权益便可作为藏品定价的合理性支撑;



(游戏道具类数字藏品)

3. 获取藏品原件的成本

部分发布方通过付费购买获得相应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授权后,再将之加工为数字藏品发售赚取差价,此时发布方所付出的授权费、gas费、挂售技术成本等可作为藏品定价的合理性支撑;

4. 背书机构的知名度

部分藏品由明星、艺术家、奢侈品或权威机构背书交由平台发售,则相应背书材料亦可作为藏品定价的合理性支撑。



(知名艺术家介绍,实为藏品价值背书)

5. “限量发售”特别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藏品打着限量发售的名义吸引购买,然限量发售并不能不构成其定价的直接依据。

数字藏品交易伴随着NFT在链上的转移,是买卖性交易关系而网络服务性交易关系。

故限量销售仅可影响藏品的供求而不能直接影响其价值定价。如果对同一作品限量发售数字藏品,则相关数字藏品的价值实际上应当不升反降。

(二)设立价格监管区间

即便有价格评估机制,但数字藏品的真实价值实际上仍然难以明确界定,平台或可采用合理价格区间的模式对数字藏品进行动态监管。具体包括两个步骤:

1. 根据定价判定机制划定合理价格区间

· 最低估价:平台可根据发售方提供的定价依据确定数字藏品的最低合理价值。

· 最高合理估价:以最低估价为基础,溢价30%作为平台对数字藏品的最高合理价值。

· 最高定价:以最高合理估价为基础,溢价100%作为数字藏品在平台的最高交易价值。

2. 基于合理价格区间进行交易监管

即便有价格评估机制,但数字藏品的真实价值实际上仍然难以明确界定,平台或可采用合理价格区间的模式对数字藏品进行动态监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 发售阶段监管
发售方可以在不超过最高估价的情况下上架出售数字藏品(甚至可以低于最低估价),若发售方溢价出售则需要就溢价部分向平台支付保证金。

· 流转阶段监管
若藏品被二次挂售且售价高于最高估价时,平台亦应对购买用户进行显著提示,如:“该藏品在本平台最高估价为XX元,本次售价已超出最高估价,请慎重付款”。此外,平台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数字藏品不得高于最高定价流转。

· 溢价保证金
在不高于最高溢价的情况下,若发售方以高于最高估价发售数字藏品,则需要向平台支付溢价保证金,一旦相关数字藏品被投诉或被监管部门认定构成炒作,平台便可将溢价保证金退还购买用户。

3. 价格区间可变

当然,数字藏品合理价格区间并非确然不变,在市场的正常运转下,数字藏品价格存在大幅升值的情况,此时平台应当作出及时、必要的调整,在合规的基础上匹配最新市场需求。

平台可以定期依据用户、发行方申请,按照平台评估机制对数字藏品价值进行二次评估。在平台具有合理定价机制的前提下,不必排斥因数字原件升值、市场供不应求等合理原因调高数字藏品价值最高估价。

规范平台抽成机制:摈弃绝对的交易额抽成制
除发售藏品外,平台的另一盈利模式为收取用户交易数字藏品的佣金和gas费差价,当前平台多依据交易额的百分比进行佣金和gas费抽成,而此类抽成机制缺乏合理性依据。

平台收取gas费和佣金的合法依据在于平台实际提供了数字藏品的铸造、流转及交易服务,但相应费用应当以平台其实际付出成本为基础而非数字藏品的交易数额。

(一)建议平台采用固定收费方式收取gas费

平台代为铸造、流转数字藏品所收取的gas费,从法律上讲应当不超过相应区块链gas费及人工成本之和的30%,故按照交易额比例收取gas费并不合理。

当前各区块链gas费基本透明定价稳定,上链的NFT大小也基本相同,建议平台采取固定收费的方式收取gas费(目前主流平台采用固定收费方式收取gas费的最高额为33元)。

(二)建议平台从多维度收取佣金

佣金方面,目前各平台均采取抽成模式,按照交易额或者交易差额抽取0.1~30%不等的佣金。但是平台实际上对于各数字藏品交易所提供的服务在技术上并无实质区别,故按交易比例抽取佣金亦无合理性依据。

因此,建议平台对于佣金进行内容划分,多方面综合计算佣金,给予佣金的收取以合理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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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多发”模式不得搭配赠与、转售功能
NFT的技术架构为DLT,很显然属于加密资产,其与比特币等稳定币的区别仅仅在于NFT是非同质化(non-fungible)的。

1. 说明

基于NFT不可替代不可分离的特征,理论上一个独立的数字藏品,必须对应一个独立的数据文件,即一物一本体。但实践中却存在一物多发,多个数字藏品共用一个数字文件的情形,项目方借此实现了“一物多卖,资产多花”的效果。

2. 问题

该模式下,虽然每一个数字藏品独一无二的,但其背后所对应的权利以及权利的效果却无二致。若将所发布的同批次数字藏品综合来看,其整体已弱化了非同质化特征,与以往平台发售代币的行为并无实质差别。



(虽然每一张人民币都是独一无二的,但其持有者可以获得的回报却完全一致)

3. 建议
因此,如果平台进行“一物多发”藏品设计,则所发藏品便已具备代币的表象和功能,平台必须严格限制其流通,否则,平台的发售行为便极易被认定构成发币行为。

若无把握对藏品流通进行有效控制,平台便不宜采取“一物多发”操作。

慎重开放二级市场:让子弹飞一会儿
虽然上文就数字藏品流转提出相应合规建议,但我们仍然建议性感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慎重开放二级市场。

(一)政策态度尚不明朗

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控金融风险的决定》指出: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故截至本文发布,我国实际上仅对数字藏品(或称NFT)的铸造、一次销售和有限赠予以容忍,设立开放二级市场的NFT交易平台始终存在许可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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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留缓冲空间

虽然当前政策尚不明朗,但我们对于数字藏品的流转依旧持有乐观态度,区块链技术本身并无违规问题,且NFT具有可溯源、创作者激励等技术优势,是元宇宙生态的重要一环,当前监管重心也仅仅集中于炒作规制而非明令禁止,官方平台亦多有参与藏品发布,在可控的监管行开放流转应是大势所趋。

当前情况下,提供平台藏品质量并扩大数量储备,优化平台藏品赠予模式,并继续观望监管政策,或为稳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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