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修改商品互换业务相关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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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世界   2021-5-21 21:41   1642   0
大商所发〔2021〕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场外期权业务的平稳运行、进一步整合场外衍生品业务体系,我所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大商所发[2019]357号)为《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修正案及修订稿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修正案及修订稿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1年4月29日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活动,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场外期权业务,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的,规定买方有权按照约定条件向卖方购买或出售约定标的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参与主体在平台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四条  场外期权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商与客户。


第五条  场外衍生品交易商(以下简称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批准,为场外衍生品业务提供报价等服务,并作为客户的交易对手方的法人。交易商在平台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和条件,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


第六条  交易商的资格管理、监督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的客户应当是法人。客户申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客户与交易商签署的相关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复印件;
(三)综合服务平台用户开户申请表;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请主体公章。客户应当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应当与交易所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资格并向市场公告:


(一) 两个自然年度内未在平台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二)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依法被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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