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期权业务新规发布 证券公司将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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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商所期货与期权研究中心   2018-6-1 22:50   4344   0
近日,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强化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通知》内容包括对券商采用分层管理,明确场外期权标的以及违规惩戒事项等。《通知》自5月28日起生效。
根据《通知》,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未能成为交易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交易商分级制度下,一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根据梳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券商有11家,分别为国泰君安、申万宏源、海通证券、华融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广发证券、中信建投和中信证券。
国信证券非银分析师认为,新规对券商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将创设的权利集中到了行业内少数头部券商,龙头券商优势显现。
标的管理方面,协会对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交易标的、对冲标的实行自律管理。交易商可以开展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
协会表示,场外期权业务境内个股标的应当是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深证成分指数、深圳中小创新指数的成分股或者A+H股上市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同时符合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6个月、非ST和*ST股票、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等条件。
场外期权境业务内股票指数应为经权威机构认可、具有指数编制及发布权限的机构发布的指数,同时指数具有可投资性且流动性良好,指数计算发布应由第三方机构独立管理。
此外,《通知》要求,交易商及协会认定的场外期权业务重要交易对手(以下统称报送机构)应当定期向协会报送规定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SAC、NAFMII、ISDA等主协议项下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业务信息应当由报送机构按规定报送至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
协会表示,交易商未按要求报送业务信息、影响监测监控情形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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