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伙税务税匠第77、78次讲座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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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浪子   2021-5-22 00:27   9461   0
中国财税浪子学习小组《基金税匠》2021年课程档案
《基金税匠讲答群》在2021年继续持续组织大家在群内学习。群内包含丰富多彩的基金税务知识,扑朔迷离的基金税务问题,独具匠心的基金税务讲座。兢兢业业、认认真真。踏踏实实。本群只针对基金业务,包括合伙制基金、公司制基金、契约制基金、政府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的税务处理,以及与基金相关联的信托资管业务、债权业务、股权业务、重组业务和发票业务。自2021年1月1日起,入群费调整为3333元,一经入群,永久有效。
2021年1月2日星期六 中国财税浪子主讲《下列主体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哪些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请逐一进行点评!——信托计划、个体工商户》(总第58次讲座,对应讲课周2021年1月1日至1月10日)
2021年1月11日星期一 中国财税浪子主讲《私募基金募集户募集的资金需要在管理人账务中通过其他应付款挂账进行会计核算吗?》(总第59次讲座,对应讲课周2021年1月11日至1月17日)
2021年1月18日星期一 群内集体学习民法典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一条(总第60次讲座,对应讲课周2021年1月18日至1月24日)
2021年1月22日星期五 中国财税浪子主讲《你误解了“先分后税”了吗?》(总第61次讲座,对应讲课周2021年1月25日至1月31日,这次考虑课程录制需要提前讲解)
2021年1月25日星期一  中国财税浪子主讲《中间架构是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总第62次讲座,对应讲课周2021年2月1日至2月7日,这次考虑课程录制需要提前讲解)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群内集体学习民法典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零八条(总第63次讲座,对应讲课周2021年2月1日至2月8日)
2021年2月7日星期日 中国财税浪子主讲《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分红是否免税》(总第64次讲座,对应讲课周2021年2月9日至2月15日,由于春节期间调休将2月7日定为工作日提前讲解该次课程)
2021年2月20日星期六 群内集体学习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第65次讲座,对应讲课周2月16日至2月22日、2月23日至3月1日含农历牛年春节假期)

2021年3月8日星期六 中国财税浪子主讲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中的特殊表决权制度(总第66次讲座,对应讲课周2021年3月2日至3月10日)
2021年3月18日星期四 中国财税浪子主讲《企业购买 “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总第67次讲座,对应讲课周3月11日至3月20日)
2021年3月22日星期一 中国财税浪子主讲《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意见》(总第68次讲座,对应讲课周3月21日至3月31日)
2021年3月25日星期四 中国财税浪子主讲《下列主体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哪些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请逐一进行点评!——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总第69次讲座,对应讲课周3月21日至3月31日)
2021年3月29日星期一上午 中国财税浪子主讲个人将股权转让给本人的夫妻合伙企业,可以平价或者低价转让吗?(总第70次讲座,对应讲课周4月1日至4月10日)
2021年4月2日星期五晚间 群内集体学习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总第71次讲座,对应讲课周2021年4月1日至4月10日)
2021年4月5日星期一晚间 群内集体学习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条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总第72次讲座,对应讲课周2021年4月1日至4月10日)
2021年4月6日星期二上午 群内集体学习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以及意思表示的解释(总第73次讲座,对应讲课周2021年4月11日至4月20日)
2021年4月16日星期五上午 群内集体学习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总第74次讲座,对应讲课周2021年4月11日至4月20日)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上午 中国财税浪子主讲我公司该分红了,股东是合伙企业,而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该怎么扣缴个税?(总第75次讲座,对应讲课周4月21日至4月30日)
2021年5月10日星期一晚上 中国财税浪子主讲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总第76次讲座,对应讲课周5月1日至5月10日)
2021年5月16日星期日上午 中国财税浪子主讲来自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的真实案例:法人合伙人取得分红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吗?(总第77次讲座,对应讲课周5月11日至5月20日)
2021年5月16日星期日晚间 群内集体学习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总第78次讲座,对应讲课周2021年5月21日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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