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金融Q-5: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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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3-29 23:11   11154   0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蓬勃发展,是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必要的、及时的催化剂,是新金融业态的加速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才更加多样与复杂。
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特点

1.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和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传统金融行业,对原有的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并衍生出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具备互联网理念和精神的金融业态及金融服务模式统称为互联网金融。
1.2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是互联网公司积极开展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则是传统金融行业对互联网的日益重视。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互联网行业和金融行业的特性。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特点。
(1)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数字化、网络化和信息化。互联网金融主要通过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通过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和检索,通过云计算处理信息,有针对性地满足用户在信息挖掘和信用风险管理上的需求。大数据、云计算与移动支付是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的技术基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密不可分。金融数据化的发展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在大数据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改变商业银行传统的风险定价方式。云计算包括互联网提供的应用服务以及数据中心提供的软件与硬件服务。云计算的经济效应体现在具有提高运算效率和节约服务器资源等优势,例如大银行通过采用私有云,中小银行通过采用公有云,能够为银行带来降低成本、降低风险、增强数据分析能力,缩短运行时间和响应时间等竞争优势。通信设备和技术的发展大大促进了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进而促进了智能手机和掌上电脑的普及。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移动支付技术得到了极大提高,从而带动了移动支付业务迅速发展。
(2)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更为普惠的大众化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运用互联网技术与精神实现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的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实现了金融需求“大众化”,覆盖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在传统金融模式下,由于金融机构天然具有资本逐利性,金融服务资源主要向大企业、大客户集中,致使中小企业、弱势群体受到金融排斥,如中小企业很难申请到银行贷款,或中小投资者很难参与货币市场交易。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可借助互联网平台参与金融交易及风险评估等,客户能够突破地域限制,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缓解金融排斥,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也更为平民化和大众化,“普惠金融”得到发展。
(3)互联网金融能够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资金和金融产品的供需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并匹配,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和完成交易,交易环境更加透明,交易效率显著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客户覆盖更广阔,潜在的客户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实现了资金流、现金流和信息流的高速流转,极大地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互联网金融资金供求双方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避开了传统银行业过高的手续费等,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的特点之一是其边际成本极低。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标准化的服务和合同,互联网金融边际成本远远低于传统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通过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搜集信息,能够较全面地了解一个企业或个人的财力和信用情况,降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社交网络将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如财产状况、信誉行为、经营情况及消费习惯等汇集,构成借贷人信用资质和盈利前景的完整信息。同时,借助社交网络构建的具有共同价值体系、交往规则和行为规范的网络共同体,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最终建立大规模的共享型信用体系,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在此方面的不足,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层面的支持。
2.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互联网金融各种模式分类层出不穷。通过对业内相应商业模式、商业现象进行深度剖析,互联网金融模式分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等。
2.1 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以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为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2.2 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
2.3 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和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2.4 互联网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2.5 互联网保险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
3.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主要经过萌芽、起步、快速发展和规范发展四个阶段。
萌芽阶段(1997一2005年)。萌芽阶段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络保险的诞生为标志,1997年招商银行率先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并于1998年推出一网通服务,成为国内首家推出网上业务的银行,此后,各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相继推出自己的网上业务。另外,支付系统、征信系统和反洗钱系统逐步建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此拉开大幕。
起步阶段(2006一2011年)。起步阶段以第三方支付的逐渐成长为标志。在这一阶段,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背靠电子商务,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在这一阶段,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
快速发展阶段(2012一2014年)。快速发展阶段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监管为起始,以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为标志。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此后,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产品大爆发、个体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起步和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批等事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影响巨大。在这一阶段,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型互联网企业都对互联网金融跃跃欲试,并不约而同地将互联网金融提升到自身发展战略层面。
规范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规范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经过一段时期的快速发展后,一些安全和风险问题尤为突出,在这一阶段,国家致力于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规范体制,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至此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步步入规范发展期。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确立了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和基本业务规则。2016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4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境内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借贷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严格了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与监管。201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管控机制。
在2019年第三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中国互联网金融年报2019》正式发布。《中国互联网金融年报2019》指出,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借贷等方面存量风险得到化解,增量风险可管可控,整体风险水平大幅下降,行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自律管理体系日益健全,行业监管政策效果显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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