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腾讯起诉DD373交易平台,庭审称「虚拟财产不属于用户,仅为使用权」?对游戏行业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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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1024   2021-5-31 06:46   22549   5
在腾讯起诉DD373交易平台的庭审直播中,腾讯律师表示根据用户协议,明确禁止游戏账号、游戏币交易,用户对数据和虚拟物品不享有财产上的所有权,仅为使用权,如果账号被盗,腾讯保留追究的权利。
腾讯起诉DD373索赔4000多万!发话:玩家仅有使用权没有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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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31 06:46:15 发帖IP地址来自
(回答已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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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31 06:46:16 发帖IP地址来自
个人观点:按照腾讯的这套逻辑,腾讯收纳众多玩家的充值费用应该涉嫌非法集资,并且数额重大!赶紧调查!!
集资诈骗第三条特征完美符合腾讯的逻辑: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我相信几乎绝大部分玩家都认为自己的账号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不是砸几十万、几百万去享受这个“体验”。
既然如此,那就涉嫌误导、欺骗消费者,以骗取氪金玩家的资金为最终目的。
毕竟游戏账号不是自己的,谁还会去氪金?
QQ账号,微信账号也存在这样的账号租赁问题吗?那问题更严重危害……安全了。
一、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集资诈骗刑罚处罚对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2、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3、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知识大全|律图ps:码字不易,看官觉得我说的合理,顺带点赞加个关注呗,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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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31 06:46:17 发帖IP地址来自
作为一个不资深的游戏玩家,如果有人和我说,你的游戏账号不是你的财产。我真的会炸毛:难道是你的财产?
知名游戏大厂腾讯可能真的会这样回复我:是的,游戏账号和游戏氪金不是虚拟财产,玩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腾讯这些发言都发生在最近的一次互联网庭审上,引起了游戏玩家们的疯狂吐槽。
游戏账号、装备、道具等等到底是不是虚拟财产呢?到底属不属于玩家?我们先要来了解虚拟财产的定义。
什么是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排他性的信息资源。





网络中常见的游戏账号、游戏道具、QQ号码、游戏币就属于具备以上特征的虚拟财产。
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指在虚拟的网络游戏空间环境中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既包括游戏用户所申请帐户中的虚拟人物,也包括虚拟人物在虚拟世界中使用各种方式所拥有的虚拟货币和虚拟物。
对于游戏玩家们来说,游戏角色、游戏道具、装备、游戏币等资源,都是自己的虚拟财产,不仅仅是因为我们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还因为我们在第一次玩游戏的时候,签订了用户协议,这个用户协议其实就是我们取得虚拟财产权的基础法律关系。
其次,我们在玩游戏的时候还有义务就是得自己买电脑,得自己交网费,还要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充值还要绑定个人的银行卡。
这些都符合了虚拟财产的特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戴哲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可了网络游戏是虚拟财产:
从内涵上看,虚拟财产依附于虚拟世界,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且能为人力所支配兼具竞争性、永久性、互联性和用户可使其增值性的信息资源。
从外延来说,虚拟财产主要分为账号密码型,如QQ号、游戏账号、微信账号等;信息资料型,如网络通讯录、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信誉型,如淘宝网店等级、个人网上积分下载权限等;虚拟货币型,如游戏金币、QQ农场的虚拟货币等;游戏装备型,如网络玩家获得的武器装备设施等。
我在网上查找资料的时候,看到多数法律专业人士都认为:游戏装备、道具、账号、游戏币等,这都是虚拟财产。
所以,网络游戏账号、道具、装备等属于虚拟财产是法律界的共识。
那么,虚拟财产到底是如何认定的呢?
在实践中,虚拟财产的认定,通常都是开发商或者运营商自己定的,在他们眼里,游戏的一切解释权是属于他们的。
在这场庭审中,腾讯方面说:游戏账号和游戏里的产品都属于腾讯所有,玩家只有使用权,不能私自买卖。
如果你是玩家,你怎么想?谁想到玩游戏也是替人打工?毕竟大部分人都会觉得游戏账号是自己的啊,那些道具、武器更不用说了!

《2020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数据显示,我国已经有超过6亿游戏玩家,每年的游戏产业产值更是达到了近3000亿元,按照腾讯说的游戏账号归属于“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所有,那无疑是在抢劫,是霸王条款。


而且在腾讯游戏中,账号被盗是很常见的情况,腾讯却经常不闻不顾,表示被盗和自己无关。甚至在庭审中游戏大厂腾讯表示,游戏账号是腾讯所有,被盗了玩家需要负责。
怎么听都觉得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如果游戏账号属于是游戏厂商的财产,为什么对于自己财产被盗无动于衷?为何被盗了得是玩家自己负责?

这一套互相矛盾的逻辑,怎么就那么让人看不懂呢?
搞的审判长都忍不住发问:如果玩家充值不算个人财产算服务费用的话,那么游戏体验不好能否退款?
对此提问,腾讯的律师丝毫不怂,直言:我们只负责游戏的正常运营,玩家的游戏体验与我们无关。

这律师简直是疯了吧?
我还看到腾讯的律师在庭审时说:玩游戏和看电影是一个道理,看完电影不会给你退电影票。所以……

我不知道该律师是怎么得出看电影和玩游戏是一个道理的结论。
请问谁会一次花几百几千块钱买电影票?
谁会每年花大量时间去看电影?
谁会把电影当做是自己的虚拟财产?
这个比喻真的很荒唐了,他可能真的没有玩过游戏吧!



想看庭审过程的朋友,可以点开这个网站:中国庭审公开网,案号:(2020)粤0192民初24388号: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8743120
我们都不用再去争论游戏到底是不是虚拟财产这个问题,现在我们要争论的焦点是,这些到底是属于谁的虚拟财产?
当运营商取得该游戏的运营权,就享有了对游戏中初始创设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这点运营商应该没意见吧?
而在网络游戏中,大多数具有独立价值的虚拟物,比如在装备道具、游戏币等,都是游戏玩家通过买卖等方式取得。那么,这些就属于是玩家的虚拟财产。
因此,运营商和玩家各有取得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根据。
既然玩家拥有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那么玩家就有处置财产的权利。
在网络游戏中,游戏协议往往规定了限制游戏道具交易的条款,但又都提供了交易的功能,也就是说,虚拟财产交易在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
实际上,游戏装备交易已经很常见,在很多网游社区论坛上,不是很多人卖装备或者代打吗?个人财产在市场上交易就是很正常的经济行为,就好像我们养鸡,养大了就可以拿出去卖一样。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全程参与民法典立法的权威专家孙宪忠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数据资产其实都是真金白银,只是没有像手里掌握的纸币或者转化成现实中的动产、不动产一样,它是在另一个空间里真实存在的,像微信上的资产、支付宝或者是其他资产。民法典这个规定很有意义。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全程参与民法典立法的权威专家孙宪忠接受中新社“中国焦点面对面”专访,进行权威解读。中新社记者 张兴龙 摄现在唯一的问题是,民法典没有把虚拟财产的内容写得很细,也就是说,没有非常明确地规定网络游戏中哪些属于虚拟财产,哪些不属于虚拟财产。
运营商和玩家,本身就是应该是互利共赢的。没有玩家的支持,运营商吃什么呢?玩家不可能花了钱还得为别人做嫁衣的。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虚拟财产的范围会更加细化,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变化的需求,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和社会生活变化的需求。这不管是对于运营商来说,还是玩家来说,其实是双赢的。


参考来源:
1.中国法学杂志:虚拟财产权性质论
2.最高人民法院:社交账号、网游装备、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吗?|民法典与百姓生活
3.中新社:关乎“刷脸”“扫码”和“游戏装备” 民法典如何给“数字生活”作规范?
4.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思考】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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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31 06:46:18 发帖IP地址来自
单就腾讯起诉DD373这个案件而言,对于虚拟财产和账户的使用和归属,是有一定指引意义的。
目前网络上流行的一句话,将DNF玩家比作八百万代练,颇有几分调侃的意味。

笔者查得本案的案号为(2020)粤0192民初24388号,于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进行了观摩。
据此稍作法律科普。
[h1]一、虚拟财产的保护[/h1]关于虚拟财产,《民法典》以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宣誓了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为之后特别法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目前而言虚拟财产的范围和法律性质,还是比较模糊的。
其归属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数据和虚拟财产属于用户所有,也就是属于使用它们的玩家所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数据和财产属于网络服务商所有,用户根据与服务商之间的合同,对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数据仅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
这两种观点都有其自身的考量。但目前对于游戏玩家而言,自然是更想拥有它们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这样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就有着更大的自由。
因为如果没有所有权,私下交易后游戏的服务商有权拒绝再向买家提供服务,也就是可能买到毫无价值的“废号”。
以本平台为例,如果交易一个账户(多见于大V账户),平台查清后可以对账户进行封禁处理,那么这个账户也就失去了其附带的绝大多数价值。
一方面来说,有些内容是能够独立于网络服务商平台,有其独立使用价值的。这种情况下将数据和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服务商平台则有所不妥。
例如发表在游戏里论坛上的文章、邮箱里传播的内容性邮件、以及网盘里存的资料等。这部分内容是可以和网络服务商平台明确分割的,也就是说还是应该将其所有权归属于用户。
比如你在网盘里存储了自己辛辛苦苦写的文件,因为中途使用了网盘服务,所有权就成了服务商的,这未免有些奇怪。
可见如果仅仅因为使用了网络服务商的平台,便把使用过程中衍生的数据与虚拟财产完全归属于网络服务商,实际上还是容易产生一定问题的。
回到本案中,腾讯方在庭审中表述:“游戏本质是一种游戏体验,不存在收益、赚钱的问题。但是通过玩家不停的玩,玩家对于有价值的道具和装备有继续的使用权,但是本质还是属于游戏运营者拥有的软件的一部分,不会随着升级而改变性质。”

其实也有不合理之处,虽然游戏体验是服务商相对重要的服务部分,但玩家本质上还是会在游戏的体验过程中获得一定的虚拟数据或是财产,这种财产价值引申的权能内容虽少,却不可否认地存在。那么游戏里的道具此时对玩家来说赋予了额外的价值,游戏过程中带来的部分内容已经区别于单纯的游玩体验,这是基于现实情况值得考量的部分。
另一方面,有些情况下网络数据和虚拟财产却是与网络服务商不可分割的,这种数据和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为了顺应目前网络环境的发展,多数会归属于网络服务商,这也是目前诸多玩家争议的焦点。
目前学理上公认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具有一定的可支配性与排他性,同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另外网络空间的复杂性,导致这些财产的一部分性质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规制,也就是说随着法律的发展,是有待进一步立法来保护数据使用和虚拟财产的。
[h1]二、网络服务商与玩家之间的困境[/h1]事实上网络服务商与玩家之间的诉求,是存在一定困境的。
玩家群体随着游戏业的发展会有交易账户的需要,这种需要不仅仅是游戏环境本身导致的。也是一定程度上玩家为自己在游戏里的操作本身在期待对价,这是目前随着游戏行业发展导致的必然结果。
也就是玩家认可游戏中各类物品的价值,而不仅仅是享受于游玩过程中的快感。
这种价值有些可能有官方给出的价格。但即便有些道具没有一个官方价格,仍然会随着玩家群体的增加出现一定的市场。

譬如图中的交易系统。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对虚拟财产的交易于现实情况而言,大家都知道很多时候不止是享受交易的“游戏体验”本身
而且随着游戏行业的发展,这种交易需求也会根深蒂固。如果游戏本身的虚拟财产难以交易,如绑定的装备、账户本身的等级等,那么许多玩家不得不寻求外部交易的方式。
于游戏服务商而言,则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把账户的所有权给玩家,那么商业服务的压力会增大。如果用户拥有所有权,服务商需要无期限为用户保存这些数据。服务商本身是商业本位,如果游戏盈利欠佳,势必会选择终止这项服务。这也是为什么许多服务商在用户协议中会规定用户仅有使用权。
二者之间虽存困境,但矛盾也并非不可调和,而是需要寻求一个较好的发展交易模式。
玩家认可游戏内容的财产价值,本质上对游戏本身反而有促进蓬勃发展的作用。如何保障玩家的数据交易需求,其实也是游戏服务商需要考量的问题之一。
毕竟玩家的想法也应该受到尊重。
这种需求是否存在,其实更取决于游戏服务方。
[h1]三、关于未来的探讨[/h1]网络服务商的一定规制,是有益于游戏环境的。例如对外挂等账户的封禁,对于众多遵守游戏规则的玩家而言,是一种优化游戏体验的行为。
但是另一方面,当游戏的虚拟财产存在玩家所认可的价值时,数据和虚拟财产交易会成为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这时候游戏服务商究竟如何处理,也是值得深思的部分。
就如同本案中出现的DD373平台,财产价值必然会导致其出现,因为这是玩家的需求和对游戏财产的认可。那么如何平衡玩家的认可与交易需求,是游戏服务商需要去做的。
如果玩家都不认可游戏内的虚拟财产了,这个游戏多半也凉得差不多了。
说到底游戏的玩家,才是最应该尊重的主体。
其实总的来说,目前国内对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制还并不成熟。
以游戏行业发展较为蓬勃的韩国为例,韩国的法律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独立于服务商的。
服务商仅仅为用户提供存放虚拟角色和财产服务,但没有对数据修改和删除的权利。
这种法律本质上是将虚拟财产当作物在保障,也就是说玩家的虚拟财产手里的现实物品无异。可见这种保护是更为偏向于玩家需求的。
虚拟财产随网络出现至今并不久远,其相应的规制也不甚明晰。但正如同基础设施一般,沁入我们的生活。
每个人拥有网络虚拟财产和账户实在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而其保障却似乎并没有跟上。笔者赞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这种虚拟财产的保护,需要有新法进行规制,其覆盖面之广泛已经不再是小打小闹,需要从更高的层面上进行更为清晰的规制。
本案中无论腾讯是否胜诉,对未来虚拟财产的保护都是一个警钟。由其可能引申出的其他问题,诸如个人虚拟财产的保护想来也是值得深思的部分。
我想作为玩家群体,还是希望能够得到更好的财产保护权益的。
随着游戏业的发展,玩家群体逐渐壮大,玩家对于游戏内的财产也会更为认可。但对服务商而言玩家终究是弱势群体,财产价值确实需要有更多的保护。
未来新规下的交易规制,或许会有所不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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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31 06:46:19 发帖IP地址来自
腾讯这是一点脸也不要了。
账号是腾讯的、装备是腾讯的、你氪金买的一切都是腾讯的。
你写的小说收入是腾讯的、版权也是腾讯的、连你的笔名都是腾讯的。
你的qq是腾讯的,你的Q币也是腾讯的
你的微信和里面的一切也都是腾讯的,你的微信账号里的钱也是腾讯的,因为他不是银行账号,是虚拟账号。
到现在才发现,我们果然都是无产阶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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