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期权新规正式出炉:未获交易商资质不得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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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博金融集团   2018-6-1 22:50   2079   0



场外期权新规正式出炉。
5月11日,有券商收到了来自地方证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5月30日,这份文件的正式版本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得到公开披露。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共分七个部分,涉及交易商管理、标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数据报送、监测监控、自律管理和附则。
设一、二级交易商,未跻身者不得开展业务
据《通知》,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分级标准与券商的年度分类评级挂钩,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
两类券商在进行相关交易时的可操作空间差距明显。一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而如果没能跻身这两类交易商的行列,那么券商将失去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的资格。
上述这些规定,与5月11日获得的文件内容是相一致的。
不过,此前券商收到的文件草案中,监管层还给出了一个缓冲期,规定截至8月1日相关证券公司仍未取得认可(备案)的,不得与客户新增场外期权业务。
而根据正式发布的《通知》,新规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不再有缓冲期,如果目前不符合备案条件或未能成为交易商,券商将直接被叫停场外期权业务。
交易标的不得超出“名单”
对于场外期权交易标的,《通知》也作出明确规定。交易商可以开展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标的范围由证券业协会定期评估、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交易将被限定在当期名单的标的之内,不得超出。
此外,《通知》特别提到,交易商不得新开和展期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个股为标的的场外期权。
对于场外期权业务的对手方,《通知》指出,交易商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措施,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准入标准。
在正式公布的文件中,对于具体的“准入标准”并没有进行介绍。但在5月11日从券商处获得的文件显示,对手方必须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参与的,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三、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这意味着,个人投资者将被拒之门外,机构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也有所提高。
私募参与标准大幅提高
据了解,目前,最大的场外期权业务对手方是私募机构。
根据协会最新披露数据,2018年3月场外期权业务新增492.67亿元。场外期权合约(名义金额)中,私募基金占比20.05%,商业银行占比44.46%;对比2016年12月的数据,私募基金占比7.39%,商业银行占比66.45%。2018年3月新增场外期权合约(合约笔数)中,私募基金占比40.16%,商业银行占比15.36%;对比2016年12月的数据,私募基金占比11.27%,商业银行占比46.87%。从合约笔数和名义本金来看,私募基金新增合约笔数已经超过商业银行,占据第一位,新增合约名义本金基本接近商业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有私募机构利用其机构身份的通道优势把场外个股期权对自然人投资者进行兜售,导致部分并不具备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
在这次的通知中,对此也进行了严格的规范。通知要求,如果以产品形式参与,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同时符合两项条件。
第一,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此外,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有私募人士称,以前个人投资者若想参与场外期权,一般借助通道来成立私募产品,资金门槛最多也就在1000万左右。但新规中要求产品总规模不低于5000万,这将淘汰大批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未来个人投资者走通道的意愿将大幅下滑。
此次协会还明确要求,交易商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措施,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准入标准。交易商应当建立交易对手管理台账,对交易对手进行穿透核查,确保穿透后的委托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受托人的执业行为审慎、合规。交易商应当至少每年对投资者的资质复核一次,并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同时交易商应当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集中统一监测监控,对投资者准入过程充分留痕,并由总部进行最终审核。
《通知》规定,交易商及协会认定的场外期权业务重要交易对手,都应当定期向协会报送规定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
如果交易商没有按要求报送业务信息,影响监测监控情形,证券业协会将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证监会查处。
具体来看,分为三种惩戒类型:
1.持续报告延迟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延迟报送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2.错误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出现错误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3.截至交易到期日仍未报送业务信息的,或重大事项自发生之日起未在3个交易日内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和移送证监会查处。
场外期权业务清理持续已久
早在4月10日,市场上就传有暂停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期权的消息。
彼时,从业内获悉,券商确实收到监管部门窗口指导,自4月11日起暂停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证券公司不得新增业务规模,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终止,不得续期。
4月12日,证监会通过官网发布了对于场外个股期权的风险警示。警示文章主要针对的是没有正规金融业务资质,却向客户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的平台。
证监会表示,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投资者通过这些平台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存在较大的风险。
5月11日,有关部门要求各家券商对存量场外期权业务进行自查,并制定清理计划,于2018年5月25日前向各证监局报送专项报告。
在5月25日的报送日期之后不到一个星期,正式的《通知》文件就得到公布,这或意味着,场外期权业务将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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